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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途径

2016-04-11孔庆波闫宏伟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33重庆市公安局重庆400000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孔庆波,闫宏伟(.重庆警察学院 重庆4033;.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 400000)



论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途径

孔庆波1,闫宏伟2
(1.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2.重庆市公安局重庆400000)

内容摘要:目前P2P网贷行业因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刚刚起步、经营实体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极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而且打击此类犯罪也存在打击协调难、收集固定证据难等情况。但对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此类违法犯罪平台运营特点,通过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点和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它情况等途径开展侦查活动往往能取得理想效果。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侦查途径

2015年12月9日,一年半时间非法集资规模超过500亿元,涉及32省市约90万投资人的e租宝在几天时间轰然倒塌,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或P2P互联网借贷公司,以下简称P2P网贷平台)推向了信任危机的顶峰[1]。另据第一网贷发布的2015年11月数据显示,在全国3555家网贷平台中,累计发生问题平台1316家,问题平台占比近40%;其中2015年问题平台954家,占总问题平台72.49%[2]。网贷平台风险已进入高发期,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本文主要就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运营特点及此类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途径做一探讨。

一、P2P网络借贷及其有关规定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3]。按照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4]: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流、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法集资。

二、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原因及违法犯罪风险

(一)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原因。

通过对近几年全国各地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分析总结,发现涉及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因平台被黑客攻击,引发投资者恐慌和挤兑风潮;二是平台对融资方风险审核不严引发大量债权无法收回;三是平台给自己融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失败而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三是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道德风险,直接卷款跑路;四是平台实际控制人成立平台之初就为了集资诈骗等。

(二)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风险。

根据P2P网贷平台定义及其有关规定可知,P2P网贷平台运营至少需要三方参与,即投资方、网络借贷平台和融资方(这里不包括第三方担保公司)[5]。其中三方都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如投资方存在高利转贷、非法发放贷款等违法犯罪风险;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泄漏客户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风险;融资方存在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风险。这里主要探讨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风险及其案件侦查问题。

三、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运营特点

通过对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分析,平台在进行违法违规运营时往往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一是网贷平台上线时间较短,通常不足一年;二是网贷平台毫无口碑或口碑不好;第三网贷平台总部多设在小城市中,工商注册手续或内容有问题;第四网贷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通常都比较高;第五网贷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而不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第六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信息不明确,虚构借款标的;第七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时间过短;第八网贷平台高管身份不明确,或者虚构身份信息,不易核实;第九网贷平台名称使用法律限制的词汇,迷惑投资人,或者注册低门槛平台运作公司等。

总之,一个P2P网贷平台运营时如果表现出上述这些特点,那么基本上可以确认这样的平台公司一开始就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吸引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收益,从而缺乏理性投资,以便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平台最后往往因入不敷出而倒闭或跑路,直至被调查和打击,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四、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途径

对于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不但要深入了解此类违法犯罪平台通常表现出的特点,而且还要根据这些特点,通过调查平台注册地、注册手续及经营范围、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经营口碑,特别是要全面调查平台是否自融和自担保,以及平台运营的数据等实际运营活动展开初期侦查工作。

(一)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或注册地和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

1.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或注册地。通过对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调查发现,它们大都将总部设在小城市中,或平台注册地点在小城市,但其关联公司或业务代办点设在各大中城市。比如优易网设在江苏南通,阿拉贷总部设在浙江宁波,中宝投资总部设在浙江衢州;浙江湖州则被曝出包括家家贷在内的多家问题网贷平台;2013年10月,三天即跑路的福翔创投,虚假注册地为福州,实际控制人恶意诈骗,办公场所竟设立于一网吧;2013年11月,华强财富和徽煌财富两家曝出不能提现,这两家平台总部均在安徽铜陵。即便是目前在全国搞的沸沸扬扬的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某也是从安徽蚌埠注册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来将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全国26个省市设置关联公司或业务代办点[1]。

众所周知,网络借贷涉及风险控制技术和IT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需要IT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这样的平台通常更能保证借贷交易安全。因此,这样的网贷平台总部一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大都市或省会城市,通常只有这样的城市才是IT人才与金融人才汇聚之地,具有打造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的人才保证[6]。所以,将总部设在小城市中的P2P网贷平台往往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2.调查平台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一些问题平台经调查可知,往往上线时间较短,无工商注册手续,或者假借其它公司名称或是以旗下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运营,或者是经营业务内容与公司注册经营业务范围不符,“挂羊头卖狗肉”。例如,位于重庆市某区“平联财富”,其宣传为“北京平联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实体”,从宣传的业务模式看为经营P2P网贷业务。2015年10月,重庆市某银行反映“平联财富”业务宣传资料载明与该银行合作,存在借用银行信誉开展业务活动的问题。经调查,“平联财富”无相应工商注册信息,而假借的“北京平联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不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最终,“平联财富”涉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经营主体不明确、虚假诱导宣传等问题被查处。

(二)调查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

1.调查核实平台实际控制人及其资料、履历背景。如果创始人的姓名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均未公布,媒体以及其他网站亦从无相关报道,而且往往难以核查其身份信息和履历,这样的网贷平台一开始就很可能存在恶意欺骗的企图,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隐身,以便随时为将来跑路做准备。比如,2014年年初跑路的国临创投、中贷信创、锋逸信投三家网贷平台,在其官网均无高管介绍,直到事发,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方浮出水面;2013年10月,盈通投资、浙商365、汇宝信贷出现提现危机,事后方被爆出其老板实为同一人[6]。一个人开多个网贷平台,真实目的很可能是自我融资和集资诈骗。此外,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普通投资者难以核实真实情况,一些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还往往虚构具有迷惑性的身份信息,或毕业于国际国内相关专业著名大学,或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的学历,或在国际国内具有多年投行、基金、PE从业经验等光环,但在官网上通常没有具体介绍,如照片、具体履历等,最多有一些含糊不清的信息。这种笼统的介绍,使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查找核对该信息的真假。

2.调查平台经营团队高管背景。问题平台不仅实际控制人往往身份不明确,其他高管的介绍也如出一辙。对于平台高管层,自我宣传为某某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时,通常除了公司自己的网页外,在其他网页上均找不到任何相关信息(包括具体学历、籍贯、新闻报道、个人图片、家族背景,以及与之有过交往的人员等),而实际上这些人大多不具备金融或IT人才背景,即使是相关专业,也无相关经历等,那么基本上可以确认这样的平台公司一开始就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心存不轨,以便从事违法行为。

3.调查平台口碑情况。互联网具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功能,但出事的平台一般名不见经传,尤其是一些存在潜在恶意的网贷平台及其高管一开始就可能回避媒体报道,往往选择线下以纸质材料形式宣传,宣传内容虚构经营事实。平台经营无业绩或业绩不好,毫无口碑或口碑不好。

(三)调查平台是否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

网贷平台自我融资具体表现为秒标、天标以及借款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标的,这种借款标通常表现为快速借钱快速还钱。网贷平台自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为刑法打击对象。其成立平台自我融资往往是由于实际控制人此前经营遇到经济困难,或者是非法集资经营其它业务,或者一开始就为了集资诈骗等。调查平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调查是否形成资金池。《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4]: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流、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法集资。但问题网贷平台往往进行自融,而且如果自融平台不进行其它实体项目投资就会形成资金池,以便拆东墙补西墙,这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例如,2014年3月停运的中宝投资,其在2013年一年的成交额高达23.96亿元,平台借款人高度集中,只有37个,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借款结构。同时,大部分投资标的由两个账户发布,一个是中宝投资的账号,一个是中宝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某的账号[6]。前文提到的重庆“平联财富”,从资金运作模式看,客户按网络P2P模式投资,投资资金应对应借款项目,并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但“平联财富”重庆某区网点线下交易中,投资人投资资金并未像宣传中承诺的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而是“平联财富”网点工作人员要求投资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入资金后,由网点工作人员将投资客户用车集中转运到其他地方安放的POS机处刷卡,资金转入“北京平联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联财富”存在以P2P投资模式向客户宣传,实际以“北京平联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集客户资金的问题。上述两家平台公司不仅直接参与了资金交易,而且实质上也形成了资金池,通过从调查投资资金流向入手,不难查清资金池资金的流动情况。

2.调查是否虚构借款标的。P2P网贷平台运营至少需要三方参与,即投资方、网络借贷平台和融资方。其中网络借贷平台“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流、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参与交易,不接触投资资金往来。正常情况下,借款标通常有明确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所在城市、借款用途、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甚至其家属等相关详细信息,每笔借款额度一般在数十万元以内,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信息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通过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建立直接对应关系。而违法犯罪网贷平台为了自融,往往虚构借款标的(融资方或借款项目),直接参与资金交易。通过对违法犯罪网贷平台调查统计发现,虚构借款标的往往有这样一些特征:网贷平台一般每笔借款额度高达数百万元甚至千万以上,借款人、借款用途等关键信息同质化,或者相当笼统、含糊,甚至多个借款标为同一借款人。例如,2014年年初出现逾期提现问题的徽州贷,其网上发布的借款项目大都标为所谓“铜矿股权抵押循环借资二期”,并无具体借款人。该平台老板被公安机构刑拘后发现,平台至少吸引全国3000多人投资,至少非法吸收存款2亿余元,所发布的投资信息多半为虚假信息[6]。重庆“平联财富”从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性看,其宣传称进行网络P2P借贷撮合,实际其线下网点、手机APP“平联贷”和www.pinglianbank.com网站上均无相关借款申请渠道。从其已有借款项目和正在投标借款项目看,借款人无实际姓名、实际工作单位、资产证明,项目描述较为模糊,提供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合同等图像资料均对重要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无法识别,投资人无法审查借款人和投资项目的真假。还有一种常见形式是,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另外注册或假借他人为法人注册借款实体项目或空壳公司,所融资金用来投资该项目的发展或用于转移资金,这实质上也是自融行为,e租宝就是这种典型的自融犯罪案件,其95%以上的项目都是假的[7]。

另外,同一项目不同期限,拆标融资也是常见手法。平台上经常出现同一个项目,发布不同期限的标,甚至有7天标,甚至可能存在项目实际期限是6个月,但被拆成7天标的情况[8]。

3.调查是否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调查发现,很多自融平台是要求将资金直接打入他们的公司账户或是私人账户。他们更鼓励投资者线下充值,也就是不经过第三方支付,直接在银行网点将钱汇入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一般线下充值的投资者将会得到0.2%的奖励,这奖励就是将欲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续费转给投资者[9]。因为直接打入他们的账户,所以平台更方便动用这笔资金,用来自己投资或为形成资金池创造了条件,甚至是为集资诈骗、随时跑路埋下了伏笔。例如,广州通融易贷平台,其投资者的资金就是直接打入该平台法人代表赖宗琰的私人账户。而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是无法直接对投资人的资金做手脚,所以选择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一般事先都无违法犯罪故意。

对于调查平台是否是对借款项目自担保问题,通过询问投资人和查看线上线下宣传资料不难证明。通常网贷平台注册资本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而其月交易量少则千万元,多至上亿元。与这种庞大的交易量相比,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规,网贷平台根本无力提供担保,所谓自我担保就成了一句空话。在明知这种结果会出现的情况下,网贷平台还要做出对借款项目自担保,目的就是为了蒙骗和迷惑投资方,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目的。

(四)多维度调查分析平台运营的数据。

通常情况下,网站的真实数据最能反映平台的经营状况,比如待还金额、盈收情况、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以及每月新增借款人或者坚守借款人数量等一系列的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判断出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或者平台的盈亏情况,进而发现平台的违法犯罪风险。比如平台的待收曲线,待收曲线是根据某一时间要还给投资人的总的资金,以时间为横坐标做出一条变化曲线,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延伸,待还金额的走势,如果平台贷款余额体量变大之后,对应每月支付利息是一笔很大的资金,平台资金有可能是净流出的,这种不断流出资金的平台,如果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资金链就很容易断裂。还有平台人气的指标,包括总的投资人数和待收人数,由于投资人的流动性较大,如果一个平台的总人数呈现不断温和上涨的趋势,平台可能是良性的,如果投资总人数一直平移或者下降,有可能人气流失,这样的平台违规违法操作的可能性非常大[9]。此外,贷款余额水平与平台发展实力是否匹配、平台投资人结构是否合理等都反映出平台运营的方式和状况。

(五)调查平台运营其它情况。

1.调查借款时间设定期限。问题网贷平台发布的项目借款时间往往过短,特别是一两天之内即还,同时所称利率过高,所借款项通常并没有产生实际效益。这种借款期限极短的网贷平台,就很有可能涉嫌自融,或者原本就是借机诈骗,或者可能是企图拆东墙补西墙,比如问题平台徽州贷发布的借款多为一个月,元一创投发布的借款期限多为15天。

2.调查网贷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不予以保护,而另一方面一些新上线的网贷平台却开出的年化收益率还是高达40%—50%[6]。这就意味着一些问题网贷平台为吸引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收益,从而缺乏理性投资。实际上这种高收益通常并非为资金进人实体经济后所创造,往往是网贷平台设置资金池,在网上通过借东墙补西墙造成的假象,实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

3.调查网贷平台的各种异常行为。一般而言,正常平台的上标速度、投资期限、标的利率都保持在较稳定的状态,很少有大幅度的波动。侦查人员可以从平台运营时发标期限、发标额度、发标利率等方面的波动情况来调查分析平台异常行为,进而固定相关数据证据。对平台异常行为的识别要点是平台突发性、频繁地发短期标,突然提高发标的额度,标的利率升高等,以及通过各种非常规的活动提高项目的利率等吸引投资者[9]。

4.调查网贷平台名称使用的词汇。为了迷惑投资人,有的借贷平台(公司)或者投资理财公司使用法律限制的词汇,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违规的问题。中国对金融业有着严格监管制度,法津法规一般对公司在名称中使用特定词汇有严格限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5]。另外一种情况也应注意,有违法犯罪企图P2P平台(公司)的注册名称中,公司注册类型常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主。这两种注册相对比较容易,注册门槛极低,方便平台公司上P2P项目。

五、结束语

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P2P行业竞争日趋激烈,P2P网贷平台经营模式已从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不参与实际交易,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这种“变形”模式对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出了新的课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e租宝非法集资500亿骗90万人老板送女下属5.5亿现金[EB/OL].新华网,2016-02-01.

[2]互联网金融知识[EB/OL].搜狐财经,2016-01-11.

[3]郭福春,陶再平.互联网金融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18.

[4]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EB/OL].人民银行网,www.gov.cn.

[5]司马钱.互联网金融100问[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223.

[6]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6-13.

[7]“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EB/OL].新华社,2016-01-31.

[8]盘点2014年P2P网贷十大“问题”平台[EB/OL].钛媒体,2014-12-28.

[9]2015年P2P网贷问题平台全剖析[EB/OL].中商情报网,www.askci.com.

(责任编辑:吴良培)

Early Detection Approaches to Crimes on the Online P2P Lending Platform

KONG Qing-bo YAN Hong-wei

Abstract:There are high risks in the online P2P lending industr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law and regulation,the lax government regulation,and the spotty quality of business entity. These can easily lead to delinquencies such as the illegal absorption of public funds,the fraudulent fund-raising,and the contract fraud. It’s also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the crackdown efforts and to collect and preserve the evidence. In the early detection,investigators can carry out the screening work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such as the headquarters of the platform set up or registered,the 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 and the scope of business,the information of platform actual controller and the context of executive management team,the harmony of loan project and the loan himself guarantees,the authenticity of loan project,the operating data of platform,and other inform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llegal operation platform.

Key words:online P2P lending platform;crime;detection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6)01-0028-06

收稿日期:2016-02-10

作者简介:孔庆波,(1969-),男,博士后,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挂职)副总队长,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闫宏伟,(1967-),男,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党总支副书记、政委,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