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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购物中心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2016-04-08

山西建筑 2016年21期
关键词:建筑面积购物中心建筑设计

刘 元 平

(吕梁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山西 吕梁 033000)



某购物中心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刘 元 平

(吕梁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山西 吕梁033000)

结合某购物中心的实际情况,从建筑类型、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分隔、安全疏散等方面,分析了该建筑在防火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旨在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

购物中心,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应急照明

某购物中心地下2层,地上4层,建筑高度24 m,耐火等级二级,地下2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1.5 m,地下每层建筑面积15 200 m2,地下2层设置汽车库和变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设备及建筑面积5 820 m2建材商场(经营五金、瓷砖、桶装油漆、香蕉水等),地下1层为家具、灯饰商场,设有多部自动扶梯与建材商场联通,自动扶梯上下层相联通的开口部位设防火卷帘。地下商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 000 m2,采用耐火极限为1.5 h的不燃性楼板和防火墙及符合规定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均设有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地上1层~3层为商场,每层建筑面积12 000 m2,主要经营服装、鞋类、箱包和电器等商品,4层建筑面积5 600 m2,主要功能为餐厅、游艺厅、儿童游乐厅和电影院。电影院有8个观众厅,每个观众厅面积在186 m2~390 m2之间。游艺厅有两个厅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16 m2,147 m2。游艺厅和电影院候场区均采用不到顶玻璃隔断,玻璃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安全出口符合规定。

每层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为1.0 lx,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为0.6 h。

购物中心外墙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采用模塑聚苯板,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0.17 m~0.6 m的空腔,在楼板处每隔一层用防火封堵材料对空腔进行防火封堵。

购物中心还按规定配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

1 分析要点

根据建筑高度,确定情景描述中购物中心的建筑分类,并由此分析该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分隔、安全疏散、应急照明设置、外墙外保温系统等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如何按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的技术措施。

2 防火技术措施存在的问题、依据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2.1建筑分类

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情景描述中的购物中心为多层公共建筑。

2.2平面布置

1)变配电房及消防水泵房设置在了购物中心的地下2层,地下2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11.5 m;

2)地下2层的建材商场内经营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甲类的桶装油漆与香蕉水;

3)4层游艺厅中其中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为216 m2;

4)儿童游乐厅设置在了4层。

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该购物中心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规范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出泵房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而可以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并保证泵房不会受到外部火灾的影响。故情景描述中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设置在地下1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为保证配变电所的安全运行,规范规定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应设置在最底层。特别是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1层靠外墙的部位,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故情景描述中变配电用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设置在首层或地下1层靠外墙的部位。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规范严格规定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情景描述中地下2层建材商场中经营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甲类的桶装油漆与香蕉水,不符合规范要求,可在首层靠外墙部位隔出一间单独经营和储存。

规范规定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需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情景描述中4层游艺厅其中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216 m2,大于200 m2,不符合规范要求,可将该厅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2个不大于200 m2的厅室。

儿童的疏散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规范规定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规范要求: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2层或3层,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本案例设置在4层不符合要求,也可布置在首层、2层或3层,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3防火分区与分隔

1)地下2层商场间设有多部自动扶梯联通,自动扶梯上下层相联通的开口部位设防火卷帘。

2)地下商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 000 m2,采用耐火极限为1.5 h的不燃性楼板和防火墙及符合规定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均设有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购物中心还按规定配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

3)游艺厅和电影院候场区均采用不到顶玻璃隔断,玻璃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该购物中心的防火分区与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商场火灾的危害,利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和初期扑救,规范严格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 000 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联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本案例地下营业厅总面积:15 200+5 820=21 020 m2,大于20 000 m2,防火分隔不符合规范规定。建议从-1层,-2层中切割出1 020 m2的面积作为停车场或其他非商场用途,保证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不大于20 000 m2。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4明确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本案例按规定配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还应明确地下商场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游艺厅、电影院等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重点考虑。故规范规定: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0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院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符合规范要求: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2层或3层;确需布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m2,本案例中游艺厅和电影院候场区均采用不到顶玻璃隔断、玻璃门与其他部位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须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2.4安全疏散

1)疏散人数的确定是建筑疏散设计的基础参数之一,不能准确计算建筑内的疏散人数,就无法合理确定建筑中各区域疏散门或安全出口和建筑内疏散楼梯所需要的有效宽度,更不能确定设计的疏散设施是否满足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因此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1条明确规定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

2)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1.2条明确规定了商店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当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时,考虑到其疏散条件较差,火灾烟气发展较快的特点,提高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其房间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 m计算确定。

3)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1.7条明确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设计值,但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商场的人员密度与百货商场、超市等相比较小。因此规范明确规定了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商场的人员密度为表5.5.21-2规定值的30%。

4)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确定。

5)本案例中地下1层安全出口的最小总净宽:15 200 m2×0.6人/m2×0.3=2 736人;地下2层安全出口的最小总净宽:5 820 m2×0.56人/m2×0.3=978人;地下1层安全出口的总净宽根据上述规范规定应按地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故地下1层安全出口的总净宽为:2 736人×1 m/百人=27.36 m。

2.5疏散照明

情景描述中每层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为1.0 lx,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为0.6 h。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保证建筑中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应急备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照明。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因此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5.2条明确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 h。故情景描述中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为0.6 h不符合规范要求,应保证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 h,确保人员疏散安全。

为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将视作室内的安全区和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值适当提高,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性。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 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故情景描述中的应急照明地面水平照度为1.0 lx不符合规范要求,应根据规范规定综合考虑。

2.6外保温系统防火

1)购物中心外墙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采用模塑聚苯板。2)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0.17 m~0.6 m的空腔,在楼板处每隔一层用防火封堵材料对空腔进行防火封堵。

情景描述中模塑聚苯板(EPS)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属可燃材料。对于购物中心该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故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7.4条明确规定了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燃性材料)。

为增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整体防火性能,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7.9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而情景描述中的空腔在楼板处每隔一层用防火封堵材料对空腔进行防火封堵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故从外保温系统整体防火性能前提出发,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 结语

通过对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作为一名建筑设计人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所以本能地应从建筑设计源头出发,做好建筑防火设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陈伟明,杨建民.消防安全案例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11-14.

On analysis of fire-fighting safety of some shopping mall

Liu Yuanping

(LvliangArchitecturalSurveyandDesignInstitute,Lvliang033000,China)

Combining with some shopping mall, the paper analyzes some problems in the fire-fighting design from the architectural types, plane allocation, fire-fighting division and safety evacuation, and points out respective improvement measures, so as to improve the safety of buildings.

shopping mall, fire-fighting division, safe evacuation, emergency lighting

1009-6825(2016)21-0241-03

2016-05-17

刘元平(1971- ),女,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师

TU998.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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