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体裁与体例研究析论
2016-04-11陈泽泓
陈泽泓
志书体裁与体例研究析论
陈泽泓
本文对已见方家研究方志体裁、体例的定义,体裁与体例的关系,体裁对志书编纂工作的制约等问题的研究作进一步探讨。确定狭义的志书体裁是广义的志书体裁的组成部分。如何创新有利于维护方志体裁的体例,应成为志书体例结构讨论中心基本点。志书体裁的形成及存在的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存真求实的“存史”功能,应当围绕强化这一功能,调整体例,完善规范。各种尝试只要不脱离这一方向,就不必否定。
志书;体裁;体例;研究
志书编纂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离不开志书体裁、体例问题。体裁、体例是关系志书质量的重大问题,对其涵义却有不同认识,本文拟对已见方家研究方志体裁、体例的定义,体裁与体例的关系,体裁对志书编纂工作的制约等问题的论点研究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析体例
“体例”一词,为方志界所常用,列为《中国方志大辞典》的词目,该词目释义:“原指纲领制度和内容细则,用于著述则指体裁体例,一部书的纲目组织的原则上,包括著书的体制、格局、格式、规矩。新编地方志的体例,包括志书的类型、名称、编纂宗旨、指导思想、内容范围、断限称谓、篇目结构、层次分布局、排列分类、规则格式以及文字体裁等等。”①《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这一释义存在不当之处。首先,所谓“纲领制度和内容细则”的说法,依据当来自《辞海》对“体例”一词的释义。《辞海》释“体例”为:“1.纲领制度和内容细则。《晋书·李重传》:‘臣以革法创新,当先尽开塞利害之理,举而错之,使体例大通而无否滞,亦未易故也。”“2.著作的规范格式。用以保证书稿的规格整齐和内容层次分明。常用于辞书编写中,包括立目和释义两个方面,狭义专指释文的模式,主要包括:条目的分级和各级条目的字数,释义原则,释文程式,释文技术规格等。”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年版普及本,第644页。从《辞海》释义所举例子上下文,可见其所说的“纲领制度和内容细则”指的是政事,非指著作。因此,《中国方志大辞典》条目在采用这一说法时,加上个“原”字以转为“用于著述上”。然而《辞海》释义中本来有适用于方志的“著作的规范格式”的说法,反而不被《中国方志大辞典》所采用。其次,将“体例”释为“体裁体例”,不但解释不了概念,反而将词语范围扩大了,造成混淆概念的混乱。再次,所谓“著书的体制”也不好解。
与《中国方志大辞典》出版于同时的《中国地方志词典》,未设“体例”词目,但设有“体例变通”、“体例标准”两个词目。词目内容,说的是谋篇立目、采用体裁、编写方法。并强调“方志是一种体例特殊的著作”。①《中国地方志词典》,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428、429页。间接反映出其对体例的理解更为恰当。
上述《辞海》对“体例”的释义,本身就存在不清晰之处,释义之一在现代也已罕有人使用。估计因此之故,《现代汉语词典》只释“体例”为“著作的编写格式;文章的组织形式。”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42页。这是现代对“体例”较通用的理解,比《辞海》的释义更为通俗好懂,也切合实际。
从上述析义,志书体例应该是志书的编写规范或志书内容的组织形式。
林衍经提出:“地方志的体例,就是一种全面记载一方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广泛内容的特殊著作形式。”③林衍经:《方志学综论》,华东师大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页。黄勋拔提出:“方志的体例,就是表现方志内容的特有的形式。”④黄勋拔:《方志编纂学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还有一种提法,提出“体例”“指方志的体式、模式或规定法则,是方志内容和形式的统一”。⑤《方志百科全书》(送审稿),第28页。这一提法不如黄勋拔提出的定义清晰准确,体式、模式属于形式的范畴,表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也不恰当。
总而言之,体例是著作内容的表现形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设有“体例”一章,规定了“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并具体作出关于志书凡例、书名、运用体裁、篇目设置、布局结构、标题等方面的质量规定,这些都是关于体例的方面,充分体现了体例是内容的表现形式的观点,是相对于内容的概念,反映了对此概念正确理解在指导编纂中所起作用。
二、析体裁
“体裁”一词,原来只是指文学体裁。《现代汉语词典》释为:“文学作品的表现形式。”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41页。《辞海》释为:“1.指文章的风格。”“2.又称‘样式’。指文学的类别,如诗、散文、小说、戏剧文学等。每一类别又可按作品规模、性质、内容来划分,如长篇、中篇、短篇小说;杂文、随笔、小品文;叙事诗、抒情诗、史诗等。”⑦《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年版普及本,第645页。概而言之,体裁的释义,一是风格表现;二是样式类别。在当代语言中,“体裁”并不限于使用于文学领域,而是广泛使用于各种著作文献上,用于指不同性质的类型,如在方志编纂上就常见不鲜。其准确意义,应该是指著作的样式类别。
权威的辞典对“体裁”释义不能直接适用于方志,而方志界又常用着此词,那就只能从方志著述中去寻找解答。
黄苇认为:“方志体裁是一方历史与现状的文字表述方式和组织形式”。“志书内部用以统括各种人事物的统类,则是方志的狭义体裁。历史上,志书之体,至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分图、志、表、传四篇,而体裁始备”,“方志体裁(或称统类)主要有如下十三种:序、跋、图、表、纪、记、书(志)、考(略)、谱(录)、传,此外还用簿、典、编、类、部、篇等体裁。志兼诸体是方志发展之必然。”⑧黄苇等著:《方志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345页。上述论断,对“体裁”的释义有二,一为“文字表述方式和组织形式”,二为组成方志的文体类别(或称统类)。笔者认为,前一释义,使体裁混同于体例,并不恰当,只赞同后一释义。并赞成所提出的“狭义的方志体裁”的概念。承认这一概念,是因为相应有一个“广义的方志体裁”的概念,即方志体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方志体裁,是指方志作为一种著述或称文体组织形式的整体而言;狭义的方志体裁,是指构成一部志书的各个文体,是作为方志著述的局部组成部分而言。
《当代志书编纂教程》设有“方志的体裁”一章,该章开首称:“关于方志的体裁,主要有志体、述体、记体、传体、图体、表体、录体以及序体、凡例和索引等。”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方志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就其表述看来,所说“方志的体裁”就只限于狭义的方志体裁。但该章“志体”一节中,又说“广义的志体,就是志书体,它是指以志为主体,综合运用上述各种体裁(按,指志体、述体、记体、传体、图体、表体、录体以及序体、凡例和索引等体裁)而编纂的地方志书。”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方志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此即肯定了所说的“方志的体裁”只是狭义的方志体裁,而志书整体是广义的方志的体裁的说法。值得指出的是,此段话中出现的“志”一词,“志体”说的是广义体裁的“志”,“以志为主体”说的是狭义体裁的“志”,显示了区别在志的概念上广义、狭义体裁的实际意义。
狭义的方志体裁,除了上述所说的组成方志的文体类别,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在方志作为一类体裁之下的分类,这种分类,可以是一部独立的著述,也可以是在方志分属之下的一种体裁。例如,在方志属下的总志与地方志、专志、分志等各类志体。“‘专志’,是狭义的方志体裁之一;‘志书’,则是广义的方志体裁的体现”。③陈泽泓:《关于方志体裁的思考》,《羊城今古》1997年第3期。在地方志中,通志、府志、县志,又各为分支体裁,它们的体例是同中有异。
总而言之,方志的体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方志的文体种属,后者指组成方志著作的文体类型,或指方志这一种属中不同门类的分支,其涵义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析体裁体例关系
综上所述,方志的体裁是文体类型;体例是这种文体的表现形式,是区别文体的特征。体裁与体例的关系,是类属与形式的关系。体裁与体例各有其明确范畴,不宜混淆使用。明白了这个意思,对于区分体裁与体例的范畴有决定性的意义。区别一个词语是体裁还是体例,就在于其具体所指的是著作类别还是指表现形式。有的词语,可以用作为体例,也可以用作为体裁,其区别也就看其是用于指辨类别还是指表现形式。如纪传体,作为史书的一种类型,是体裁,作为写作的一种规范,是体例。如此区别起来,并不复杂。当我们说志书体裁时,是指此一著作的类属;当我们说志书体例时,是指此一著作的写作形式。
在一些论著中,常见有一种表述,那就是体例包括体裁。例如,黄勋拔认为,“体例是表现内容的”,方志的体例“包括三点,第一点是体裁(方志一般采用记、志、述、传、图、表、录等体裁);第二是篇目及其结构;第三是文字表现形式。”④黄勋拔:《方志编纂学论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这里确实说的是体例包括体裁,但只要从上下文辨析,其要表述的意思应该是:方志的体例包括对各种(狭义)体裁的采用,而不是说方志的体例包括体裁。这种说法,常见于述及方志体例的著述,其实都是这个意思,都是从志书组成的角度来阐述体例与体裁的关系的。如:“所谓志书的体例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一是体裁;二是结构;三是章法(即对撰写的一般要求)。”⑤欧阳发、丁剑:《新编方志十二讲》。“体例是指志书的表达形式,包括体裁、结构和门类设置三大类……”⑥史继忠:《方志丛谈》。“方志体例,……主要包括体裁、格局结构和文字表现形式等。”⑦王复兴:《方志学基础》。“方志体例,……具体体现在志书的种类、体裁、结构、编纂等各方面。”①王晓岩:《方志体例古今谈》。“志书的体例包括……体裁体式……”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通鉴》,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第948页。上述各说,大同小异,其原意都是将采用体裁作为体例的表现形式之一,只不过在语言表述上不够严谨造成了误解。体裁的采用,是志书体例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中国地方志辞典》将志书采用体裁的要求列为“体例标准”,实际上是同一理解,此处的“体裁”是狭义而不可能是广义的,采用体裁是体例之一。论者说到方志中的记、述、志、传、录、图、表之类的体裁时,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的体例的本体,作为整体的志的体裁与这些构成整体的分支体裁的关系,是不同层次的本体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组成的关系。如何采用狭义的体裁即下一层次的本体,组成方志的总体体裁即整体的本体,表现出来的形式,对方志来说就是体例。《中国地方志辞典》“体例标准”条所说的“体裁要全”,③《中国地方志辞典》,黄山书社1986年11月版,第429页。讲的是采用的体裁类型要齐全,是从体例的角度进行表述。因此,对于体例与这一层次的体裁关系的准确表述,应该使用“采用体裁”或“运用体裁”的说法,而不能说“体例包括体裁”。《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体例”章规定:“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正是体现了对此观点的正确理解及运用。
体裁与体例,应以体裁为先决,体裁决定了其固有的表现形式,因此是体裁决定了体例。方志的体裁有一个发展历程,在方志发展史上,所谓方志定型,就是方志这种体裁有了一定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有了相应完善和相对固定的体例规范。在此基础上,才会在判断志书质量时出现以“体例规范”作为基本要求。按照志书规范来编纂出来的著作,才能说是志,或者说,判断一部著作是不是志,就看其是否按志的规范编写出来。要使编出的志书成为一部朴实的、严谨、科学的资料汇集,就必须遵循规范的记述体例。在广义的体裁的方志这一层面上,体裁是本体,体例是本体的表现形式。本体的种属是定性的,就是说,不能说同一著述既是志书也不是志书,那样就无法讨论下去了。表现形式则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这种灵活性不能超出影响本体的定性范围。近年来出版的一些地区性百科全书,如《广东百科全书》、《广州百科全书》,无疑是名副其实的一方之百科全书,但它们不是志书,采用的也不是志书体例。同样,志书也不能照搬这些一方之百科全书的体例。志书必须有其区别于其它各种体裁(包括百科全书、史书)的定义。因此,将志书说成是“一方之百科全书”“一方之全史”等提法,都只能是一定意义的比较贴切的比喻,却不是完全的等同,更不是这一著述既可以说是百科全书又可以说是方志,否则,谈何一门独立的体裁,方志学又何来一门独立的学科?
另一方面,方志之所以能够称为一种独立的体裁,是因为其具备有其独有的系统的体例,因此,方志体裁的形成,有其孕育期、发展期到成熟定型期,只有在其体例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规范,才能将方志称为一种独立的体裁。“从各个时期地方志书的体例来看。它是逐步发展的,由全国性区域总志而到地记、图经、史志合一的方志体,就是这样一个演变发展的历史过程。就各个地区的地方志书而言,即使是同一历史时期编写出来的,也因所记的地域范围和内容不同,而有程度不等的体例上的差异。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国地方志苑囿中才呈现出花团锦簇、绚丽多姿的景色”。④林衍经:《方志学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页。应当看到“志”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当其未发展为成熟的一门独立学科时,曾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相似于史书、地理书、百科全书的各种形态,“志书的志体,从横分门类到纵述史实都绝无例外地承袭了纪传体史书的志体以及典制专史的编纂方法”,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方志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而在方志体裁成熟之后,就应该有自己的特有的规范。狭义体裁属于可以较为灵活动的使用,但是这种灵活也必须限定在或者说必须体现出志与其他体裁的区别,所以才将采用体裁作志书体例的一个重要方面来要求。
从这一点上说,作为一种著作,其体裁与体例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具备有一定规范的体例,才能被确定为某种体裁;也正因为确定为某种体裁,就决定了其必须采用一定的规范体例。
四、研究体裁体例析义的作用
如开头所说,研究方志的体裁体例,对于方志理论研究有理论意义,对于方志编纂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说,方志体裁区分为广义与狭义的不同范畴,使方志的概念得以与地方志、总志、专志、分志等体裁的区别与联系得以明晰,而不致纠缠不清。这就能够使长期以来在论述中总志不是地方志,专志不是地方志的这类令人尴尬的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使总志、专志找到了归属,使方志中存在分志被质疑为“志中志”的问题也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也使方志学、方志理论、方志编纂理论等在论述中得以从广义的方志体裁的角度涵盖各类志体。
单独使用志的概念时,是方志的广义体裁。将志定义为一种独立的体裁,才有相应的志体、志书、志论、志学等词语。作为广义的体裁,从学术规范上对方志如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一个不容易的问题,新方志编修以来有不少讲话、著述涉及这个问题。胡乔木提出地方志是“一部实用性的文献”、“地方志应当提供一种有系统的资料。这种有系统、有组织的资料,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地方志不是评论书,不是史论”,“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①胡乔木:《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这些论断,值得研讨新方志的体裁定义时认真考虑。在研究中将方志的范畴确定为广义的体裁,才有可能承认方志学是区别于历史学、地理学等其它学科的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才有可能划分一部志书与一部史书、一部地理书、一部文学作品的区别。章学诚在强调史家要博学时,提出了“经部宜通,子部宜择,集部宜裁,方志宜选,谱牒宜略”的论断,②章学诚:《报孙渊如书》,转引自谢保成《史学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页。在这里,是将方志与经、史、子、集区分开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体裁。傅振伦论及“方志之种类”时明确提出“古今方志,有通纪,有断代,而通纪最多。就其记事之范围言,又可别为下列诸类”,诸类包括一统志、总志、通志、郡县志、合志、乡土志、都邑志、杂志等。③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在明确方志为一类体裁的总称之后,这些分类就自然而然地包含进来了。而仓修良提出:“作为一个工厂、一个医院,如果也修了志,这个志也都只能理解为史,因为它们本身并不属于方志范畴。”他还提出:“像上海世博会这样大规模博览会,就是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具有重大意义,写一部书全面加以记载让其永载史册,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若将这种书也作为方志来写,那就非常不妥当了,如果一定要称《上海世博会志》,那也未尝不可,但是,这个‘志’只能解释为史的意思。”这一论断,与他在同一文中所说的“看一部著作是否属于方志,要先看其内容和著作体例,而不能用名称来定其是与不是”就相左,④仓修良:《〈湖州方志提要〉序》,《中国地方志》2013年第9期。如果说,工厂志、医院志、《上海世博会志》的内容和著作体例是按照方志的要求来编纂的,为什么就不属于方志范畴,就只能理解为史,解释为史呢?如果说,有哪些方面的内容不适于编纂志,那么,历史上,以重大事件为记述对象的明万历《厓山志》出现了,那是道道地地的志书。志书中就有寺庙志、书院志一类,为什么就不能有工厂志、医院志呢?仓文以浙江大学设有校史编纂室为例说明学校只能编史,但问题不在于编纂机构的名称,而在于所编成的著述是否按方志的规范来编纂,这才是判断其是志还是史的根本标准。
确定方志“体裁”有广、狭义之分,有助于我们在研讨、评论方志体裁问题时澄清对于方志发展史上一些纠缠不休的问题,划清一些复杂关系的概念之间的界限,从而注意到:必须在同一层次(即广义还是狭义)上来评论各种体裁关系。比如,我们所说的史志区别,应该是平行的学科和平行的体裁。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既密切而又相对立的。不同层次的体裁,则可以互为从属,如史书中包含有狭义的“志”的体裁(《汉书》中就有“地理志”“五行志”“天文志”“食货志”等);志书中也含有狭义的“史”的体裁(志书中的“大事记”“人物传”,分别采用编年史、纪传体体裁)。
从实践上说,明确体裁与体例的相互关系,能使地方志编纂者保持清醒的意识,从开始策划编纂一部志书,体例的问题就摆上了议事日程,“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①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作为体例规范的基本规定的凡例,必须先予拟定。然而,新方志编修中,不重视凡例,不先立凡例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而造成了编纂的走弯路及影响志书质量,是应引起注意。
确定狭义的体裁是广义的体裁的组成部分,狭义的体裁的采用是方志体例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编纂人员重视志书体例,善于区别志与其他体裁的的同中之异,在继承与创新中维护方志体裁,掌握主动性和保持自觉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修志中就有“体例派”之称,其主张为“注重地方志书体例结构,强调保持方志体裁的特有形式,但论点各有不同。有的主张平列名目,不相统属;有的主张不分门类,以全书为一篇文字;也有的主张先分大类,再分细目,以类统目。”②《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页。我认为不管是不是体例派,都应该重视志书体例结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把“体例严谨”摆在重要位置的。那么,如何创新有利于维护方志体裁的体例,就应成为讨论中的中心基本点。志书这种体裁的形成及存在的最主要的价值,就在于存真求实的“存史”功能,应当围绕强化这一功能,调整体例,完善规范。各种尝试只要不脱离这一方向,就不必否定,对于“志中有史”的情况,也就不会视为异端,而会从有利于存史的角度上去处理这种情况。再如,方志的发展历史,曾经经过以地图为重要部分的图经初期,再到以文字为主体的方志定型时期,在新方志编修中,出现了图志这一体裁的志种,反映了方志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只要是符合志的体裁宗旨,全面实施了志的规范体例,那就应予以肯定。
K29
陈泽泓,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 (广东广州 510045)
刘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