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外毒地”事件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
2016-04-10王鹏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文/王鹏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从“常外毒地”事件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by listed companies viewed from incident of “toxic site in CZFLS”
■文/王鹏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常外毒地”事件系学校附近原常隆化工等三家化工厂搬迁前偷偷将大量化工危废埋入地下所致,而常隆化工于2013年7月实施资产重组成为上市公司诺普信的参股子公司,后者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农药制剂企业。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是政府实施环保政策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依据新环保法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过程中理应承担更多的引领环保意识和推进环境进步的义务。
我国从2005年起已经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此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上交所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鼓励上市公司对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与《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规范。2010年环保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突发环境事件纳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范畴。
而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却很少,根据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4年)》,沪深股市上市公司2014年发布相关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效样本企业不足上市公司总量的三成。同样地,根据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于今年2月份发布的《A股上市公司在线数据污染物排行榜年度报告》,2015年因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而上榜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便达到了141家,涉污企业的数量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在披露数量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4年)》显示,国有控股企业发布了最多的环境信息相关报告。在披露内容上,鲜有公司完整地披露了各项环境信息,大多是有选择地披露正面信息,回避污染物排放及资源消耗等或有负面影响的信息。这一方面固然是囿于多数上市公司内部缺乏对环境管理的足够经验,大多数企业也不会为减轻生态环境破坏而自觉增加支出;另一方面,按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环境信息披露必须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在环境信息领域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股民、债权人、媒体、环保组织和公众等,其中政府无疑是环境管理信息的最大需求方,而实践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也恰恰是因为法律政策监督机制的缺位及实际执法的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