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与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之区分
2016-04-12■赵炜
■ 赵 炜
妨碍公务与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之区分
■ 赵 炜
案例简介
秦某是B市天涯旅行社副经理,党员。2005年因业务关系与本市某国企总经理王某结识,遂成为好朋友。2007年8月,王某因侵吞国有资产等经济问题被停职。得知纪检机关对自己的问题已立案调查后,王某找到秦某,让秦某帮忙办理出境手续以便尽快出国并于当晚支付给秦某50000元人民币,并言明事后有重谢。秦某此时对王某的情况已清楚,出于朋友之间的交情和贪财的私欲,便连夜为王某以赴新加坡观光旅游为名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安排王某绕道出境逃往泰国,致使王某的案件调查受阻,无法进行。后在公安部门配合下,经多次外交交涉,2008年1月王某被引渡回国。
问:秦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明知王某急于出境是为了逃避组织调查,出于私情和贪利仍积极为其办理了出境手续,直接导致案件调查受阻,应以妨碍执行公务认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对王某出走外逃的意图已经明知,却为了贪财私利,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法积极为王某办理出境手续,帮助王某外逃。不仅造成案件调查受阻,而且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利益,应以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违纪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一、妨碍公务,是指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具有妨碍公务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妨碍”,指事情不能顺利进行,即采取各种手段,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故意妨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案秦某为王某办理各种护照、证件帮其出境逃避的行为,无疑使纪检机关对王某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调查受到了妨碍,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境的正常管理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秦某在连夜办理各种出境证件时,其主观上或客观上,都始终围绕其朋友王某一人为对象,并非针对正在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办案人员,况且也不可能知道谁是办案人员,这就与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要件不符,不能以妨碍公务认定。
二、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违纪,是指明知是叛逃人员而提供各种方便条件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明知是叛逃人员而为其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客观方面具有为叛逃人员的叛逃行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叛逃人员”共有三种情况,其中之一为“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指为叛逃人员提供有助于其叛逃的各种方便条件,如资金、证件、交通工具等。本案中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因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后,本人意图逃往国外,属于典型的叛逃人员。作为党员干部、旅行社副经理秦某对王某的意图已很清楚,却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在贪财的动机下,应王某之求连夜以“观光旅游”为名为其办理了护照、签证等手续,使王某得以绕道出境逃往泰国,给案件调查设置了一定障碍。其行为不仅妨碍了查办案件,而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符合上述诸方面构成要件。因此,秦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违纪认定处理。
(责编:于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