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016-04-10展晓玲
展晓玲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图书馆 甘肃 兰州 730070)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展晓玲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图书馆甘肃兰州730070)
【内容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必须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特殊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使命,规范执政执法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有利条件好发挥重要作用。
【关 键 词】领导干部依法治国全面 “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论断切中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必须按照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引领更多的人参与到依法治国建设中来,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一、充分认识“关键少数”的特殊作用
领导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即是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只要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推进法治建设的“牛鼻子”。
一是领导干部的特殊地位。法治是党领导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包含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制观念,形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以法制方式处理问题的工作方式,是领导干部不可推卸职责。换句话说,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虽然人数不多,但处于上位,既是决策者、谋划着和组织者,也是执行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的法制素养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效果。
二是领导干部的特殊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领导干部具有决策作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虽然群众是大多数,但起决策作用的只能是“关键少数”,无论在决策上还是执行上,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来进行。一个地区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这个地区的领导干部能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政策,能不能带头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不能模范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中具有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是群众和组织信任的优秀精英,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群众的情绪,带动着一份的法治风气。如果领导干部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好,甚至在这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问题,那么人民群众就会对法治产生怀疑,进而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产生阻碍作用。
三是领导干部的影响特殊。“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某些领导干部不依法行政,不讲法律,那么就会出现上行下效的局面。正因为如此,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授权必须为的理念,尤其是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真正树立起法律敬畏和法治信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每一个环节。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成型,数千年来的人治传统已经被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所取代。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党政决策中的“一言堂”、“一支笔”现象;政策执行中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难题;各级领导干部中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仍然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法治痛点”。这些问题,最终要靠各级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法制手段认真加以解决。
二、准确把握“关键少数”的职责使命
依法治国不仅是一场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更是一场触及广大领导干部灵魂的思想革命。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推动者,必须认真履行肩负的神圣使命,带头培养和树立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作决策、定政策要体现法治要求,化解矛盾要运用法治方式,真正把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一,要作弘扬法治精神的表率。首先,要树立法治思维。就是要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按照法治观念和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以法治为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受两千多年传统文化影响,许多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思维,缺乏法治思维,遇事总喜欢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其结果必然导致法治权威和法治尊严受到影响,导致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一旦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找法律,而是找领导、找组织,这一思维定势违背了法治精神,损害了人民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秩序。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立足这一现实,把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从思想深处消除人治顽疾,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法治建设。其次,要强化法治意识。“有法制、缺法治”的现象,是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水平不高、矛盾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重要原因。只有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才有可能真正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最后,要带头学法用法。在当今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可以说法律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作为一个公民,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遵守法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办事,更好地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法律典籍浩如烟海,领导干部没有必要对每部法律条文都烂熟于心,但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努力掌握一般的法理,做到知法懂法,进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
第二,要作依法依规办事的表率。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纪律。”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制责任,必须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履行职责、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绝不能侍权而骄,置身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一致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强化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才有可能在工作中做到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二要坚持严格依法治政。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能随心所欲、绕法而行。三要常怀敬畏法律之心。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没有敬畏,就会肆意妄为,就会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手中的权力,侵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十八大以来中央查处的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大案要案可以看出,这些曾经身居高处的党员干部,之所以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导致手中有权就任性、就妄为,完全忘记了法律这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的标准,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依法谨慎用权、依法依规阳光办事。
第三,要做捍卫法律尊严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带头捍卫法律尊严,最核心的是要带头推进公正司法。司法活动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律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说明了公正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少数领导干部对司法问题存在认识误区,要么以“加强领导”为借口干预和插手具体司法案件,要么强调所谓“司法独立”而忽视党和领导。作为领导干部,一方面要带头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个案处理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好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我国传统上是人情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一些领导干部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案件的公正审判备受干扰,且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原因,司法审判还常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省以下法院的、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的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不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把这些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建立防范各种干扰的防火墙或隔离带,推动形成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
三、规范约束“关键少数”的执政行为
法律意味着约束,干部遵纪守法并不是就能轻易实现的。要在提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同时,在健全体制机制上下更大的功夫,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和约束“关键少数”的执政方式,彻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一是要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党治党靠什么?要靠党内规则、严明纪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依规治党首先要把党规党纪的篱笆扎紧,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此中央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提出的位置,对党章和其他党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概括,使之具体化,让党的纪律明确规范、完整系统。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从严治党就要执纪必严、动辄则咎,体现纪律的严肃性。首先要加强日常监督。注重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强化纪律教育并通过约谈、函询、诚勉谈话等方式对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发挥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党员干部知晓守纪律讲汇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其次要严格执纪。把查处“违纪”挺到查处“违法”的前面,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牢牢盯住纪律和规矩,以啄木鸟精神严格执纪;最后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执行纪律不严、违纪问题多发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也追究监督责任,以强力问责彰显纪律刚性,让遵守纪律成为自觉,让违反纪律付出代价,切实发挥好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个方面的作用。
二是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衔接。民以吏为师。党员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既是价值风向标,更是关键推动力,其引领示范作用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和进度。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存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知法犯法,甚至危害、破坏、践踏法治等情况,思想深处还残留着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导致推进依法治国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党规党纪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准则和纪律约束。要认真总结我们党九十多年、无产阶级政党一百多年、世界政党三百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建设,确保到建党一百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规党纪要实现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着重规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形成党内处分和国家处罚目标一致的惩罚机制和责任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学法用法规章制度。推动法治进程要着力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各项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法律自学等制度,通过定期考试、强化考核等方法,提升领导干部学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法的规范化、常态化,以制度形式规范和约束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方式和从政行为。比如,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加大公务员招录遴选考试中法律常识的比例;健全追溯问责制度,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不遵守法律程序的,都要严格追究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问责,违法追究;政务公开制度,由人民群众来监督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真正做到警钟常鸣、警钟长鸣,有利确保依法履职、依法尽责;健全领导干部不得不干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真正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要依法完善监督体系,健全质询、问责、审计、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互之间的衔接,形成监督的合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与公权力行使相关的事项中真切的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引领人民遵法守法学法用法,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切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6)05-0028-04
*作者简介:展晓玲(1966—),女,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图书馆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