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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四化”问题的症结与对策

2016-04-11杨鹏飞

当代工人·精品C 2016年1期
关键词:四化工会干部工会组织

杨鹏飞

自中央群团组织会议召开以来,对群团组织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的批评,在工会系统内部产生了极大震动。全总以及上海、辽宁等地方工会组织正在积极查摆问题,查找原因,以在改革中有所作为。

对工会组织存在“四化”问题的原因,目前有多种观点,都各有道理。其中有一种分析值得高度注意,那就是把原因完全归结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进而否定工会等群团组织的意义。实际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已做了明确分析,充分肯定了包括工会组织在内的群团组织的工作成绩。

“四化”的成因,确实与工会组织自身有一定关系,如工会干部的能力素质、工作作风不适应新形势等。但有一个关键问题不能忽视,就是长期形成的工会组织的部门化地位模式问题,即工会组织缺乏自主性问题。具体表现在:

1.从基层工会组织的成立来看,它就是作为单位的一个部门。在我国现行制度环境下,工会组织主要依靠各实体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而设立,并非由会员自主设立。各单位把工会当一个部门,成立前由单位申请,经费由行政划拨,人员由单位配备,工作也服从单位安排,与其他部门并无多少差别。如果有劳动者个人要成立工会,在目前几乎不可能。既然与单位管理体系中的其他部门并无差别,那出现行政化等这些特点就理所当然了。正是与这种设立方式有关,一些新兴企业比如民企、外企设法不成立工会,以致使这些单位的职工难以被工会组织所覆盖。

2.从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来说,工会成了单位的福利、文体活动机构。长期以来,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还是企业的工会,主要是做帮困送温暖、文化体育、单位的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谈判。但无论工会干部多么努力,大多数地方工会参与民主管理、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都很困难,以致成为形式主义,走过场。原因就在于受到单位行政乃至政府管理的严格限制,工会本身很难有多大自主权。在这个背景下,工会能做的工作,自然就是职工文体活动和帮困送温暖了。娱乐化、贵族化的批评虽然中肯,但这是不少工会组织的无奈。

3.从工会的组成成员即工会干部的发展来说,工会干部与本单位其他人员并无区别。工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单位,依靠工会干部实现职能。但长期以来,受传统行政体制的影响,除民企、外企等非公企业,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及其干部都相应的行政级别,人员待遇、福利等也都由单位行政支持。与在真正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干部的职位以及相应的待遇都要取决于会员选举、取决于工会干部服务会员的工作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学的基本规律帕金森定律,人员就更容易向地位待遇更高的中高级机构集中,造成中高级机构人员臃肿,底层机构严重缺人的现象。这种行政性的部门模式,决定了机关化、行政化难以避免。

上述情况表明,部门化的定位模式是我国工会组织出现“四化”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所以如此,既与长期的历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顽固影响有关,也与多年来形成的运行机制乃至相关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要真正有效地解决“四化”问题,就必须消除与工会组织部门化问题密切相关的各种不适应的机制和规定,提升工会组织自主性。要做到这点绝非易事,根据国内外工会发展的经验,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澄清认识,明确工会组织的职能定位。如上所述,把工会组织当作一家单位乃至政府机构的一个部门,抹杀了工会组织的基本性质,扭曲了工会组织的应有职能,不可避免地导致工会组织出现“四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要真正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群团组织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群团组织改革的意见》所强调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三性要求,就必须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明确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组织和参加的自主组织的职能定位。各级党政领导机构要彻底改变工会组织是可以随意设置、任意指挥的部门的错误认识,充分尊重工会组织的自主性、相对独立性,让各家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历经考验、发挥其职能,实现其价值。

2.切实推进工会运行机制的改革,消除在工会组建、经费获得、内部决策管理、干部选举等方面的不合理做法。尤其要注重建立三项制度:一是要完善劳动者自愿建立和参加工会的制度,不是只能通过单位建立工会;二是要探讨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的做法,逐步改由工会会员直接缴费,以在工会组织与会员之间建立合理的委托代表关系;三是在工会内部干部选任、重要决策方面,充分发挥会员民主选举的作用,改变主要由上级任命的传统模式。只有切实建立这些新机制,工会组织的群众性、先进性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3.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是,要尽快建立防止单位或雇主干涉工会活动、工会成立的不当劳动行为的制度,保障和维护工会组织具有必要的自主性。由于我国《工会法》的最新修订是在2001年,其中有不少规定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比如劳动者建立工会组织相关程序的规定以及工会干部的权利保障规定等,都需要尽快细化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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