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心理咨询技术调解治安案件的探索
2016-04-11于福洋徐振雷樊传衡
于福洋,徐振雷,樊传衡
(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 山东 淄博 255000;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山东 淄博 255000)
运用心理咨询技术调解治安案件的探索
于福洋,徐振雷,樊传衡
(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 山东 淄博 255000;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山东 淄博 255000)
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全球瞩目的成绩,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由劳资、拆迁、债务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和损毁财物的案件明显增多。面对上述案件,单纯采取打击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容易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非正常上访,而治安调解逐渐成为基层公安机关处理化解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可以说成功的调解,既做到了化解矛盾纠纷,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实践中,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不像办理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那样有章可循,需要民警具备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把控事态发展演化、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能力,特别是需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稳定和调解情绪的能力、改变当事人非理性信念的能力。心理咨询为民警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技术手段,从心理咨询技术角度探索治安案件的调解方法具有现实意义。
心理咨询技术;治安调解;人本主义疗法;合理情绪疗法
治安调解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对于基层公安派出所来说,是能否化解社会矛盾、增进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自2011年以来,笔者所在基层治安派出所负责的治安案件有150余起,其中治安调解75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约50%。面对这么大的工作量,民警对治安调解工作表现出来的不是驾轻就熟,而是接到调解案件倍感焦虑,一起治安调解案件包括一起治安案件和一个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其难度大于一起裁决的治安案件。对裁决的治安案件,民警查清事实依据法律裁决即可,而调解治安案件,既需要民警将案件事实查清达到能够裁决的程度,更需要有足够的情商化解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目前关于民警调解治安案件能力的提升,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不完善,需要我们从新的视角和理念出发切实提升民警调解治安案件的能力。
心理咨询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使来访者恢复心理平衡,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进身心健康。心理咨询中人本主义疗法、理性情绪疗法的理念和技术与民警调解治安案件中所需的能力相吻合,因此,本文拟结合两种技术对民警治安调解的能力培养作初步探讨。
一、人本主义疗法和合理情绪疗法介绍
人本主义疗法认为人有着极为强大的建设性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治疗师只要在治疗过程中创造合适的促进成长的氛围,人强大的自我成长、自我整合的力量就会发挥出来,而这种成长氛围的出现和治疗效果的产生,有赖于治疗师在治疗过程中满足三个充分必要条件:共情、真诚和无条件积极关注。其代表人物罗杰斯反对采取生硬和强制态度对待患者,主张医师要有真诚关怀患者的感情,要通过认真的“听”达到真正的理解,在和谐的关系中启发患者运用自我指导能力促进自身健康成长。
合理情绪疗法简称RET,是美国著名心理治疗家艾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首创的心理治疗理论及方法。RET是通过纯理性的分析和思辩的途径改变患者的非理性观念,帮助其解决情绪和行为上的问题。“ABC理论”是RET的核心理论。A代表诱发事件;B代表个体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及评价,即信念;C代表继续这一事件后个体的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是外部诱发事件A引起了情绪和行为反应的结果C,但RET认为个体对A的信念B才是引起情绪和行为反应的直接原因。RET是通过纯理性的分析和思辩的途径改变患者的非理性观念,帮助其解决情绪和行为上的问题。
二、治安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相关业务的法律
治安调解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刑事案件要小,单纯治安案件和治安调解案件虽都是治安案件,但二者却有很大不同。单纯治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只要案件调查做到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办案程序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当就可以进行处罚,对引发治安案件的原因、前提,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免除、不予处罚的依据的,都无须特别重视。而治安调解案件却与之不同,治安调解案件既要做到符合普通治安案件裁决的条件,还要重视引发案件的原因和前提,将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在化解纠纷时民警既要对矛盾纠纷所涉及的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多部法律熟悉,还要了解当地风俗、人情世故,这就要求民警既要熟悉刑事治安等法律,又要了解行业外的相关法律。
2.学习访谈技巧,培养运用开放式询问的习惯
访谈是个体为了一定的目的,以谈话为主要手段,对访谈对象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民警在调解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多使用“什么”“如何”和“为什么”等词语进行开放式询问,尽量少使用“是不是”“对不对”“要不要”等词语进行封闭式提问。通过开放式提问,当事人会感觉民警态度坦诚,当事人在感受到自己受尊重的前提下,沟通的渠道才会敞开,会将自己在案件中的所做、所想和打算说明白,更有利于民警获得调解案件的线索,增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3.以陪伴者、帮助者的角色出现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
罗杰斯认为人有极强的建设性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治疗师只要在治疗过程中营造促进来访者成长的氛围,来访者强大的自我成长、自我整合的力量就会发挥出来。艾利斯则认为通过纯理性的分析和思辩可以改变患者的非理性观念,帮助其解决情绪和行为上的问题。罗杰斯主张在和患者共情、真诚和无条件积极关注的氛围里促进患者自身成长,艾利斯主张通过分析和思辨来帮助患者改变非理性信念,接受理性信念。两位大师都反对治疗师在治疗过程中充当指挥、命令、裁决者的角色。
治安调解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和民警更是平等的,民警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关系类似治疗师与患者的关系,民警在调解的过程中不是命令者、指挥者、裁决者,而仅仅是一个陪伴人、助人者。要做到这一点,民警个人需改变以“管人者”自居的心态,转换好自己的角色,改变当事人对于民警冷硬横推的刻板印象。
三、心理技术在治安调解中具体运用的步骤
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做好外围取证、掌握相关法条适用的准备。查阅相关法律确定案件的属性,对属于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加以办理,对不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按照办案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对于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后予以调解。对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确定调解目标,制定调解方案。调解方式为公开调解加单独调解,方法步骤如下:
1.通过人本主义疗法积极接纳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信任、理解民警的工作
对双方当事人单独进行询问,掌握当事人的动机、愿望目标、理解能力和个性特点。在询问过程中,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回答,体会当事人的感受,做到和当事人共情,表达出理解当事人的想法。通过自己的认知及体验,将自己对事件的想法、感受反馈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民警是真诚的,是接纳他的。在此过程中,民警要对当事人的想法迅速进行综合整理,并反馈给当事人,明确对方真实的意思,同时要对该过程进行录像,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民警通过上述心理咨询方法的应用,了解到当事人内心和外在的表现,同时让当事人看到民警对其遭遇的感同身受,明白民警是来帮助他的,从而理解信任民警的工作,民警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真诚、接纳的态度会使当事人重新评价事件,形成新的认识,并以新的认识来重新面对治安调解。
2.采取控辩式和纠问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公开调解,确定引起事件的靶问题
运用公开调解的规则,让双方当事人当面单独陈述案件情况,提示发言的当事人要尽量客观,不得出现脏字,一方当事人发言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说话,双方当事人在陈述完毕后,民警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接受对方的发言,然后就双方当事人不接受的事实,让双方当事人质证。一般通过质证会出现三种情况:对事实达成一致认知;对事实达不成一致认知;虽就事实达不成一致认知,但是双方约定放弃认可不一致的事实。实践中,往往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认知的地方,就是靶问题所在。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民警当场出示调查取证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事实和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再次提出证据的,民警停止调解进行查证,对无关轻重的证据,民警启发当事人自己思考,能放弃查证要求的可以不予查证继续调解。
通过多年基层工作的实践发现,矛盾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既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也不能在调解的过程中,制造出新的矛盾,经过控辩式与纠问式相结合的质证,民警可从当事人双方的指责、控诉里辨别事件的是非,并从中确定核心问题,避免民警受到当事人怀疑执法不公带来的非难,使当事人双方继续信任民警,为下一步驳斥非理性信念,接受理性信念提供基础。
3.使用合理情绪疗法,识别非理性信念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工作,民警和当事人建立了稳定、信任的关系,找到了导致事件发生的核心问题,接下来要搞清楚非理性信念会出现在什么地方。实践中,治安调解案件当事人的非理性信念往往来自于对案件性质的非理性思考和对案件引发的行为和情绪后果的非理性思考,在帮助当事人识别非理性信念的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第一,通过确定案件属性,纠正当事人对案件本身的非理性思考。在单独询问的过程中,诚恳地和当事人一起探讨案件的性质。先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当事人在仇恨情绪的带动下,认为民警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严惩,其程度会超过案件本身适用的处罚。针对当事人对案件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思考,民警应当分别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逐一学习。首先从刑事法律法规开始,找出该类案件在刑事法律里的规定,和当事人一起了解该类案件的定义及够罪标准,找出具体的法条说明案件够不上刑事案件标准。在当事人理解案件够不上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耐心地找到适用的治安法条规定,和当事人一起学习此类案件的定义及处罚标准,治安处罚裁决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并不附带处理民事损失和解决民事纠纷,治安调解是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上述学习法律的过程,当事人往往会更加信任民警,同时当事人看到案件本身就是一起治安案件,治安案件的处罚也是有限的,当事人那种想严惩对方、达到发泄仇恨情绪的愿望会大大弱化。
第二,通过帮助当事人换位思考,消除对因案件引发的情绪后果和行为后果的非理性思考。通过陪同当事人学习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后,当事人被民警引到讨论案件如何处理的状态,当事人也逐渐认同了法律规定的,案件的处理无非就是两种处理方法,即调解或裁决,民警与当事人一起讨论两种处罚的利弊,并开导当事人,案件的发生是情绪后果的根源,仇恨的积累只会使更大的仇恨出现,处罚只会给当事人带来临时的快感和痛苦,更大的仇恨会引发更大的灾难性后果,当更大灾难性后果出现时,要反思灾难性后果是来源于事件本身还是自己的非理性信念。同时结合实际,通过引导当事人辩驳、质疑非理性信念,帮助当事人认识到,案件是不良情绪发生的根源,情绪后果和行为后果是由他的非理性信念引发的,不是案件本身引发的,当事人是自己的情绪反应和行为反应的直接负责人。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当事人会更愿意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选择治安调解来解决问题。
4.改变非理性信念,确立理性信念,达成治安调解
通过一系列心理咨询技术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的运用,还是很难达到直接重建当事人认知的效果。然而,当事人放弃仇恨的情绪,理性地看待纠纷,并运用法律法规处理矛盾纠纷,不仅有助于确立理性信念,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让双方当事人分别列出自己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失,让当事人就彼此列出的损失进行质证,对达成一致的进行认定,列入调解协议;对部分达不成一致的,通过劝说当事人,领悟赔偿损失不是调解的全部,最主要的是化解矛盾,达到杜绝此类案件发生,远离负面情绪困扰,获得高质量的生活,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对不愿意让步的,通过一起学习民法等相关法律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加以解决。
通过多年的基层工作,我们发现人本主义疗法、理性情绪疗法在治安调解中的运用是有适用对象的,对那些个性执拗、精神有问题等当事人来说是不适用的。人本主义疗法和理性情绪疗法的理论博大精深,我们将两种理论的理念和技术同基层民警治安调解案件的处理结合起来,一方面尝试心理服务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开展,真正实现心理训练工作实战化,另一方面尝试通过创新工作方法,以实战需求为引领,真正提高民警治安调解的能力。当然,不论是治安案件的调解还是裁决,都必须严格做到依法处理。
[1]熊一新,裴兆斌.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8.
[2]Ellis, A. Reason and emotion in psychotherapy. Revised and updated. New York: Kensington Publishers. 1994:89.
Probe into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Skills to Mediation of Public-Order-Related Cases
Yu Fuyang, Xu Zhenlei, Fan Chuanheng
(Police Training Centre of Zibo, Shandong, Zibo 255000, Shandong, China;Zhoucun Branch of Zibo Police Bureau, Shandong, Zibo 255000, Shandong, China)
In recent years, China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which has caught world attention. Subsequently, the disputes involving labor wages, demolition and debts have arisen more frequently. To deal with such cases, pure combat will aff 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lead to irrational complaints. However, medi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eff ective approach that fi rstline police agencies resort to. Truthfully speaking, successful mediation not only solves disputes but also maintains social stability. In practice, to deal with disputes, which are diff erent from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cases, police offi cers have no rules to rely on so they should put themselves in the shoe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try to prevent the disputes from getting worse and have abilities to win their trust, to communicate, to calm down their emotion and to change their irrational beliefs.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off ers a new angle of view and technical approach to police. It is signifi cant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to mediation of disorder-order-related cases.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Public-Order-Related Mediation; Humanistic Therapy;Rational Mood Therapy
D631.4
B
1008-5750(2016)01-0068-(05)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1.010
2015-07-09责任编辑:陈汇
于福洋,男,山东青岛人,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心理训练中心教官,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临床心理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临床心理学、警务心理学;徐振雷,男,山东淄博人,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纪委书记;樊传衡,男,山东淄博人,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