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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对策

2016-04-11孟铮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枪支犯罪案件

孟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对策

孟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枪支贩卖从现实社会交易向网络虚拟社会交易转变趋势愈发迅速。网络贩枪犯罪具有网络贩售平台化、作案环节隐蔽化、供货方式分散化、犯罪模式高端化、侦办查处困难化等特点,再加之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足,网络贩枪案件急剧增加,已成为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威胁。要遏制其蔓延势头,必须以打源头、打平台、摧网络、缴枪支为目标,坚持以打开路、打防管控、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网络贩枪犯罪;枪支;防控

近年来,公安部多次开展缉枪专项行动,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涉枪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2015年以来,全国持枪犯罪案件较上年下降42.7%,继续保持了连续多年下降的势头[1]。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涉枪犯罪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顽固性等特点,缉枪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依然繁重艰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枪支贩卖从现实社会交易向网络虚拟社会交易转变趋势愈发迅速,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枪支贩卖活动的案件急剧增加,形成屡打不绝的“割韭菜”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网络贩枪犯罪手段新颖、社会危害大,加之涉案区域广,侦破难度大,已成为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威胁,亟待引起重视和研究。

一、网络贩枪犯罪的特点

网络贩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这里的“贩卖”是指卖方以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发布枪支信息,买方表达购枪意愿并完成网上付款,卖方将枪支或有关配件以物流途径运送给买方。这里的“枪支”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特征,符合国家管制范围,包括火药枪、彩弹枪、仿真枪、小口径枪、钢珠枪、气枪、猎枪等在内的各种非制式枪支。

(一)网络贩售平台化。

网络贩枪犯罪的平台化是指涉案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售枪、购枪的各种策划,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咨询服务,提供贩售枪支的各类方案,相关操作一站式完成。互联网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不断发生演变,在带动社会实体经济焕发生机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犯罪的“温床”。网络贩枪犯罪的平台化使买卖双方通过“非接触”方式完成枪支交易成为可能。犯罪主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枪支信息,回复咨询,完成电子支付,进行快递邮寄,其犯罪的各个环节均可以在虚拟空间找到身影。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站内操作简便快捷,各类枪支买卖信息的获取变得较为容易。通过各种搜索引擎,购买者可以轻易获取心怡枪支的型号、性能、种类、产地等信息,还可以得到枪支弹药的制造、改装、拼装、修理、买卖等资料。质言之,互联网已成为获取枪支相关信息的最鲜活窗口。

(二)作案环节隐蔽化。

网络贩枪犯罪不受时空限制,作案环节极为隐蔽,对案件的早期识别较为困难。在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方面,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在创办网站、开办网店时利用购买的各类身份证、手机黑卡、银行黑卡骗取认证,同时虚假注册各类账号,借助论坛、QQ、YY、微信、微博、贴吧等场域肆意传播各类枪支信息。在发布信息方面,网络贩枪犯罪主体乐于采用各式“暗语”混淆视听,枪支称为 “狗”、“猫”,弹药称为“狗食”、“粮食”,枪管称为“管子”、“毛瓦”,这些隐蔽化的词汇给早期侦查和证据固定带来了障碍。一些不法分子还定期清理各类网络通信群组,筛选信任和信誉度高的买家进入交易环节,剔除不信任的买家,使替代性信息在互联网上不断传递发酵,给网络监管造成了巨大困难。在资金流转方面,买卖双方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网上银行、网络红包等进行交易,这些交易账号背后的注册信息是虚假的、不确定的,这给打击此类犯罪的资金链条带来了难度。在发货方式方面,买卖双方在商定完毕后,采用“挂羊头卖狗肉”的形式,打着销售玩具、模型器件、五金材料等商品的幌子隐蔽下单,直接通过“非接触”的快递方式由卖家到买家,运输前又对姓名、地址、电话进行了缜密设计,各细节环环相扣,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

(三)供货方式分散化。

供货方式的分散化体现在枪支加工、采购、快递运输的各个方面。在加工采购环节,贩枪者会将枪支各个零部件进行拆分,将其委托给不同的小作坊场或五金行业,实现分散化批量生产。宜昌公安机关破获的部督“2014·8·19”特大网络贩枪案件中,向天华团伙立足深圳、宜昌两地,将枪管、枪托、枪栓、子弹、弹夹、螺丝、弹簧、抓壳勾等零配件交给不同的下线分别制造,直接寄递,这给公安机关的收网打击造成了困难。在物流运送时,贩枪者很少采用整枪邮寄的方式,而是将枪支拆分成零部件或枪支配件,隐蔽包装成多个包裹,分数个快递公司分散化地进行投递,即使是一颗子弹,也会拆分成弹头、弹壳、底火分别运送。在衡水市公安局侦破的“5·21”特大网络贩枪案中,靳某从不同地点进货,将“秃鹰”高压气枪套件拆分为枪身、枪托、枪管、高压气瓶、消音器、瞄准器、铅弹等,分散包装,通过物流投递给不同的客户,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监管。

(四)犯罪模式高端化。

网络贩枪犯罪蔓延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犯罪模式呈现高端化特点。一方面,枪支的质量越来越精良。近年来从网络贩枪案件缴获的枪支来看,制枪者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造枪技术日臻完善,其制造的火药枪、仿真枪、钢珠枪、气枪等枪支的外形、射击精度均与军用枪支相似,且可使用我国正规兵工厂生产的子弹,威力巨大。同时一些贩枪者和五金行业业主互相勾结,采用3D打印技术扫描模具,利用各种高新技术开足马力铸造枪管、枪身、枪托,其枪支制作工艺不断提高,杀伤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贩卖行为向一体化、职业化、产业链化方向发展。网络贩枪犯罪主体开始团伙化聚集,形成了严密的管理体系,团伙成员之间往往单线联系,其犯罪分工越来越细,常常形成遍及众多省份、一条龙式的地下贩卖枪支网络。如2013年贵州省贵阳市“11·04”专案,涉及全国26个省、自治区,贩枪团伙成员31人,涉案人员1221人,收缴仿真枪 17000支;2015年安徽六安“3·11”网络贩枪案,涉及全国15个省、自治区,收缴各类枪支27支,子弹311发、气枪铅弹6万发。

(五)侦办查处困难化。

网络贩枪犯罪的违法成本较低,侦办制约多,案件的查处较为困难。一是立案难。网络服务器的管辖涉及环节复杂,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支付手段,跨时空、多领域完成犯罪,犯罪环节分布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案件的管辖权落实较困难。二是取证难。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虚假注册和认证的各种身份进行联系,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害、不易保留等特点,给线索核查带来了较多阻碍。再加上买卖双方对合存在,涉案当事人没有受害者,只有共同利益者,使得犯罪行为主体处于物理空间“缺场”的情形,这些因素碰头叠加,导致取证困难。三是打击难。网络贩枪案件涉及省份多,牵扯人员广,空间跨度大,办案成本高,导致侦查办案周期较长,抓捕嫌犯的难度较大。侦查机关与网络公司、运营平台、相关银行等管理方进行协作时,办理手续较为繁琐、耗时较长,网络运营商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又常常扯皮推诿,客观上造成打击效果不理想,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战机[3]。

二、防范和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立法存在缺位。

从我国立法环境来看,有关网络贩枪犯罪的相关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网络贩枪犯罪的立法层次低,缺少网络管理的基本法,导致执法受限;另一方面,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少相关立法解释,给具体执法造成了障碍。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详尽规定。为网络贩枪犯罪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在帮助个人或团伙发布枪支信息后,缺少以共犯论处的相关司法解释,这对于从网络环境源头控制枪支弹药较为不利。在具体案件中,即使网络交易平台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无法让其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相应责任,导致个案的侦破不能对整体的网络贩枪犯罪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二是物流监管方面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3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物流寄递行业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实名登记、检验检测、协查上报等方面存在职责缺失时,缺少具体的惩戒性条款,导致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较小,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二)侦查能力有待提升。

网络贩枪犯罪和互联网交织共存,经过多年的演化,形成了隐蔽性和辐射性融合、生产源头和分级代理结合、虚拟世界和现实空间互补的特有存在方式。网络侦查技术的滞后直接导致了侦查机关执法能力的欠缺,这不利于案件的查处侦办。

一方面,网络侦查技术较为滞后。在网络实时数据截取、删除数据恢复、操作系统注册表信息提取等方面跟不上云计算节奏,没有建立起统一权威的信息调取、处理、存储标准,特别在客户端、“云端”、“子云”、物理接入点相结合的一整套环节中,侦查机关缺乏对网络贩枪数据信息的筛选,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早期侦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前期预警成为空谈。

另一方面,网络阵地建设不到位。网络监管工作缺少基础执法力量,在网站登记备案、域名注册、互联网运营单位客户信息报备等方面监管不全面。公安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人员和网络特情的培养不足,网络警务室收集网络犯罪信息的范围较小,这不利于在虚拟空间发挥对人、事、物的阵地控制,弱化了执法机关的侦查能力。

(三)群防群控能力存在不足。

对一些特殊群体法制宣传和教育存在缺位现象。网络贩枪犯罪的购枪群体有相当一部分是年轻的网络一族,他们无犯罪前科,学历和素质相对较高,大部分为“军事爱好者”或“枪支发烧友”。这类涉案人员大部分存在认识盲区,以为只要不伤人就不违法,认识不到其收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涉案人员常常构成网络贩枪犯罪的对合犯,这给有关部门敲醒了警钟。

在情报信息收集方面,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不高。广辟情报来源,形成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情报网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网络公司、物流寄递行业、五金行业、广大网民都应该积极提供网上贩枪违法犯罪线索,压缩枪支流通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贩枪行为的发生[4]。然而现实中,网络公司、物流寄递行业与公安机关的情报资源整合还不顺畅,群众举报的渠道、奖励举报机制还不完善,各种情报来源较为单一,这既有宣传不到位的病症,也是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反应,是下一步打击网络贩枪犯罪需要加强的重点环节。

(四)综合管控缺乏效率。

首先,对网络犯罪起预防和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工业和信息产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十多个部门只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和兄弟部门通报研究,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互联网事务纷繁复杂,互相联系,各部门的“各自为战”、互相推诿,不利于对网络犯罪的管控。

其次,相关企业管理不善。网站运营商、网络交易平台等对贩枪信息没有及时筛选,注册审核流于形式,缺少对公共安全监督上报机制,对网络贩枪犯罪的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物流快递公司的查验制度形同虚设,在登记、投递、运送、投送的各环节缺少对枪支弹药等违禁品的辨认能力;电信、移动通讯部门没有严格履行手机号码实名制,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很多困难。

再次,公安机关各部门配合不畅。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警种,案件的联查联控更是需要刑侦、治安、网监、技侦等部门的协力配合。但在具体案件中,主管责任不清晰,经常遇到责任不明、互相推卸等情况。在核查贩枪线索时,办理有关手续较为繁琐,周期长,再加上涉案地域广、人员多等因素的制约,有关案件如果没有公安部的集群会战,相关工作就很难开展。

三、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对策

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以打源头、打平台、摧网络、缴枪支为目标,坚持以打开路、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注重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打击,建立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侦办的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新机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坚决遏制其蔓延势头,从源头上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完善网络贩枪犯罪的相关立法。

相较于国外的网络犯罪立法研究而言,我国的网络犯罪法律法规的制定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为此,我们要加快网络犯罪立法进程,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建立一套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的网络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一是制定惩治网络犯罪的专门性法律。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一些专门性规定、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缺少系统性,较为分散凌乱,在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权限方面规定不够详尽,致使一些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不想管、不会管、不敢管。建议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明确各部门在打击网络贩枪犯罪中的职责权限,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二是增加过失犯,明确互联网公司和物流寄递行业的法律责任。在网络贩枪犯罪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通讯公司和物流寄递行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对其进行早期防范和源头打击。为此,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公司和物流寄递行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细化处罚条例,将准入制度、实名制登记,审查监控,信息控制与上报等作为基本安全管理义务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对于网络公司和物流寄递行业的程序监察人员、审查主管人员增加过失犯,防止其因过失为借口逃避刑事处罚,督促他们及时高效的处理网络贩枪信息,为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保护。依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要求,细化提供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服务的互联网公司的留存责任,规范收集提取程序,制定科学的电子数据协查规范条例,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用法有据。四是适当调整受理网络贩枪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犯罪特点,应将网络贩枪犯罪的管辖权限定为行为的主要实施地或者后果的直接指向地,对于特殊情况,因根据相关因素交由有利于案件办理的行为实施地管辖,这样既可以避免案件管辖的互相推诿,也有利于提高侦办效率,最大限度地震慑和打击犯罪分子。

(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加大网上安全查控力度。

当前网络贩枪犯罪的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逐渐提高,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打击的技术压力不断增大。质言之,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实施网上安全查控是前移管控关口的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强计算机中文切词技术研发与推广。网监部门要加强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开发基于网络贩枪犯罪的计算机中文切词技术,将网络贩枪暗语与中文切词技术中的关键词匹配处理相结合,实现网警对搜索引擎、后台数据库信息、网站源代码、交易平台日志记录的早期情报收集,健全常态化网上摸排、比对机制,从而提高数据挖掘的精确度和准确率,为打早、打小、打源头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二是加强云计算条件下的网络侦查取证。在现场迁移和镜像迁移方面,借助对虚拟软件层的控制,密切注意虚拟机的各类状态,及时将整个状态完整转移到本地平台中[5];在数据解密、日志信息、即时信息搜索等方面,要充分利用海量数据处理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云计算信息化基础平台的相应反侦查取证手段,提高网络侦查效率;在取证分析模型构建上,根据云计算数据解析规模大量扩展的现实需要,建立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取证分析模型,减少取证人员在数据筛选、数据追踪与提取上的难度,将贩枪关键词匹配处理和计算机行为痕迹、信息共享机制密切结合,生成相关取证报告,保证证据的法律完整性与真实性,为进一步查控打下良好基础。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网上巡查力度。坚持“网上查控与网下管控相结合、网上发现与网下核查相结合、网上监控与网下深挖相结合”,彻底整治问题突出的拍卖、交易、供求信息发布网站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服务单位[6]。公安网监部门要做好网上信息研判,发挥人员智力优势和信息技术优势,将贩枪线索交办、可疑信息反馈工作做细,加强对供求信息发布网站、主题论题、贴吧、朋友圈、微博、个人空间、网络社区等涉枪信息频发场域的网上巡查,对网上发布贩卖枪爆物品,传播涉枪涉爆制作技术、犯罪方法的信息,一律清理删除;对清理不及时的网站,一律停机整顿。同时要不断加强对违法账号的排查力度,深度挖掘违法人员线索信息,打通网上网下共同治理渠道,盯紧制贩枪支弹药网络体系结构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支付渠道,打好网上攻坚战,真正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三)加强协作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1.加强综合治理,构建各行政部门联动的网络贩枪犯罪监管平台,确保监管的明晰化、严格化、责任化。要构建公安机关牵头,工商、海关、工业和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职能部门配合的网络贩枪犯罪监督管理平台,以信息畅通为主抓方面,以情报共享为主要环节,加强职责分工,强调协作配合,寻求良性发展,凝聚打防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各部门情报信息通报制度,并注重与公安情报信息库的互联互通,通过技术融合、资源重组、业务集成等方式,规范各业务部门情报信息通报流程,实现网络贩枪犯罪情报信息活动无缝循环、情报信息产品分层供给。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要注意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整合,通过科学有效的比对和串并手段,大胆对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工作模式、业务流程进行优化重组,要努力将跨时间和空间的情报信息有效串联,建立起反网络贩枪犯罪的情报网络,从而不断增强合作打击的针对性、准确性、时效性。

2.建立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侦办,其他警种互相协作配合的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新机制。统一侦办协作机制有利于理顺内部机构关系和各专业警种协同关系,有利于整合各职能部门、各警种资源,是警务职能流程再造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重要组织保障。要仔细总结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经验,根据案件一地多发,蔓延全国的特点,以案件承办地的刑侦部门为核心和重点行动力量,其他警种要加强内部联合,发挥打击合力。根据案件性质,可建立省级或市级公安刑侦部门牵头,网安、治安、情报、技侦等部门骨干力量协同的网络缉枪领导小组,组织整合多警种力量同步上案。网络缉枪领导小组要梳理出一批重大网络贩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同时主动创新技战法,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落实责任和查办要求,全力推动案件侦办工作,做到深挖彻底、打击有力,切实形成规模化打击震慑效应。

3.树立“经营”理念,实施串、并案侦查,强化协作打击能力。一是要强化“从人到案”、“从枪到人”的侦查模式,发挥特情的重要作用,追根溯源,查清网络结构和涉案人员,通过对枪的控制,实施“无人随行的控制下交付”,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发现卖家和买家,在“经营”过程中,内紧外松,掌握正确的破案“火候”,以“打掉网络贩枪交易平台、追查枪支源头和流向,端掉网络贩枪交易窝点,”作为破案和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超前谋划,严格保密,同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置,把握打击时机,确保除枪务尽。二是建立网络贩枪案件综合串并查档信息数据库。在总结网络贩枪案件基本规律后,确定信息采集和录入基本标准,将各类案件的相关情报线索、侵害对象、现场痕迹物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作案手段、作案手法等情况,经过周密细致的加工整理后,准确、完整的录入查档信息数据库[7]。根据串并案的基本原理,将系列性案件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特征作为检索门类,全面分析案件要素间的制约规律,与存储的案件信息资料相对比,找出并案的补强条件,将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案情取出,进行并案条件分析,为侦查工作增强后劲。

4.密切警企合作。非接触式新型犯罪的侦办工作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一些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上投入较多,创新力较强,是防范网络贩枪犯罪的重要帮手。公安机关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线索快速查询机制,可以为获取信息、调取证据、打击犯罪争取关键时间,可以说,双方的合作出击是一次网络缉枪的“流程革命”[8]。公安机关要与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建立更加密切的战略协作关系,在互联网秩序维护、涉网犯罪打击、数据资源支持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互联网企业要有主人翁意识,要坚持“批量化线索比对、网络化行为分析、数据化头部挖掘、虚拟化身份确认”的合作思路,利用“互联网+”模式,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向公安机关推送更多案件线索,更好地为公安实战服务。阿里巴巴在积极探索数据时代警企合作道路上走在了前列。阿里创新推出了数据警务、“溯图”侦查、多维侦查、云侦查等平台软件,在技术创新、算法模型、数据取证等方面形成了一个科学闭环。这些立体化、多维度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为及时发现和侦破网络贩枪案件提供了技术保障,是警企双方密切合作的务实之举。

(四)重视行业监管和人员控制,将防控措施做细、做实。

1.以“人防物防技防”为指导,确保对物流寄递行业监管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公安机关虽然普遍建立了物流寄递业信息管理系统,但由于行业经营管理不善,物品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未落实到位,信息管理系统并未成为公安机关进行信息研判的有效工具。为此,公安机关要和邮政部门联合执法,以“人防物防技防”为指导,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适时开展对物流寄递企业基础设施、监控设备、验视安检、内部管理落实情况的大清查大整顿[9]。对清查整顿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对物流寄递业的治安管理力度。在人防方面,物流寄递行业应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公安机关可设立警务室,协同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专职保卫人员要熟悉网络贩枪案件的有关特点,了解相关邮寄暗语,掌握枪支的相关知识,发现可疑情况线索,及时登记上报。在物防方面,要注意安检设备的更新换代。督促物流寄递行业在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等重点部位全面安装X光安检机等安全检查设备,建议企业加大投入,让安检设备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各个过程,使违禁物品没有藏身之处。在技防方面,要研发科学的物流寄递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寄件人、收件人、相关物品的各类真实信息串联追溯,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环节进行数字化、代码化、图片化采集,实现对快件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

2.建立三级治安管理模式,加强重点人员的控制管理。三级治安管理模式是指治安管理责任由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治安民警三级承担。治安大队制定规章制度,指导培训督查,基层派出所承担对重点人员的记录、分析、通报,治安民警负责掌握人员动态和治安信息的收集上报。对于有贩枪行为的人员或者掌握制枪技术的重点人员,公安机关要严格纳入三级治安管理模式中去。根据人员情况进行相应的情报搜集、制枪动态管控和打击处理,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思想,依法严密控制制枪技术人员的活动动向,按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犯罪可能性等因素分级管理,依托公安内网信息资源库,建立和完善特种技术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形成科学的动态管控网络,做到不留死角。对于“枪支发烧友”,治安民警要逐一进行教育规劝,增强枪支方面的法律知识,鼓励他们提供相关线索,教育配合开展收缴工作,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发挥阵地控制“以静制动”的作用。

(五)切实发挥群众力量,形成防控网络贩枪犯罪的良好氛围。

网络贩枪犯罪在互联网上留有较多“蛛丝马迹”,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特点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群众力量,形成防控网络贩枪犯罪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将防控方法交给群众。这有利于揭开网络贩枪犯罪的隐秘面纱,让群众认清贩枪的危害性,也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犯罪信息收集的热情,提高群众检举揭发的技巧性和科学性。公安机关的相关宣传教育,要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从简单相“加”到科学相“融”,对于破获的网络贩枪案件,注意从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让群众熟悉相关“暗语”和犯罪手法,了解作案特点。二是应当不断畅通举报渠道,提高奖励额度,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在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综合性网站上应当开辟举报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举报热线,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优势,运用“一键通”“人人拍”等手段,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让有关举报更加便利、快捷;依据提供线索的重要性确定奖励标准,规定奖励的最低额,但不设置上限,最大限度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形成防微杜渐的良好氛围;允许匿名举报,设立分级预警处理体系,建立与匿名举报相配套的领奖制度,切实从源头上保障举报人的各项权益,让群众放心举报,全力阻断各类网络贩枪信息的发布渠道,降低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公安机关的侦办效率。

[1]苄基.黄明副部长谈推进缉枪治爆专项斗争[J].派出所工作,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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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of Gun Trafficking on the Network

MENG Zheng

With popular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the trend of gun trafficking from real social transaction to virtual social transac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rapid.The crime of selling guns on the network has the features of network sale platform,concealment of committing crimes,decentralization of supply mode,high-end crime mode,and difficulty in investigation and etc.,plus the absence and shortage of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the rapid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ases of trafficking in guns on the internet has become a major threat to deepening China's construction of peace and safeguarding the country's long-term stability.To curb the spread of its momentum,we must consider cracking down the source and platform,destroying the network and disarming guns as the goal,adhere in finding more approaches,dealing control and multi-pronged approach,combination use of various means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and improve people's well-being and satisfaction.

crime of selling guns on the network;gun;prevention and control

D917

:A

:1674-5612(2016)06-0037-08

(责任编辑:吴良培)

22016-10-16

孟 铮,(1992- ),男,山东滕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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