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进口葡萄酒准入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6-04-08宓捷波候丽萍张荣毕玉国段悦郑文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天津30046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海西宁80000
宓捷波,候丽萍,张荣,毕玉国,段悦,郑文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天津30046;.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海西宁80000)
中外进口葡萄酒准入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宓捷波1,候丽萍1,张荣2,毕玉国1,段悦1,郑文杰1,*
(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天津300461;2.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海西宁8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葡萄酒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进口的葡萄酒数量逐年攀升。但由于勾兑、灌装、假冒品牌、添加剂过量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进口葡萄酒的品质良莠不齐。从准入管理制度入手,介绍世界各国在进口葡萄酒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与我国的相应规定进行比较,为从进口渠道管理规范葡萄酒的品质和真实性提供借鉴,以完善我国的酒类法规标准。
关键词:葡萄酒;准入制度;进口
葡萄酒是由葡萄汁(浆)经发酵酿制的饮料酒。国际葡萄和葡萄酒组织(OIV)对葡萄酒的定义为“100 %的葡萄或葡萄汁经自然发酵后含酒精的饮料,其酒精度不能低于8.5 %(体积分数)”,但对于特殊地区的葡萄酒,也允许酒精度低至7 %。中国的国家标准[1]规定: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酒精度≥7 %,特种葡萄酒按相应产品标准执行)的发酵酒称为葡萄酒。所以,简而言之,葡萄酒是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酒精度不低于7 %(体积分数)的各类酒的总称。
葡萄酒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几百年来早已融入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至今已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亚洲和远东国家,尤其是我国的葡萄酒习惯则主要源于欧美国家的西方礼仪文化的传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葡萄酒作为一种承载文化和健康养生理念的载体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大量优质进口葡萄酒的出现更是极大丰富了人们的消费和文化体验的需求。据海关统计,我国的进口葡萄酒几乎以每年50 %的速度在增长,以天津港为例,2012年进口葡萄酒总批次5585批次,金额达8 369.45万美元[2]。
然而,随着大量葡萄酒的涌入,一些以次充好、价格虚高、安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3-4]。如有的进口葡萄酒供应商将散装进口原汁在国内灌装并注册贴牌的假冒品牌;有的进口商擅自更改产品标签原产地、年份、灌装地等信息,或通过标签的中文品牌与名庄酒相近,甚至直接把国产葡萄酒贴上仿造的外文标签的方式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不良酒商会乘机以廉价的食品原料进行勾兑,以次充好,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此外,由于各国对葡萄酒的等级划分标准各不相同,允许采用的酿造工艺和添加剂的品种及限量也千差万别,由此导致的标注、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所以,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进口葡萄酒的准入管理刻不容缓。
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国都纷纷制定了各自的葡萄酒国际贸易的准则,用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规范和控制进口葡萄酒的质量[5]。如美国和日本采用资格管理和标签管理模式,而欧盟则采用标签和许可证管理模式,虽然彼此的侧重点和法规有所差异,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以准入规则来统一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标准,管控进口葡萄酒的质量。近年来,我国葡萄酒的消费热情高涨,进口葡萄酒和国内葡萄酒生产行业都出现飞跃式的发展,如何从准入管理层面规范进口葡萄酒的质量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已是当前的重点问题。2012年7月1日起,由国家工信部颁布的《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开始施行,对葡萄酒生产的企业布局与规模、原料保障、工艺与装备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但在进口葡萄酒的准入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缺少体系化的法律法规监管,仍然存在着以次充好、贴牌假冒等诸多问题。为了借鉴各国在葡萄酒进口准入方面的经验,完善我国进口葡萄酒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进口葡萄酒的产品管理,本研究对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关于进口葡萄酒的准入规则进行综述,并与我国的现有准入规定进行比较。
1欧盟关于进口葡萄酒的规定
欧盟是世界最主要的葡萄酒生产地区,也是非常重要的葡萄酒进出口地区。欧盟在世界葡萄酒市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地区),基本采取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对进口葡萄酒的管理实施标签管理及许可证管理,分别依据欧盟指令607/2009[6],753/2002[7]等从酒类划分、生产过程、生产能力(量)、进口(从欧盟以外)、关税及标示规定几个方面进行管控。对于进口酒类管理而言,法国的管理措施相对比较严格和完善,所以,这里选取法国对进口酒的管理作为了解欧盟进口酒类管理的窗口。
1.1标签要求
葡萄酒的标签包含了很多关于酒的信息。法国对于葡萄酒的标签分为强制性标注信息和选择性标注信息两种。
强制性标注信息包括名称、以体积比表示的酒精含量、产地/生产国信息、灌装/经销/供应商信息、进口商的名称或地址和糖含量。其中名称不能用注册商标、品牌名称或其它名称代替(产品)通用名称,但是可以作为附属名称使用[8]。此外过敏源和转基因标注为特殊标注要求,欧盟规定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不适症状的配料,要明确标明“含有XX”配料,含有超过0.9 %转基因配料成分情况下必须做如下声明:“本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
选择性标注信息则包括葡萄品种、采摘年份、传统术语和区域标识、特定生产工艺表述和地理区域范围。其中葡萄的采摘年份一般指用于酿酒的85 %的葡萄的采摘时间;葡萄品种名必须符合欧盟607/2009的规定;传统术语和区域标识是指关于原产地或受保护地理产区的术语和标识;地理区域范围则指以葡萄生产地区为基础的或大或小的区域描述。
1.2进口许可及检测要求
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口酒类进入法国除了正常所需的海关通关单据、证书之外,还需要获得“通用农业政策”(CAP)进口证书,该证书由法国国家酒类行业办公室(ONIVINS)颁发。同时进口还需准备针对酒类饮料的VI1证书。要取得VI1证书,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包括原产国权威机构签署的证书和经第三国认证的官方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证书主要为了证明该直接供人们消费的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条件,且这种生产条件不属于欧盟不允许的酿酒方式范畴;检测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总干浸出物,总酸,挥发性酸含量,柠檬酸含量,总二氧化硫含量,不同品种葡萄混合的百分比,葡萄汁和葡萄果汁的比例,酒精度。
此外进口的葡萄酒还涉及有害污染物的检测(由欧盟实验室检测),主要是生物毒素、重金属(铅、镉、汞)、农药残留、转基因成分和放射性检测。
2美国关于进口葡萄酒的规定[9]
美国进口葡萄酒的法令主要包括《联邦酒类管理法》、美国法典27篇(USC 27)和联邦法规汇编第27篇(CFR 27)。美国的酒类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财政部的酒类烟草税收及贸易局(TTB),负责酒类经营基本许可证、标签批准证书的签发,负责其命名、标签,制定相关的标准。美国进口酒类监管分别标签管理和资格管理两种形式。
2.1标签要求
进口酒类标签标注分为强制性标注和自愿声明两类。
强制性标注包括品牌标签和标签说明两部分,品牌标签应包括品牌名称、等级品种、酒精含量和混合调配的比例。而标签说明则应包括商家名称地址、净含量和亚硫酸盐声明,其中商家包括进口商、代理商、独家经销商/负责进口业务的人员、灌装商/包装商,亚硫酸盐声明是指当总二氧化硫或硫化剂含量≥10 mg/kg时,需标注“含有亚硫酸盐或含有硫化剂”的说明。
自愿声明主要指食品过敏原成分的标注,法规规定在葡萄酒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的主要食品过敏原(牛奶、鸡蛋、鱼类、小麦、花生、大豆等),可以遵循自愿原则在容器附带的任何标签上声明。
2.2进口许可及检测要求
进口商进口葡萄酒在美国需要完成资格审查,需办理两个证书“基本许可证”和“标签许可证书(COLA)”。在获得COLA之前还需要准备标签许可证书前的产品许可(pre-COLA product evaluation)。尤其是首次进口葡萄酒时需提供至少750 mL的样品,并且需要附带产品声明,由TTB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分析。之后再进口,则只需提供至少750 mL的样品,附带产品声明即可。产品声明必须包括详细的配料成分的含量列表以及产品生产过程的步骤说明,必须声明的内容包括:
A)产品使用的原料信息;
B)蒸馏酒在生产过程中最高的乙醇体积百分比/酒精度;
C)任何在产品中使用的风味物质的品种和来源,如果可能的话,列出产品号、TTB批准号或样品号以及批准日期;
D)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风味物质的特定描述;
E)最终产品的酒精体积百分比。
此外还需进行亚硫酸盐、禁用物和限用物质的检测,由TTB国家实验中心检验。
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法典(ANZFSC)是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共同制定,适用于两国几乎所有食品的生产和进口。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FSANZ)是ANZFSC中管理酒类产品的标准。该法典还规定了食品及饮料的标注要求。
3.1标签要求
进口葡萄酒的标签标注规定包括必须标注和特别标注两类。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葡萄酒类型名称、产品名称、进口商及/或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配料清单、酒精度含量、净含量、规格、原产地和产品批号代码。需要特别标注的内容主要指酒类的过敏源标示和转基因标注。如葡萄酒中添加亚硫酸盐成分超过10 mg/kg情况下,标签中需要进行过敏源标注“可能含有亚硫酸盐成分”。
3.2进口许可及检测要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海关均不需要进口商持有进口许可。但是,零售或批发酒类需要许可证。进口葡萄酒由相关的检查署与检验检验局协作负责,由检验检疫局实施现场查验。对进口葡萄酒实施的检查过程包括:抽取、标签、感官检查、确定检测项目、发放进口食品检查报告。
4 日本
日本的进口葡萄酒均由日本卫生及劳工福利部(MHLW)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管理。其管理模式近似美国的资格管理和标签管理。
4.1标签要求
日本对于进口葡萄酒的标签同样包括必须标注和特别标注内容两部分。必须标注的内容为产品名称、原产地、进口商名称/地址、配料、食品添加剂、酒精度含量、容器体积(以毫升或升表示)、净重(净含量)、保质期、使用方法、贮存说明以及限制未成年人饮用的说明。关于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色素成分、调味品或香精的标注内容,每批进口产品都要配有相关的证书。特别标注内容包括过敏源标注和转基因标注。对于过敏源标识,日本规定了五种实施强制标注的食品:小麦(wheat)、荞麦(buckwheat)、蛋类、乳、花生,凡是含有上述五种食品、及使用上述五种成分作为配料都必需作过敏源标注。
4.2进口许可及检测要求
进口商不需要注册或取得进口许可证。但需要提供进口食品通知表、卫生(健康)证书;检查结果(酒精饮料的分析数据)、表明使用原料、添加剂及生产方法的文件材料。葡萄酒首次进入日本前,需要由卫生劳动保障部(省)进行前期确认,即由设在口岸的卫生劳动保障部(省)办公室对小批量样品进行复核性审查,以确保这些产品真正进入日本后不会产生严重问题。
5 韩国
韩国的进口葡萄酒法规主要出自《韩国食品法典》、《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和《韩国食品标签规定内容》。
5.1标签要求
韩国对于进口葡萄酒的标签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国)、产品类型、进口商名称/地址、进口商经营许可证号、灌装日期、酒精含量和产品容量、所含配料(按照体积百分比表示)、退换产品地址(如果存在缺陷产品的情况下)、贮存方式说明(如果需要的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名单(例如:抗坏血酸)、政府规定的健康警告声明;政府禁止未成年饮酒的警告声明、配送方式。
5.2进口许可及检测要求
进口商在进口葡萄酒前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对进口酒类)可能使用不同的检查方式,这些方式包括文件审查、感官检查、实验室检查、存放测试、及随机检查。实验室检查包括样品抽样和韩国食药局对样品的化学检查。
首次进口酒类的进口商(例如,某产品从未进口过韩国),必须向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交:每个产品两个样品,以对产品进行化学安全性检查。并且,随后进口的酒类必须与经过检查样品信息一致,如:使用一样的标识、产品名称、酒精含量、年份(对于葡萄酒)、配料及净含量。食药局可能对进口酒类随机进行化学安全性检查。
6 中国
中国的进口葡萄酒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GB 15037-2006《葡萄酒》、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0]和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11]的相应要求。
6.1标签要求
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对于进口葡萄酒要求强制标识的项目有:名称、原料与辅料、以体积比表示的酒精度、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灌装日期、贮存条件、辐照、转基因标识和“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推荐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质。如果要标示年份和产地,则需要采摘年份的葡萄或标注产地的葡萄所酿酒的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 %;如要标示品种,则需该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 %,二氧化硫作为辅料在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6.2进口许可及检测要求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需登录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进口商(收货人)在进行电子备案同时,还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纸质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备案申报手续。
报验时还需提供产地证、安全卫生评价资料或检测报告等必要的凭证。现场查验后由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分析,按照GB 15037-2006《葡萄酒》和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对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污染物、毒素和微生物、添加剂等指标实施检测。首次进口的葡萄酒产品,应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项目检测报告。向中国出口的酒类产品,应当附有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酒类证明文件或酒类证书。
7 结论
综上所述,各国的进口葡萄酒准入制度基本可以分为标签管理和进口许可管理两个部分。标签管理方面除了部分规定各国之间有差异,大多数条款都比较一致。不同的部分主要表现在过敏源和转基因标示是否强制和健康警示是否需要。进口许可管理方面则不同国家之间差异较大,其中以美国和欧盟的规定最为详细,澳大利亚/新西兰则相对简单。欧盟关于进口葡萄酒的许可特点在于许可证书内容全面;而美国的特点在于对进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双重资格认定,其规定葡萄酒生产企业需向FDA注册。与这些国家的进口准入制度相比,中国的进口葡萄酒管理,目前只对进口商的资质进行管理确认,如中国企业从事进口葡萄酒业务除了应具备一般经营性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等手续外,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还应具备酒类经营资格,具备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此外,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到当地商务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但我国对国外葡萄酒生产商则缺乏相应的认可要求。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部分探索,如组织赴产地进行产品生产能力及生产状况的调查,对进口食品开展境外预检验工作,将耗时较长的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前移至境外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进口葡萄酒准入管理上的不足。但依照我国的国情,参照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进口葡萄酒准入制度,用系统和详实的准入措施监管进口葡萄酒的酒品来源和质量,无论是促进国内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保障葡萄酒的质量安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5037-2006葡萄酒[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
[2]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2012)[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3
[3]晁无疾,周敏.高度重视酿酒葡萄质量为我国葡萄酒走向世界奠定牢靠的物质基质[J].河北林业科技,2004(5):116-119
[4]钟国辉,邹海晏.毒酒、假酒之真相[J].中国酿造,2011,30(9): 198-199
[5]林敏,潘家荣.中外葡萄酒法律法规发展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 2014(30):236-238
[6]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607/2009 laying down certai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79/2008 as regards protecte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raditional terms, labelling and presentation of certain wine sector products (OJ L 193,24.7.2009, p 60)[Z]
[7]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753/2002 laying down certain rules for apply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493/1999 as regards the description, designation, presentation and protection of certain wine sector products (OJ L 118,4.5.2002,p 1)[Z]
[8]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7 establishing a coomon orgaisation of agricultural markets and on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certa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OJ L 299,16.11.2007, p 1)[Z]
[9]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美国酒类标签法规[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Access System of Chinese and Foreign Wine Imports
MI Jie-bo1,HOU Li-ping1,ZHANG Rong2,BI Yu-guo1,DUAN Yue1,ZHENG Wen-jie1,*
(1. Animal,Plant &Foodstuffs Inspection Center,Tianji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Tianjin 300461,China;2. Qingha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Xining 810000,Qinghai,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increasing consumption demand of wine,the number of imported wine has increased year by year. But the existence of problems,such as blending,filling,counterfeit brand and excessive additives,resulted in the quality of imported wine varied greatly. In this study,focusing on access system,the provis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imported wine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ere introduced,and compared with those of China,which would be helpful to control wine quality authenticity from the import channels and improve China's liquor laws and standards.
Key words:wine;access system;import
收稿日期:2015-09-01
DOI:10.3969/j.issn.1005-6521.2016.02.051
*通信作者:郑文杰,博士,研究员。
作者简介:宓捷波(1978—),男(汉),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方向:食品分析。
基金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资助项目(2014IK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