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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2016-04-12

农村青年 2016年3期
关键词:名下侄子大姐

法律问答

回迁房改户主需先继承公证

问:我家有姐妹三个,我父亲已去世,母亲和大姐一块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该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现在大姐要求将房屋变更到母亲名下,另外,大姐和孩子的户口在该房屋内,该房屋是回迁房,当时用了我大姐和孩子的优惠面积。请问,如果我和妹妹不给我母亲签名,是否能够将此房屋变更到我母亲名下?

答:继承房产,如进行变更房屋登记,需要先进行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由你母亲继承,才能变更到你母亲名下。或者进行继承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继承,判决由您母亲继承此房屋,同时给你们相应的补偿,您母亲持此判决就可以变更房屋登记。因为房屋属于回迁房,用了您大姐和她孩子的优惠面积,在分割时,要有您大姐和她孩子的补偿。

离婚起诉抚养权幼童更易判女方

问:我想要离婚,有一个一岁半的孩子,双方有共同存款30万元,我是研究生毕业,留在北京,有稳定工作,无固定住房。请问,孩子判给我的可能性大吗?

答:对于女方来说,孩子一岁半更适合跟着母亲生活,但是由于母亲没有住房,所以需要稳定的住所证明,来支持其有能力抚养孩子。

抚养侄子至成年其父遗产仍归他

问:我亲侄子在三岁时父母遇车祸去世,经众亲属商议,侄子由我抚养,同时,他父母的全部遗产归我所有。我将侄子抚养成人后,他突然受人挑拨,向我索要父母的全部遗产,我该怎么办?

答:孩子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众亲属此前达成的财产归叔叔所有的协议无效,因众人无权擅自处分您侄子继承来的财产。但是,您有权要求您侄子支付这些年为抚养他所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前购买婚后得房产仍属于个人

问:我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婚后才领取产权证,那这套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即使一方在婚后办理该房屋登记产权,但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在婚后才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即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权再索贬值费

问:我的车前几天刚刚出了交通事故,修理费花了2万多。车辆是一年前买的,刚刚跑了1万多公里,可是经过这次事故,我的车本来可以卖11万,现在也就六七万,我想向对方要车辆贬值费,可以吗?

答:2012年12月21日之前,车辆的贬值费用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交通事故当中的财产损失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并未列为“财产损失”的范围。

合理范围主要包括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

超市罚则违规惩戒失当

问:2015年年末,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内上演了一出悲剧。13岁女孩在超市偷巧克力被抓,因遭到超市人员和家长的责骂,选择跳楼自杀并身亡。请问,孩子偷巧克力是否构成犯罪?家长与超市的“惩罚”教育是否过火?超市是否有权制定罚则?

答:一般来说,偷东西得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比如超过多少钱,才算是触犯刑法,是犯罪行为,但这个女孩还不到14岁,根本没有达到负法律刑法责任的年龄,且偷的东西仅仅只是几块巧克力,不存在很大的过错,最多只是一种过失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此次事件中,超市工作人员和家长的做法的确有失妥当。他们可以对孩子进行教育,但教育也得有技巧和尺度,对待成年人是一个样,对待孩子可能就需要换一种方式,批评若失去了“人情味儿”,会给孩子心理上造成难以磨灭的阴影和伤痕。

本案中超市罚款规定实际上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而这种罚款性质的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力这么做,超市作为民事上的法人主体,它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因此它所制定的这项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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