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劝酒可能构成侵权
2016-04-11郑卫东
郑卫东
编辑:本期是因醉酒身亡引发民事赔偿的案例,您能谈谈相关法律规定吗?
律师:近年来,因醉酒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酒席中的相关人员(宴请人与陪酒人等)对醉酒伤亡者是否构成侵权,如若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的问题。
什么是侵权呢?任何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行为都是侵权。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加以侵害。
《民法通则》第一0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三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都把过错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行为人如有过错,并且这种过错造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
在醉酒人死亡事件中,宴请人、敬酒人、劝酒人等对醉酒人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他们对醉酒人是否尽了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宴请人邀请他人喝酒的行为,使其产生了保障每个客人健康安全的义务。这种保障义务包括:1.提醒、劝阻客人不要过量饮酒,更不能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行为;2.劝阻醉酒客人不得做车辆驾驶、游泳、剧烈运动等危险行为;3.对醉酒客人进行必要的照顾,通知醉酒客人的家属,送醉酒人回家等等。敬酒人、劝酒人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障每个饮酒人的安全。
如果相关人员没有尽到上述责任,致使醉酒人出现伤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醉酒伤亡案件中,若相关人员构成侵权,如何划分赔偿比例呢?《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醉酒伤亡案件中,应具体分析醉酒人与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首先,醉酒人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因为绝大部分醉酒人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都非常了解,也明知醉酒可能会危害健康甚至生命,却放任这种后果,直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宴请人和劝酒敬酒人相对于醉酒人来说,仅仅负有注意的义务,如提醒、劝阻、通知和护送等,对醉酒人人身安全注意义务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相对于醉酒人来说,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侵权案例,宴请人、同席人不仅没有尽到适当的提醒、劝阻义务,而且实施了不同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了醉酒人死亡,因此,这些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但是,醉亡人由于放纵自己的错误行为,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更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