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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0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6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全日制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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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全日制用工

咨询台:

2013年7月,我到某报社发行站工作,当了一名报刊投递员,每天工作时间为3小时,个别地段投递时间不超过4小时。投递工作结束后,我可以从事其它工作。上述为口头协议,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6年3月,报社发行部解散,口头通知我们不再上班了。我问报社为何我工作了两年多,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又无经济补偿金。报社说我与报社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为我缴纳社保,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与报社的用工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叶新跃

叶新跃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你与报社之间的确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2003〕12号)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此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可以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还可以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

三是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应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在支付工资时一并支付给个人。

四是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同。全日制职工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指定部门,管理严格;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建立一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无需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相对简单。

五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在试用期内必须提前3天提出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过试用期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方可解除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和用人单位则可随时提出书面或口头辞职或辞退,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除上述区别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而报社支付你的劳动报酬是按月支付的,这一点不符合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管理关于工资支付的要求。但工资支付的时间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综上情况,你与报社的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报社无需为你办理社保,解除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电子邮件辞职算书面通知吗

咨询台:

我在一家软件公司上班三年了,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加上感到收入不理想,产生了离开公司的想法。上月底,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了辞职信,公司同意了。现在我又后悔了,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可公司不同意我的反悔。但法律上规定,辞职一定要书面通知。请问,通过电子邮件辞职算书面通知吗?

阎兴刚

阎兴刚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和支持。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辞职信视同书面通知。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来信看,你的确向用人单位发出了电子邮件辞职信,而且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同意回复。现在你纠结的问题在于你不想辞职,且电子邮件能否作为书面辞职形式。对此,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来解释。但从司法角度看,诉讼证据应该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个最基本特征。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即电子邮件完全具备以上特征,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从司法实践看,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所以你的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书面通知形式的,公司同意你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你们协商一致,你现在的要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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