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新形式下青少年犯罪
2016-04-09程子华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8.049
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但能节约犯罪和打擊惩罚犯罪所需的社会资源,更能在意识形态领域增强全民对犯罪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们谈及青少年犯罪时实际涵盖了两部分人群的犯罪:一部分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部分则包括18至25周岁刚踏进成年人阶段的成年人所进行的犯罪。鉴于该年龄段人群对于国家未来所具有的深远影响,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社会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幼稚,感情用事。恩格斯曾说:“我们的意识和思维,不论他看起来是多么超感觉的,总是物质的、肉体的器官即人脑的产物。”青少年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现在的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致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震惊全国的某大学生凶杀寝室室友案了。22岁的马加爵是某大学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平时内向不爱和同学多说话,由于家境贫寒,出生在农村,长期处于自卑心理。因一天晚上和寝室几位同学打牌发生口角,心里不愉快,以为同学是在嘲笑、愚弄他,一怒之下用铁锤将同窗四年的寝室室友杀害,手段之残忍。
2.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关系中难免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在交往中交换着彼此之间的观点、思想、兴趣、情感,并且彼此影响,不断地完善自己。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虽有脱离家长管束的独立倾向,但是仍然有着很强的同龄之间的依附性,而且他们心理发育不够成熟,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是非善恶不清,混淆黑白,一旦缺乏正确、及时的引导, 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
二、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因素
1.恶俗传媒文化的传播。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影视等传媒也快速发展普及,成为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传媒对文化传播起着重要作用的同事,一些包含恶俗的、不良成分的文化也借助传媒的力量粉墨登场,污染了大量的青少年。由于青少年心理与生理的特殊性,善于模仿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一些帮会文化通过一些低俗的影视作品迅速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心理,刺激他们进行模仿。例如香港《古惑仔》传入大陆后,许多青少年纷纷效仿,纠结多人进行“拜把子”,发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兄弟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为兄弟两肋插刀”,成立“叛逆帮”、“鬼五帮”等帮派。随着网络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很多青少年痴迷网络,但是网络是一个文化多元化的虚拟世界,里面充斥着多元的文化,青少年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尚未成熟,很难辨别是非,往往有许多不良文化渗入了他们的认识判断体系中,从而影响他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实施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2.功利教育的偏差。青少年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青少年接受教育的途径主要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那么着两种主要的教育途径对于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的提高以及正确价值观、道德观的树立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的,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是影响青少年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青少年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养方式造成的不良影响,涉嫌犯罪的青少年,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的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要么对其过于迁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有的父母已经离异,在单亲家庭中缺乏父爱或母爱,甚至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即使在父母均在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全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和、下岗失业、家庭贫困等原因,也对未成年人的本来就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人们常说“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其次,学校教育的误区。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学校虽然提倡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但是有的学校或老师还是更加偏重升学率,而忽略了对学生的德育以及法制教育。在学校里,学生会因其不良行为或仅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区别对待、排斥讥讽,动不动就把他们当作反面典型“示众”。久而久之,自卑心理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而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格、思维、行为可塑性大,性格叛逆,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差,本是学做人、学知识的关键时期,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 对于青少年犯罪, 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据公安机关统计:近20年,除个别年份略有起伏外,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基本保持着下降的态势。1989-2003年,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例从75.7%降到43.4%,下降了32.3个百分点。2005年该比例有所回升,上升为46.8%。2006年又迅速回落,降至43.5%,降幅明显,为近年来最大降幅。2007年继续下降,为42.2%,比前一年下降了1.3%。2010年下降为38.6%。上述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幅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要成功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
1.增强自身教育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那么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2.家庭教育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首先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其次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2016年6月12日上午7时许,湖北荆州一个小区内,一名网瘾儿子杀死母亲震惊了附近居民。17岁少年因染上网瘾辍学在家,闭关打游戏半年杀母,为什么游戏竟让少年泯灭人性,把刀捅向亲生母亲的身体?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再有就是父母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本文建议在我国法律责任中不但应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而起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还应监督实施。
3.学校教育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其次,要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4.社会预防
社会教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和游戏。主要做到以下措施:
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四有"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青少年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要注重培养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其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下转81页)(上接74页)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发挥社区的作用,对无业的未成年人实施就业帮助,在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开设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由社区和家庭一起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帮助。
再有营业性歌舞厅、网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还有就是依法打击惩罚青少年犯罪借此来警示那些未成气候的犯罪分子,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措施。
最后一点就是完善我国法律框架,做到有法可依。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對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预防从青少年自己做起,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
参考文献: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作者简介:
程子华(1995--)男,汉族,系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