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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与版权机制

2016-04-11黄先蓉

数字图书馆论坛 2016年7期
关键词:版权法传播者社会公众

媒介融合与版权机制

以版权法为核心的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媒介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著名版权法学者保罗•戈斯汀认为,版权一开始就是技术之子。在印刷术发明前,并无任何版权保护的必要。印刷术的发展使得人人能够接触文字,也使得这种原本属于上层社会的爱好被大众消费所取代,这时就有必要采取一种机制,对作者、出版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商业性调整,这种机制就是版权机制。换句话说,版权机制就是以版权法为核心的版权制度协调、平衡相关权利人(作者)、传播者(出版者)和社会公众(读者)三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利益机制。

媒介技术的进步,使原本稀缺的媒介变得充裕起来,加之媒介融合的持续发展,不仅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突破了传统环境的局限,也使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对既有的版权机制提出挑战。

首先,媒介融合的发展,改变了版权交易主体间原本泾渭分明的界限。版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主体、客体及其内容都悄然发生着变化,出现了诸如UGC、网络内容运营商、网络自媒体等新型版权主体,互动作品、自媒体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等新型版权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临时复制权、接触权等新型权利内容。

其次,媒介融合的发展使得原本掌握在少数组织手中稀缺的媒介变得唾手可得,传播者丧失了版权控制的能力。创作者利用媒介变身为自己作品的制造者和发行者,社会公众也已具备本来只有作者和传播者具有的能力,他们除了是版权内容的消费者外,还是制造者、复制者和传播者。

最后,媒介融合的发展,颠覆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生产关系,破坏了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定且平衡的利益关系,这些关系的颠覆与破坏使当前的版权机制变得困难重重。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若干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议支持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路径。应对媒介融合提出的挑战,版权机制的完善与优化势在必行。

黄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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