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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2016-04-10刘宏钊

社科纵横 2016年5期
关键词:习惯法少数民族法治

吴 艳 刘宏钊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 昆明 650101)



·法学研究·

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吴艳刘宏钊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昆明650101)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由于民族地区在地理位置、历史环境、民族习俗等方面的特殊性,致使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经济、宗教、民族习惯法和法律执行等因素对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和影响作用进行分析,以便从中找到阻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源,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

【关键词】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因素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无论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都离不开法治文化在精神与价值层面上的培育与熏陶。唯有让法治成为一种文化、一种信仰、一种核心价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1]因此,法治文化也是民族地区法治的灵魂,是创建法治民族地区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建设民族地区法治文化,事关民族地区法治的实现,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发展。然而,由于民族地区在地理位置、历史环境、民族习俗等方面的特殊性,致使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进行分析,期望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排除障碍性因素,从而推进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要想了解法治文化的内涵,就必须先了解文化的涵义,有关文化的涵义,目前已有几百种,于1952年,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发表《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一文中,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得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的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他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做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该定义基本上是现代东西方的学术界所认可并有着广泛的影响。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将文化分为三类,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

所谓法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根据本定义也可把法治文化分为三类:其一,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是指以物质为载体的文化表现,体现一定生活方式的具体存在,如法律、法规等它是一种表层次的文化;其二,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以规范为原则的文化表现,即法律法规在其本土化语境影响下,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制度,如司法制度等,它是一种中层次的文化;其三,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是指法治文化灵魂体现具有时代特征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如“自由”、“平等”、“正义”、“法律之上”等,它是一种深层次的文化。

二、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发展都是取决于经济环境,脱离了经济基础的法律必然没有生存的土壤,法律的实现需要更多的经济成本,极而言之,穷国无法治。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低说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穷国可以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甚至可以出现一些思想深邃的哲学家,但绝对不可能出现很高的法治水平。[2]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最重要的因素。与内地相比,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滞后,大部分少数民族在解放时还处于封建制经济、奴隶制经济形态,个别的还是原始的农村公社经济,这就造成了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虽然国家大力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但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发展,从而导致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低、文化知识匮乏,所受到的法制教育不足,对法律不了解。加之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决定了少数民族长期过着较为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致使少数民族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迫切,这就更难以真正了解蕴含在法律知识背后的法治文化,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也无法达到现代法治文化的基本要求,从而影响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

(二)宗教因素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在当代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信仰乃至精神意向和生活情趣都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复杂交织。”[3]

民族地区的宗教种类齐全而层次繁多,大部分少数民族甚至全民族都信仰宗教,宗教信仰经过长期的积淀已经深深融入民族意识中,形成具有宗教文化特征的传统法律观念,这就影响了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建设。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经济等原因,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为滞后,他们对于现代法律缺乏认知,而对于宗教的认同以及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承认与固守,不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设。例如,一些少数民族结婚、离婚按照宗教程序进行,却不遵照《婚姻法》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离婚证书;在西部民族地区,动用私刑在部分信众中被接受;在矛盾的解决中,受教法影响,纠纷采用和解方式,或通过宗教权威人士调解,排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等等。如果顺应这种思维趋势,强调民族宗教习俗的现实地位与影响,就有可能导致削弱法律的公信力、权威性,在民众的意识中形成错误的法律观。[4]由此可见,宗教在民族地区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影响力可见一斑。况且,我国大部分民族地区又处于边境地带,与其它国家相接壤,宗教问题、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往往又纠缠在一起,稍不注意就会引起民族争端和国际争端,为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内政留下借口。所以,宗教是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最重要因素。鉴于宗教的影响,应该准确把握和对待宗教在民族地区的地位和作用,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强化法律的权威性,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引导,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

(三)民族习惯法因素

“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本民族的习惯法,以维护民族整体利益,维持本民族内部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安定和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5]然而,民族习惯法的许多内容与现代法律制度有冲突。从少数民族对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选择取向来看,“人们在平息纷争,决断诉讼时沿用传统法律而忽视现行法律,用传统法律观解释、看待和评价现行法律的情况还比较严重”。[6]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发生各种矛盾纠纷以后,大多不是去寻求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保护和支持,而是往往通过当地有威望之人、村干部、宗教领袖运用习惯法解决,使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被架空。甚至有的案件在法庭上调解清楚后,回去还要用民族习惯法再次调解,才算调解“圆满”。据布拖县法院不完全统计,2006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58件、2007年236件、2008年386件;而民间“德古”调处纠纷2006年717件、2007 年823件、2008年1200件。这表明虽然民事纠纷日趋增多,但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少,大多通过“德古”以习惯法予以调解了。[7]由此看出,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心中根深蒂固,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非常艰巨而又漫长的过程。

(四)法律执行因素

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仅有完善的法律是行不通的,关键在于对其的执行,正如古人所言:“法善而不循法,法乃虚器也”,也就是说,如果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总是执行太软,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也只是墙上画虎,只是个摆设而已。然而,民族地区的法律执行状况却令人堪忧。一方面,从行政执法来看,由于民族地区的行政行为过程弥漫着“权力至上”意识,行政执法按民族风俗习惯行事而不是按法律办事,领导说的话比“法”大,少数民族只听领导说的话而对“法”不屑一顾。与此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人治行政文化影响下,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违法行政,导致出现“民告官”案件频繁发生,这使得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在老百姓心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司法执法来看,在民族地区,由于司法机构难以真正获得独立自主,而且在司法活动中还常常造成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司法行为往往要征求政府领导的意见,听从行政职能部门的命令,使行政机构经常干涉司法,并被少数民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例如,在少数民族群众负担、计划生育等问题上,有些地方政府动用公安、法院的力量来完成,使司法部门失去了其法律上的权威性。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的这种运行及行政执法不良行为,导致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律的淡漠、疏远甚至鄙视,使法律的神圣荡然无存。[8]因此,民族地区司法机构很难完成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建设。

三、结语

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既受国家法治大环境的影响,也受该地方历史、经济、地理环境、民族习惯、宗教因素等方面“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和制约。各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各具特色,不仅与汉族有较大差距,且各民族之间也是千差万别。因此,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把“大环境”与“小传统”相结合,在这样的语境之下进行相应的变革,使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再有“烦恼”,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M].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

[2]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M].三联书店,2002.

[3]卓新平.中国宗教的当代走向[J].学术月刊,2008(10).

[4]马克林.宗教文化与法治秩序——兼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的宗教因素[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

[5]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03):6.

[6]化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7]布托县人民法院.多元化调解工作报告[R].凉山审判,2009:2.

[8]李婉琳.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研究——以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为例(硕士论文)[D].云南大学,2005.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6)05-0092-03

*作者简介:吴艳(1976—),女,法学博士,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和思想政治研究;刘宏钊(1978—),男,在读法学博士,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和思想政治研究。

*本文为2015年云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研究(2015Y590)”;2014年度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一般项目(2014DTY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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