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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2016-04-11陆海岩

实事求是 2016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陆海岩



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陆海岩

(中共新疆区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清晰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崭新的一页。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如何准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已成为深刻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 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其重要意义在于正面解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直面问题最突出的表现。

一、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回顾历史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一直不懈地探索中国的法治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抑或党的八大都强调了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然而由于受国内“左倾”思想、国际上“匈牙利事件”等的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逐步偏离了正常轨道。十年“文命”砸烂公检法更是让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空前的破坏,甚至是严重的倒退。对此,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确定了一项基本方针——必须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又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党的领导的合法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们党不断总结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积极探索其基本路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又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清晰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从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正确方向,将党的领导始终贯彻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

1.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两者是一致的。如何理解党与法的关系?“党大还是法大”?实际上,我们党是一个具有统一意志的有机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在讲话中予以明确,“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是政治陷阱。因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党的主张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必须尽快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法治的全面推进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即国家的各项事业都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根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宪法虽明确规定国家的各项事业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但却并未具体配置党任何国家权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该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条主线,强调通过制度创新来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而且从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目前依法治国的践行始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党的领导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

3.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们党通过六十多年治国理政的探索,已经找到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效方式,就是《决定》所总结的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并提出“三统一”与“四善于”,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所以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就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

三、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分层次的

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声。但在每个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四大环节上,在层次、力度、方式上要准确地把握党的领导的具体内容。

1.领导立法。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立法环节所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立法环节需要研究制订党在领导立法的过程中,其权限、途径、方法、程序等须以法律形式得以体现,实现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立法环节从人大主导立法的角度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体制;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坚守党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的底线。同时明确坚持立法先行原则,即要善于把党的意志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倾听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呼声,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2.保证执法。党的领导在执法环节的表述是保证执法,即必须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针对现实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党的领导在执法环节应该是通过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来加以保证,促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而不是直接指挥执法机关。如四中全会在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中,提出要进一步严格实行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等,所以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就必须在厘清权能的基础上,使党的执政权力与政府权力形成一种既相互约束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关系,保证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进行。

3.支持司法。党的领导在司法环节体现为支持司法,即给予司法更加独立的空间,使其真正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党对司法个案的具体领导。如四中全会在公正司法领域明确建立促进公正判案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等等,并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各类司法腐败案件。同时中央政法委还公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逐步具体化。所以党在司法领域的领导应体现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对具体案件不可越俎代庖。

4.带头守法。法治建设过程需要全体民众共同努力,人人争做学法守法的好公民,营造一个浓厚的法治氛围,其中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必须带头守法。正如孔子所言“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所以党的领导在守法环节就是要求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引导人民模范遵守法律,要做守法的表率。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要健全普法宣传的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总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有机统一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既符合法治发展的规律,也符合我国实际。在实践中应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精准解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深刻领悟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N].人民日报,1997-09-22.

编辑:李洪涛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4641.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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