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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宿发展中的标准与规范

2016-04-12冯学钢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宿标准化标准

文/冯学钢 金 川

我国民宿发展中的标准与规范

文/冯学钢1金 川2

民宿是非标准住宿中的一类产品,被认为是一种新的城乡交流模式。国内民宿正进入新一轮的发展热潮,各地不断涌现出一大批新兴民宿业态,其规范管理逐渐进入政府管理部门的视野。明确当下阶段国内民宿产业的发展背景、民宿主体的发展诉求、民宿产业的发展要点,是推进产业健康发展和进行行业科学管理的必要内容。

民宿标准化的缘由

民宿原指借助自有住宅的空闲房间以家庭副业进行经营的接待业态。从标准化的角度考量,对民宿的定义多从技术角度出发来概括其主要服务内容,对民宿标准的划定则侧重民宿经营的硬环境与硬指标。然而,在民宿的产业运作和产品开发中,还蕴含着更深的人文内涵。

民宿不仅是一种产品业态,更是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导向、新的文化融合形式、新的城乡生态塑造方式及新的乡村旅游产品形态。从已经发展成熟的民宿区域来看,民宿开发与运营中的软性和柔性的人文社会元素,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需要在长期的经营与积淀中生成。这些要素既难以通过技术化的手段进行界定,也难以进行量化评定,更无法参照既定标准进行服务的提供与产品的建设。由于各区域社会发展、乡村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对我国的大多数区域,民宿的标准化实践和培育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民宿标准:强制还是引导

在民宿发展成熟的区域,民宿经营皆采用许可制,划分民宿准入类型,取得营业证明后方可营业。浙江省德清县的我国首个民宿服务等级评定地方标准中,将民宿准入类型划分为标准民宿、优品民宿、精品民宿三个等级,采用标准划分与等级评定进行准入式的民宿管理。然而,探索我国民宿发展的统一标准,也面临诸多现实的困境。

首先,国内民宿发展仍处于市场先行的态势,政府的标准化监管机制尚未形成。有些地区的政府监管滞后于民宿市场的发展,而有些地区的政府监管又早于市场的发展。对民宿主体在法律和市场上的界定尚不明晰。无论从一般意义上,还是国内外成熟区域的发展机制上,民宿均从属于旅馆业。我国的旅馆业属特种行业,准入门槛高。设立民宿就必需遵循“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安局特种行业许可—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消防支队消防许可—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标准流程。开展正规的民宿经营,需获得消防、公安、工商、食品卫生等一系列的许可和准入。许多小型民宿经营项目若要顺利获得多个部门的规范许可,存在诸多现实的困难。民宿主体的界定及民宿审批监管中的具体实践问题,目前各地都仍在积极地探索中。

其次,由于区域、主体差异的存在,各地发展中面临的现实和诸多困难,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化思路进行解决。一方面,各地的要素赋存程度存在差异,决定了差异化的民宿发展思路。不同区域城市化进程、土地利用情况、基础实施与公共服务配套情况、经营人才赋存情况均存在不小的差异。另一方面,各地的市场供给与需求存在差异,决定了差异化的民宿经营方式。民宿投资建设成本较高,投资回收期长,而民宿产品在我国却仍属于个性化、偏向小众化的产品形式。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发育程度不一,民宿的市场供需情况有很大不同。

因此,差异化的地方发展现实决定了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民宿发展的地方标准。在民宿发展的初级阶段,实施过于严苛的准入制度,容易将许多中小市场主体拒之门外。中小主体发育不足或生存困难,容易导致民宿产业畸形化发展,扼杀行业活力。而在当前民宿发展热潮下,针对一哄而上造成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市场混乱与资源浪费,实施一定范围内的适当引导,促成其良性健康的发展,也是推进产业发展的必需。根据地方实情制定引导性的标准与意见,更适应于当下的民宿行业发展需求。

民宿发展的误区

当前国内的民宿发展,容易进入以下几个发展误区:

一是政府引导上,“工业化”的民宿建设思路。民宿是后工业化背景下的一类新兴产品形式,强调个性化的产品导向、差异化的产品体验和人文化的产品设计,每个民宿产品都是地方文化、主人意愿、供需驱动等多元要素组合与影响的产物。民宿发展中政府推进式的系统推进和标准评级,容易导致“工业化”的规模复制、同质竞争。

二是行业运作上,标准化后的酒店式管理。在法定地位上,民宿从属于旅馆业,而在产品形式上,民宿又是典型的非标准化住宿。随着民宿行业大资本进入,强调主人情怀、主客互动及个性化的民宿往往发展成了具有设计感的“度假精品酒店”。

三是标准建设上,一步到位的标准化路径。国内部分地区的民宿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出台,意味着各地已率先探索民宿行业的标准化管理。许多地区的民宿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却率先采用了民宿发展成熟区域的标准评级、市场准入等管理手段。容易超越当前发展阶段,束缚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行为。

进一步发展的思路

首先,对民宿主体的市场定位上,对介于标准宾馆与传统家庭接待之间的民宿业态,应该给予一定时期的宽容态度。民宿目前仍属于非标准形态的住宿产品,若从新业态培育的角度严格划分民宿的类型、急于界定民宿的标准,将不利于早期的民宿发展和市场力量的培育。

其次,对民宿标准的角色认识上,民宿标准并不能成为行业发展的发动机,而是扮演着行业发展催化剂的作用。应根据民宿的发展阶段和市场需要,设定差异化发展的标准与指导意见。在民宿发展的孕育和初创阶段,需要引导性的政策及指导意见。目的在于盘活资源、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甚至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和扶持项目,进行资金的补贴和人才的培养。而在民宿行业发展到一定节点,行业发展渐趋成熟后,则需要完善准入标准、收费标准等一系列民宿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准则。

再次,从民宿监管的实施主体上,在政府适当介入之外,应充分重视市场力量的作用,培育产业的经营人才。新业态的繁荣发展需要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政府在实施民宿行业管理时,既不能过分介入,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民宿产业的标准建设和行业管理中,应鼓励和允许市场力量、中间力量的参与,支持行业协会的形成,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相关标准,促成行业内部的科学自我管理。

(作者:1.华东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2. 华东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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