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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视角下养老消费信托问题刍议

2016-04-11逯苗苗孙涛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信托公司信托

逯苗苗,孙涛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济南 250100)

公共财政视角下养老消费信托问题刍议

逯苗苗,孙涛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济南250100)

养老消费信托作为信托业中一种全新的子业态,为构建和完善社会养老体系提供了新思路。从养老消费信托的缘起、属性、意义、运作模式等角度,可以看出公共财政对于养老消费信托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具体而言:公共财政的支持有利于提高养老产品及服务质量,完善养老体系;有利于增加需求主体的可支配收入,扩大养老现实需求;有利于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的发展。

养老消费信托;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养老产品及服务

一、引言

养老消费信托作为养老信托的一种典型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联合,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后,不仅获得现金收益,而且同时获得养老服务方面有关权益。[1]与一般养老信托不同之处在于,养老消费信托不仅具有投资品性质,也具有消费品性质,是一种理财产品与消费权益相结合的创新型产品。面对具有一定资产积累的老年人,养老消费信托在满足他们对财产保值增值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了他们对养老产品消费的需要。此外,子女们也能够以父母为受益人购买养老消费信托产品,更好地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尹隆(2014)指出,信托与养老具有天生的融合性,因为二者都是基于信用而产生的一种托付行为。和晋予(2014)指出,信托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参与公益性养老,一方面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有利于养老设施的规范化和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王跃(2014)从投资性、流动性和服务性三个方面探究了信托参与养老市场的可能性,认为支出流动性是养老产品必须具备的特性。颜玉霞(2015)认为,消费型信托的隐形门槛很高,其发展有待进一步探索与支持。孙文灿(2015)从消费和理财两个方面分析养老信托,认为养老信托市场可以增加一些老年人身后服务关怀等功能。

养老消费信托在信托业中是一种新的业态,业务实践刚刚起步,理论界对它的研究也刚刚萌发,从公共财政视角对其的研究更是缺乏。本文从养老消费信托的属性和特征方面,探讨公共财政在其发展过程中可能扮演的角色和应该发挥的作用。这既是研究视角的创新,也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养老消费信托的现状、优势和困境

我国首只养老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和信居家养老消费信托”于2014年12月18日由中信信托与四川晚霞合作推出(下称“中信养老消费信托”),意味着我国养老消费信托产业破冰。随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晨养老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4日合作推出了另一款养老消费信托(下称“北国投养老消费信托”),养老消费信托产品得到进一步探索与发展。此后,信托公司鲜有涉足养老消费信托这一信托业子业态,养老消费信托产业的发展进入相对沉寂阶段。根据养老消费信托标的不同,信托产品有不同运作模式。下面以中信养老消费信托和北国投养老消费信托为例,介绍养老消费信托的基本运作模式。

由于目前阶段的养老产品与服务产业市场化程度不高,信息不够透明,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养老消费产品与服务市场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养老消费信托的存在会使得这一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因为一方面,信托公司存在着优质的有养老需求的客户资源,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自身需要购买相关信托产品;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专业化的投资决策能有效辨别优质养老产品及服务项目,进一步带动和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此外,由于信托产品的自身属性,以及与信托有关的监督机制比较健全,信托公司也会对相关养老机构及养老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可以有效保障投资者及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相对其他信托产品,养老消费信托产品具有自身独特之处。首先,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而言,消费信托可以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让信托产品不再只是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而是从一个理财型产品转变成一个理财型和体验型相结合的复合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信托产品进入特定消费产品和服务许可,从而获得消费体验。其次,对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公司通过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不仅可以获得管理费收益,还可以获得消费标的买卖差价,拓宽信托公司获利空间。再次,对社会而言,将养老产品与服务作为消费信托的标的,可以更好地促进养老产业与金融服务业融合,利用金融服务业的业务创新和管理体系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最后,对信托标的而言,养老消费信托的信托标的所涉及的领域可以包含很多方面,除了养老公益、养老居家服务,还可进入旅游、保险、度假休闲领域,“待市场培养充分,可以增加遗产管理,遗嘱执行,丧事办理等老年人更加关心的身后服务问题”。[2]

尽管养老消费信托有前文所述优势,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首先,面对养老消费信托这一新兴事物,根据目前既有资料,仅有两家信托公司涉足。由此可见,在信托公司进入养老消费信托方面存在一定门槛。信托公司不仅要在金融领域取得稳定绩效,还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进入养老产业。其次,在当前各种养老产品服务促销模式盛行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并不明显,信托消费品标的价格存在波动,可能会造成信托投资者的不满。再次,当前养老消费信托模式对消费者、投资者进入也存在门槛,作为一种俱乐部产品,养老消费信托要求投资者前期投入一定量的资金,而后才能在消费中得到优惠,存在着进入门槛。就北国投养老消费信托而言,认购的门槛为50万元,这一进入门槛足以使得大量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最后,养老消费信托的持续性不强,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很难预料自己认购期间对相关养老产品的需求情况;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养老消费信托是短周期产品,难以满足长期的养老消费需求。

三、养老消费信托的公共财政支持

养老消费信托与其他信托产品的重要不同,在于养老消费产品自身带有的社会属性。虽然养老消费信托属于大的信托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私人物品,但鉴于养老消费信托指向养老消费和养老服务,因而具有较强外部效应,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随着全球老龄化时代到来,社会中的老年人口占比逐年增加,呈现出养老金覆盖率和充足率低、养老负担日益加重的特点。[3]养老问题连带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养老不仅是关乎每个家庭的问题,也是社会层面重点关注的问题。一个完备的有效运行的养老体系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促进社会和谐。仅靠私人提供相关养老产品会导致养老产业投资行为的低效率,[4]政府介入并对家庭提供相应财政支持,可以减少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5]

众所周知,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的职能。[6]从建国初期,我国公共财政对养老事业就有了相关支持,其他各国的财政支持力度也有增无减,其中瑞典等北欧福利国家对养老提供了全面财政保障。[7]因此,公共财政支持养老消费信托是其应有的社会职能。

(一)公共财政对养老体系建构的支持:优化养老产品及服务

养老不仅是家庭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责任。好的养老政策、完备有效的养老体系可以促进文明进步和家庭和谐,营造出积极健康的社会生产生活环境。但是,我国目前阶段养老体系很不完善,养老产品和服务供给很不充分,养老产品及服务的品种少、质量良莠不齐,“存在养老服务机构供求失衡、老年服务产品供需差距大、老年文娱市场有待开发等问题”。[8]养老消费信托作为养老产业中的创新型产品,可促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产品及服务选择,能够促进养老产业中基础产品和服务的精细化、规模化。虽然信托产业是一种市场化的带有理财性质的产品,但养老消费信托有着社会属性,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可使老年人过上安康的生活,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和谐。

公共财政支出作为一种弥补市场失灵的政策性支出,有必要也有责任对养老事业提供合理的保障性支持。现阶段公共财政对养老体系的支持多体现于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障体系,大多是以养老保险基金的形式存在。但是因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对象多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较低,保值增值能力较差,会引致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者的不满。[9]在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这种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整体上会给公共财政带来压力,给付风险较大。而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够满足养老需求的多样性,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普惠性质,不能够针对不同人群设置不同产品。养老消费信托则具有更广泛的投资渠道,能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资本市场,也可以解决产品多样化的问题,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不同消费需求设置不同的信托产品标的,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公共财政对养老消费信托的支持体现了公共财政对养老体系构建的支持,公共财政介入养老消费信托的好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政策性信号,促进养老产业的创新与发展;(2)可通过财政资金介入,加强对养老消费信托的监管;(3)提供财政保障,增强养老消费信托的公信力;(4)拓宽养老产业链,深化养老产品及服务创新;(5)优化公共财政结构,促进养老体系的供给侧改革。

(二)公共财政对老年人的转移支付:提高对养老消费信托的需求

养老消费信托作为一种准俱乐部商品,虽然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但由于其要求投资者要在前期投入一定量资金,因而存在进入门槛,会将很大一部分具有相关养老消费需求的人拒之门外,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由于养老消费信托不仅带有理财产品的属性,还提供养老产品及服务,可以刺激出更多消费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财政对老年人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就显示出来了。通过公共财政对养老消费信托需求主体方面的支持,激励出更多消费需求和多样化消费主体,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养老消费信托的需求模式,并引致出更丰富的养老消费产品和服务供给。

另外,通过介入养老消费信托,对老年人进行转移支付,可以优化公共财政结构。因为养老政策是一种普惠性政策,而普惠性支出对消费需求的刺激不大。只有把养老政策与养老产品相结合,才能激发养老产品需求者的消费潜能,提高对相关产品需求。

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一部分相对弱势的老年人,他们有的身患残疾,有的常年重病,有的老无所依。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和社会机构参与,构建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产品,有助于完善我国养老体系,增强国家对养老事业的掌控力,细化公共财政支出责任。通过相关养老消费信托对弱势老年人进行转移支付,一方面有助于养老资金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有助于通过市场提高养老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效率。资料表明,法国的历次改革都注重以针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性福利政策来证明改革方案整体正当性,这是值得借鉴的一种政策“润滑剂”。[10]财政方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养老消费信托的信托公司予以税收政策支持,对提供相关养老产品及服务的养老产业实施税收优惠;另外,还可以对购买养老消费信托的个人进行补助。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级支持,可以降低消费者进入购买养老消费信托的门槛,使得消费者对养老消费信托的需求量增加,产生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养老产品及服务的成本。同时,通过公共财政的支持与监督,信托公司也将提供更加优质的养老产品与服务,进一步刺激对养老消费信托的需求。

(三)公共财政参与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的构建

“公益性养老设施的建设是政府未来必须大力推进的民生项目,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长期的合作关系,引入社保基金投资于该类项目,既满足了养老设施的建设需求,又可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11]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所开展的公益信托,多是由信托公司设计公益信托产品,经信托管理部门(目前是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部门(目前是民政部)共同批准,向社会公众发售。[12]公共财政参与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不仅有利于养老消费信托的公益性构建,还可以监督养老消费信托的实施。

构建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将公益性质的养老资金用信托模式运营,可以提高养老资金的运营效率。[13]当然,部分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的公益资金也并没有全部得到高回报,甚至有的导致了本金亏损。依托信托模式,将资金放置在具有专业化运营的信托中,将有利于公益性养老体系发展。公共财政参与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构建有多项好处。首先,通过政府支持模式推进养老机构的市场化,可藉市场竞争优化养老产品及服务,提升养老产品和服务质量。其次,公共财政支持的信号对养老消费信托产品有政策性导向,有利于向公众推广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增加养老消费信托的公信力。再次,通过公益信托的形式运营公益性养老资金,不但可以保障资金端的保值增值,也可以促进养老产品及服务端的质量优化。最后,公共财政的介入,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公益性养老消费信托的监管,保障养老消费信托的有效实施与高效运营。

四、有关启示

养老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养老体系的构建也高度重视。但是由于财政能力与专业能力的限制,养老体系的构建仍然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对老年人直接的资金补助在一些情况下并不能起到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和质量作用,并且养老金方面的改革会由于涉及潜在社会契约而产生阻力。[14]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养老消费信托,将公共财政的职能与养老消费信托的优势相结合,则有利于构建出更加合理的社会养老体系。要实现公共财政支持养老消费信托的目标,不仅可通过资金划拨,还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公共财政的支持有利于改善养老消费信托的固有缺点;可以帮助信托公司跨越行业鸿沟并推出更高质量的养老产品;可以降低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进入门槛,提高养老产品消费与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养老消费信托监督体系,增强养老消费信托的持续性。

[1]王跃.信托参与养老市场的路径思考[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16).

[2]孙文灿.养老信托初探——从养老消费信托谈信托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作用[J].社会福利.2015(03).

[3]Ambachtsheer,Keith.“WhyWeNeedaPension Revolution.”Canadian Public Policy/Analyse De Politiques 34(2008):7-14.

[4]Miyazawa,Kazutoshi,MoudoukoutasPanos,andYagi Tadashi.“Is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Necessary?”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67,no.2(2000):249-64.

[5]Doty,Pamela.“Family Care of the Elderly:The Role of Public Policy.”The Milbank Quarterly 64,no.1(1986):34-75.

[6]余家凤.我国公共财政职能浅论[J].财税与会计,2003(6).

[7]Stephens,John D.“Legitimacy and Work Incentives in Nordic Welfare States.”Acta Sociologica 41,no.4(1998):382-384.

[8]杨燕英.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J].宏观经济管理,2013(06).

[9]Richard M.Ennis.“What Ails Public Pensions?”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 63,no.6(2007):38-43.

[10]魏南枝,何建宇.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2).

[11]和晋予.养老与信托的“一体化”发展思路[J].当代金融家,2014(12).

[12]卓武扬.社会捐赠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现实途径[J].特区经济,2009(12).

[13]Landesman,Cliff.“When to Terminate a Charitable Trust?”Analysis 55,no.1(1995):12-13.

[14]Frazier,Mark W.“China's Pension Reform and Its Discontents.”The China Journal,no.51(2004):97-114.

编辑:李学迎

F832.49

A

2095-7238(2016)06-0084-04

10.3969/J.ISSN.2095-7238.2016.06.015

2016-05-07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JL016)阶段性成果。

逯苗苗(1992-),女,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消费金融;孙涛(1980-),男,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消费金融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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