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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利贷是否应当入罪

2016-04-08鲁人杰

2016年8期
关键词:高利贷法治

鲁人杰

摘 要: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经济背景,为民间高利贷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民间高利贷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学界越来越多的声音主张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其理由主要是民间高利贷的存在严重冲击国家金融市场,放贷之后索贷艰难,易使放贷者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对民间高利贷不应当入刑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关键词: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 刑法解释; 法治

一、我国民间高利贷的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始于私有财产出现之后。穷困之人为了满足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有时不得不向富人借贷,最早的民间自由借贷活动由此开始。民间高利贷的产生的原因四:其一,民间资本逐渐增多,私人借贷趋热。其二,银行贷款门槛太高、程序过于繁琐,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其三,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在我国,金融市场是不完全开放的。其四,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高利贷的合理规制和引导性政策,更没有建立起针对民间高利贷的监督和管制。

二、民间高利贷入刑的理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与市场需求已经形成突出的矛盾。此时,民间高利贷开始活跃起来,其负面作用也开始凸显,产生的社会问题逐渐增多,甚至导致相关经济犯罪的频发,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有学者认为,出现问题就要动用刑法。民间高利贷入刑的理由和根据是民间借贷侵害了借款人利益,高的离谱的利率是的他们成为债奴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说高额的贷款也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负担。另外,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政府基于对市场的全面把握作出的有益于经济发展的决策,而民间高利贷随意性很强,严重影响了政府对金融形势的估计和把握,从而减弱金融杠杆对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出于对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考虑,也应该将民间高利贷入刑,从而杜绝其对市场秩序的扰乱。其次非法集资犯罪现象的频发以及民间高利贷显著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也成为对高利贷进行法律规制成为了必要选择。

三、民间高利贷的入刑的否定性分析

民间高利贷入刑的否定性分析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有相当一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主张民间高利贷应当入刑的,而笔者认为民间高利贷是不应当入刑的,理由如下。

(一) 民间高利贷入刑不符合法的价值原理

民间借贷一直是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是个人贷款资金行为,与借款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是指一种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许可的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借贷。民间高利贷行为体现的是人们的意思自治原则,这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的。可以说,民间高利贷事实上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不该动用刑罚处罚。现实中,一味地将民间高利贷归入非法经营罪很难让人信服,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力。法的自由价值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自由化。将民间高利贷纳入刑法规制明显不符合法的自由价值。

(二) 民间高利贷入刑会引发较大的负面反应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融资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民间借贷的融资表现为互惠互利,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若将民间高利贷入刑,必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由于国家长期的金融管制,国有银行不愿向抵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而民间高利贷可以缓解需求量大的私募资金,因此其长期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 民间高利贷入刑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这句话指的是有关刑法的谦抑性。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时候,能够用民事行政手段处理的问题就要优先适用民法和行政法,刑法只是在穷尽其他法律手段之后的杀手锏。刑法过早介入寻常的民事问题,有违我国对刑法谦抑性的推崇。

四、结语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具有民间资本的激活作用,能够对正规金融机构形成有益补充,对稳定市场秩序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民间高利贷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对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入罪要求,现有情况下将民间高利贷入刑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但是,也应看到民间高利贷容易滋生犯罪,因此,金融部门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国家可以对民间高利贷加强约束和引导,但不能禁止民事主体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订立借贷合同。此外,国家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民间高利贷行为,组织宣传金融和法律知识,积极引导民间高利贷健康运行,进一步规范和预防民间高利贷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龚培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及构成[J].法学,2008,(1):139.

[2] 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J].法学研究,2006,(5):68.

[3] 陈兴良.定罪的四个基本规则[N].检察日报,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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