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帝强占期(1910-1945)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与修缮案例研究
2016-04-11李贞娥
日帝强占期(1910-1945)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与修缮案例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批准号:51178234)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1 1916年11月29日第四回古迹调查委员会会议议案中的《古迹保存工事施行标准》
1 引言
20世纪初,韩国开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建筑遗产修缮,在修缮目的与修缮方法上与之前的修缮有很大区别。在修缮目的上,现代意义的建筑修缮以历史、艺术等价值的维持为主要目的,而不再以使用价值或精神价值的维持为主要目的。因此在修缮方法上,建筑修缮重视保护外观形式,并尽量保留原有构件。这些建筑修缮概念与方法,是在韩国的日帝强占期(或称为“殖民时期”)由日本人介绍并开始采用到韩国建筑遗产修缮工程中的。
目前韩国对日帝强占期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已经有不少的研究成果1),而已有研究偏于保护法律、保护机构和修缮工程案例及保护科学技术的分析,对保护原则一直以来缺乏系统研究。保护原则作为保护哲学的总结,随着保护哲学或价值观的发展而变化。韩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建筑遗产保护虽然已经有了约一百年历史,而对保护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变化缺乏了解是导致韩国保护理论研究与国际相比落后的原因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在韩国开始实施具有现代意义的建筑遗产保护的日帝强占期为对象,通过当时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档案与修缮案例的分析,研究日帝强占期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形成与变化。研究目的在于弥补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研究的不足,为韩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提供基础。
在日帝强占期间,日本驻韩国最高统治机构朝鲜总督府制定了两份韩国建筑遗产保护相关法律:1916年的《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和1933年的《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是韩国最早制定的综合性保护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陵墓和遗址及古建筑的调查并合法收集出土遗物[1],《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是以保护对象的指定与保护为目的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由此,目前韩国学者普遍认为日帝强占期的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大致分为两个时期:《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和《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时期。在这两个时期,不仅在保护法律、保护机构、人员及主要保护对象等方面上有区别,更重要是在保护原则上有重大区别,导致了两个时期不同的修缮方式。通过对这两个时期保护原则形成与变化的研究,才可以明确知道两个时期修缮方式上出现区别的真正原因,同时可以了解韩国解放后1960年代所制定保护原则的历史背景。
2《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的保护原则——保存现状
1910年韩国陷入日本殖民地后,在1910年代前半叶进行的一些修缮工程,主要分布于新罗、高丽、朝鲜时代的首都——庆州、开城和首尔及其周边地区,其修缮对象的类型大部分为城门楼或名胜地的建筑,可以说这一时期建筑修缮是以旧都内的纪念性建筑为主要对象的。1916年《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公布后,根据韩国古迹调查了解到的建筑遗产分布情况,对在学术上或在殖民地文化政策上具有价值的建筑遗产开始进行了修缮。例如,1916年对当时认定为韩国现存最早建筑的荣州浮石寺无量寿殿和祖师堂的落架大修,及1919年庆州佛国寺石台和石桥的修缮等。
关于保护原则,在1910年代前半期进行的韩国建筑修缮工程,虽然留下一些工程记录,如1913年日本大木匠木子智隆的《大正二年平壤普通门修理纪要》、1913年朝鲜总督府技师国技博的《庆北长鬐郡石窟庵修缮工事仕样书》等,但均没有提及修缮原则相关内容。制定《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之后,涉及到修缮原则相关内容的资料,笔者在韩国国立中央博物馆所藏朝鲜总督府公文书中发现有《古迹保存工事施行标准》(图1)2)。在1916年7月4日朝鲜总督府公布《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的同时,还制定《古迹调查委员会规定》并成立了“古迹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日帝强占期间首次设置的文化遗产相关咨询机构。《古迹保存工事施行标准》就是在1916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回古迹调查委员会”会议成果之一。
2 庆州石窟庵1915年修缮图
3 益山弥勒寺址石塔现状(图片来源:弥勒寺址石塔补修整备事业团.弥勒寺址石塔解体调查报告书 I.大田:国立文化财研究所.2003:15)
4 江陵临瀛馆三门柱础与其下混凝土块儿(图片来源:无镇综合建筑师事务所.江陵客舍门实测修理报告书.大田:文化财厅,江陵市厅,2004:190)
5 济州观德亭(1960年代修缮时重新加长出檐二尺后的现状)
据《古迹保存工事施行标准》,当时“古建筑和古遗址类”的保护工程“以尽量维持保存现状为目的,并防止将来损害的增大”为基本方针,具体还规定:更换或补充重要构件时,在构件上标记修缮年月;需要上报并听取指示的事项如下:技术上现行工程之外还需要进行其他工程的、结构上有重要构件需要更换的、需要采用新结构进行局部改造或加固的。
从《古迹保存工事施行标准》中的“维持保存现状”“防止将来损害的增大”“采用新结构方式进行局部改造或加固”等来判断,当时的修缮原则偏于以结构安全为主,而不是以外观形式为主的现状保护。
关于在修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现状变更”,在《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第五条有规定:“对在古迹和遗物台账被登记的物件,进行现状变更、搬迁、修缮或其它处理时,或者修建对其保存会产生影响的设施时……,经警察署长,取得朝鲜总督的许可”,限制了任意改造。但是,由于根据该《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而编制的保护对象目录——《古迹和遗物台账》上,只有可移动遗物类被列入,并没有建筑类,无法控制在建筑修缮中可能发生的包括对建筑外观形式的改造在内的“现状变更”。
在这样的体系之下,《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韩国建筑遗产修缮有如下特点:第一,为了防止破坏的增加,广泛使用了建筑新材料——混凝土。众所周知,混凝土作为建筑新材料,在近代时期不仅在新建工程方面,还有在建筑遗产的修缮方面受到了瞩目。在韩国1913年庆州石窟庵修缮(图2)、1915年益山弥勒寺址石塔等石质建筑的修缮 (图3),以及1915年江陵临瀛馆山门修缮(图4)、1919年庆州佛国寺修缮等木结构建筑的台基修缮时,混凝土作为主要加固材料被广泛使用2)。
第二,为了加强结构稳定,对建筑结构甚至对建筑外观也进行了改造。例如,对于因降水多而出檐颇大的济州观德亭,在1924年修缮中出檐被缩小约二尺,整体建筑外观被严重改造(图5)。这措施可能出于减少出檐部结构安全隐患,为了“防止将来损害的增大”而采取的。还有,在1913年石窟庵修缮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可能原来是组成石窟前室的石构件,而没有经过对这些构件和前室形制的考证,对前室的左右和正面拱门上部砌筑了新石构件,虽然石窟结构得到安全而石窟形制发生了严重的改变[2](图6、7)。
总之,《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可以总结为“保存现状”,而此“现状”主要是指结构安全方面,为了结构加固在多处使用混凝土,有时为了结构加固或预防结构安全隐患而不顾外观形式被改造。
3《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时期的保护原则——保存形式
1933年《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以下简称《保存令》)公布后,韩国建筑遗产保护有了变化:遗产相关政策重点在一定程度上从古墓葬发掘调查和遗物收集转向建筑修缮;保护相关人员也从以调查所需的学者为主,转向以修缮工程人员为主。这些变化是与根据《保存令》的要求指定宝物、古迹、名胜而明确了重点保护对象有直接相关的。根据《保存令》,朝鲜总督府在1934年8月27日首次公布了宝物、古迹和天然纪念物共169件,后来经过不定期地继续指定公布,至1943年12月30日最后指定公布,其数量达到716件,其中包括木结构建筑79件。
《保存令》制定后,保护原则也出现了重大的转变。虽然在 《保存令》 中没有规定保护原则相关内容,但是从这一时期进行的修缮工程相关记录中,可以发现开始有了基本统一的修缮方针:1933年编制的《水原华宁殿外门及中门修理工事仕样书》写道“以保存形式手法为绝对方针,如有结构上不稳定之处,依照原形在与外观无关之处进行加固”;1934年的《水原空心墩修缮工事仕样说明书》中有“关于形式手法的保存,绝对不要变更而依照原形修缮,在与外观无关的部分进行构架加固”;在1935年的《开城观音寺大雄殿工事设计书》中有“关于形式手法的保存,绝对不要变更而依照原形修缮,与外观无关的部分进行构架加固”;1935年的《宝物建造物心源寺普光殿修理设计书》有“以绝对保存与形式手法有关的原形为方针,如有认为结构上不稳定之处,不要毁损外观,用铁材等进行加固”;1936年《水原城长安门修理工事设计书》中有“本修理以原形的复旧为本旨。故以绝对保存形式手法为保存方针。如果结构上有不完全的场合,对与外观无关的各所进行结构加固”。可知,从《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对“现状”的保存,到《保存令》时期调整为对“形式”的保存。为了保存“形式”,结构加固限于不影响外观的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1933年日本文部省技师阪谷良之进的访韩。他是接受朝鲜总督府技手小川敬吉3)的邀请,为了参观韩国成佛寺极乐殿等修缮现场的同时,为了对韩国建筑遗产的修缮方针提供咨询而来[3]。保存形式、对不影响外观之处进行结构加固的方针,应该是在1933年由阪谷良之进提出并采用到上述修缮工程中的。
6 1913年修缮前石窟庵全景
7 1915年竣工后石窟庵全景(2,6,7图片来源:朝鲜总督府.朝鲜古迹图谱·五.东京:青云堂,1917:558)
8 1998年昌德宫仁政殿东行阁拆迁时屋顶照片(图片来源:文化财厅.昌德宫仁政殿行阁重建工事报告书.大田:文化财厅.1999:51)
9 昌德宫仁政殿东行阁剖面设计图(图片来源:韩国学中央研究院.近代建筑图面集·图面篇.城南: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9:36)
10 水原华城1932年华西门屋顶修缮图(1,10图片来源:韩国国立中央博物馆)
11 水原华城长安门屋顶内部“野小屋”(图片来源:韩国水原华城博物馆)
12 修德寺大雄殿西侧面修缮前
13 修德寺大雄殿西侧面修缮后(12,13图片来源:德崇丛林修德寺.修德寺大雄殿——1937年保存修理工事的记录.礼山:德崇丛林修德寺,2003:113,98)
14 修德寺大雄殿西北角斗栱修缮前(图片来源:杉山信三.关于修德寺大雄殿的一形式//韩国文化财保存技术振兴协会.韩国建筑文化财保存考:日政期资料集成1.首尔:大源文化社,1992:127)
15 修德寺大雄殿西北角斗栱修缮后(5,15摄影:李贞娥)
关于“现状变更”, 《保存令》第五条有规定:“宝物、古迹、名胜或天然纪念物的现状变更或对其保存可能会产生影响的行为,应该取得朝鲜总督的许可”。还有通过1934年将重要建筑遗产指定为宝物、古迹等的措施,建立了防止任意改变建筑形式的法律体系。而在这时期修缮工程中发生的现状变更,不同于《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为了加强结构安全而进行的现状变更,而是根据修缮现场的详细调查,为了复原始建时期建筑形式而进行的现状变更4)。《保存令》 时期韩国建筑遗产修缮有如下特点:
第一,保护外观形式,而对不影响外观的部分,为结构加固可以进行一定的改造。这一时期在韩国建筑遗产修缮中开始出现的日本“野小屋”结构,是反映这种修缮特点的代表之一。“野小屋”是日本建筑术语之一,指在望板或天花板的上部为了支撑屋面而使用木材搭建的结构。1930年代以前的韩国建筑遗产修缮,由于在学术上日本专家对韩国木结构建筑理解不深,在结构上韩国建筑与日本建筑不同,没有“野小屋”,无法采取将椽子或天花板上部的屋顶内部木构件改为钢铁材料等,如日本建筑所采取的加固措施。因此对韩国建筑的结构加固只采取了用混凝土加固台基,或用铁箍加固木构件等。然而,到了1930年代,韩国在建筑修缮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在朝鲜总督府有了小川敬吉和在杉山信三5)等一些韩国建筑专家后,对韩国建筑的结构加固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方法,“野小屋”结构就是在这一时期韩国建筑遗产的修缮中开始出现的。
“野小屋”结构在韩国1910年代由日本施工承包商已经应用到了昌德宫和德寿宫内新建的一些办公类建筑上,如昌德宫仁政殿东行阁(图8、9)。而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遗产的修缮中屋顶部改造为野小屋结构的,目前笔者所知1932年水原华城华西门修缮是最早案例。在1932年的《华西门修缮工事仕样书》有记载:“新加母屋、野棰、屋跟板等”,这些构件是在组成日本野小屋的构件名称。对华西门屋顶内部新加野小屋,在当时设计图上也有明确的表示(图10)。对于重檐庑殿顶的大尺度建筑遗产采用野小屋的首例,是1936年水原华城长安门的修缮。在1936年的《水原城长安门修理工事仕样书》的“屋根工”中写到:“对屋根里新组立野小屋”,并在当时的修缮图中可以看到(图11)。在韩国建筑遗产的修缮中出现这样的野小屋结构,充分说明《保存令》后韩国建筑遗产修缮方式的变化,在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追求始建时期建筑形式的复原及风格的统一。这一时期的修缮中,对判断为后代添加的构件大多采取了拆除措施,如悬山顶建筑的两侧山面上加设的博风板,或者铺砖地面上再铺设的木地板等。例如,1937年礼山修德寺大雄殿的修缮中,根据博风板上的题记调查,拆除了山面上的博风板6)(图12、13)。另外,通过调查发现的始建时期形式痕迹,尽量采取了复原措施。例如,在修德寺大雄殿修缮中,对判断为朝鲜时代后期被改造的东北角斗栱和西北角斗栱,根据其他转角斗栱而进行了形式复原(图14、15),对形式不一致的门窗也进行了复原。1936年春川清平寺极乐殿的修缮中,在屋顶灰背内的积心材7)中发现了早期的椽木,根据发现的椽木长度,将4.325尺的出檐改为5.254尺。还有在清平寺回转门修缮中,据木柱上的痕迹复原了墙面等[4]。
总之,《保存令》时期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可以总结为“保存形式”,在此“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含义:外观形式、始建时期形式。因此,这时期结构加固限于不影响外观的范围之内,对修缮中所发现的早期形式痕迹尽量采取了复原措施。
4 小结
韩国在《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时期建筑遗产的保护原则是“保存现状”,而此“现状”主要是指结构安全方面,因此为结构加固采用了新材料,甚至出现了为了预防结构安全隐患而采取的变更措施改变建筑外观的情况。以1933年《保存令》制定为转折点,保护原则从“保存现状”调整为“保存形式”,并且结构加固以不影响外观形式为前提。从此,保护对象从结构安全方面的“现状”调整为建筑外观的“形式”。
这些变化与20世纪前半期日本建筑遗产的保护经验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日本1897年制定的《古社寺保存法》之下,20世纪初采取了以结构加固为主,局部拆除后代添加构件的措施,到1920年代逐渐开始根据修缮中所发现早期建筑痕迹而复原,后来与1934年法隆寺大修理工程结合完善复原技术[5],复原修缮成为修缮的主要方法。在日帝强占期的韩国建筑遗产保护由日本学者专家来主导,从1910年代到1933年《保存令》实施之前,由于日本学者专家对韩国古代建筑的结构和样式缺乏了解,建筑修缮以结构加固为主。而经过一段时间对韩国建筑遗产的调查成果和修缮经验的逐渐积累,到《保存令》公布后,在韩国全面采取了在日本已实施的复原修缮。在《保存令》时期“形式”被提出为主要保护对象,反映当时日本学者专家对韩国建筑“形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可以“保护”形式甚至可以“复原”始建时期形式。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韩国社会迎接了新的开始。基于在日帝强占期间韩国传统被断裂的思想,在这时期韩国社会普遍存在想要“恢复传统”的情绪,因此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修缮中“复原”措施得到了肯定。解放后韩国建筑史研究以建筑结构发展为主的建筑史研究为基础,赋予始建时期的“原形”很高的价值。在这样背景之下,到1960年代初韩国建立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时,以复原始建时期建筑形式为实际方针的“保存原形”成为韩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基本延续到韩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开始关注国际保护原则的1980年代末。虽然,解放后“保存原形”原则的形成背景与《保存令》时期“保存形式”原则的形成背景有所不同,但是从复原始建时期建筑形式的修缮方法来看,实际上“保存原形”原则是“保存形式”原则的延续,可见日帝强占期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对解放后韩国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1)主要有:首尔大学姜贤《日帝强占期建筑文化财保存研究》(2005)、淑明女子大学李顺子《日帝强占期古迹调查事业研究》(2007)、弘益大学金在国《日帝强占期对高丽时代建筑物保存研究》(2007)等。
2)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混凝土的不可逆性,及混凝土与建筑构件之间发生的化学变化,混凝土与建筑原有构件的直接接触使用带来了很多后续问题,如庆州石窟庵。
3)小川敬吉(1882-1950),毕业于东京的工手学校建筑学科,在日本内务省宗教局工作时,在关野贞的指导下曾参与古社寺建筑的测绘工作,1916年到韩国朝鲜总督府工作,1921年晋升为“技手”,至1944年回日本之前,参与了许多总要韩国建筑修缮工程,并发表了一些相关论文。
4)在这一时期对一些重要建筑的现状变更的决定是经过了“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会”委员的个别咨询的。
5)杉山信三(1906-1997),毕业于京都高等工艺学校,从事于京都的文化遗产建筑修缮和奈良法隆寺修缮工程,1935年作为朝鲜总督府古建筑修理技手来到韩国,对许多韩国重要木结构建筑修缮做了监督,至1945年回日本,发表了许多韩国古建筑相关论文。1968年成为日本近畿大学建筑学科教授。6)对后代铺设的木地板原计划是拆除木地板复原铺砖地面,后因接受僧人的使用要求而没有实施。7)积心材,又称积心木,是指在韩国建筑的屋顶内部檐椽和脑椽交接之处,为了压住椽头,同时为了得到屋面的曲线,铺抹灰背之前在望板上堆积的木材。在很多情况下,将在修缮过程中不再用的旧木材使用为积心材。
参考文献:
[1] 姜贤.日帝强占期建筑文化财保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首尔:首尔大学,2005:87.
[2] 文教部文化财管理局.石窟庵修理工事报告书.首尔:文化财管理局,1967:22.
[3] 金玟淑.小川敬吉与1930年修德寺大雄殿修理工事//修德寺权域圣宝馆.至心归命礼:修德寺千年之美.礼山:修德寺权域圣宝馆,2008:299.
[4] 杉山信三,板谷定一.春川清平寺极乐殿及回转门现状变更理由书//韩国文化财保存技术振兴协会.韩国建筑文化财保存考:日政期资料集成1.首尔:大源文化社,1992:91-103.
[5] 清水重敦.韩日建造物保存修理的黎明//国立文化财研究所,日本奈良文化财研究所.韩日文化财论文集1.大田:濊貊出版社,2007:327.
摘要:韩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建筑遗产保护是在日帝强占期(1910-1945)开始的。这时期以1916年《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和1933年《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的制定为代表,建筑遗产保护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通过对该时期建筑遗产保护制度与朝鲜总督府修缮工程相关档案的分析,对日帝强占期韩国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变化进行了探讨。
A Study on the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Korean Architectural Heritage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1910-1945)
李贞娥/LEE Joungah
Abstract:The modern conception of conserva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in Korea has begun from Japanese colonial rule(1910-1945).During this period,the establishment of Monuments and Relics Protection Rules(1916)and Korea Treasures Historic Sites Scenic Spots and Natural Monuments Preservation Order(1933)brought change to conservation policy.Through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system and official documents of Japanese Government-General of Korea,this study aims to reveal the change of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of Korean architectural heritage.
关键词:保护原则,韩国,日帝强占期,建筑遗产,保护工程
Keywords:conservation principles,Korea,Japanese colonial period,architectural heritage,conservation project
收稿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