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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刖刑的发展管窥文明的演进

2016-04-07张娜

卷宗 2016年2期

摘 要:本文就刖刑的发展历程,做了简要的梳理。在梳理的过程中发现刖刑从商代出现残损人下肢现象开始,历经东周、秦汉,呈现减轻的趋势。并且其名称也在发生变化,最为明显的是东周尚称刖刑,到秦汉则称斩趾刑。另外秦汉的斩趾刑还有刑等,即斩右趾是犯了比斩左趾更重的罪。斩左右趾的细分,同样说明对刖刑的慎重态度。汉代文帝时肉刑的废除,则将刖刑的轻缓化推向一个高峰。刖刑的发展可作为人类文明进程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刖刑;斩趾刑;轻缓

1 商代所见残损人肢体现象

距今约三千多年的甲骨文字中有“ ”(刓)字,象以锯加于腿的样子,有锯的一侧腿画的比较短。另外1965-1966年,在挖掘的山东省益都县苏埠屯的第1号墓的腰坑内,有一具膝盖以下的腿骨被截断的殉葬遗骸。又“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介绍,其中 16号墓的殉葬者虽骨骼状态保存良好,但是没有下肢骨,有可能在生前就已经残缺了。这种残损肢体的行为,在商代可能还不是一种刑罚,只是毁损异族身体,让其隶属自己,成为家内奴隶等,甚至是作为政治行为的神圣一环,但可以说这是刖刑的雏形。

2 东周的刖刑

(一)刖刑施用的频繁

西周是否将截断人下肢的行为作为刑罚,限于资料不是很明确。《尚书·吕刑》中有这样的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其注称剕指刖足,即断足。《尚书·吕刑》可能成于春秋时期,能否说明西周情况还不确定。另外《周礼·秋官·司刑》有:“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郑注指出刖是断足,周改膑作刖。膑是膝盖骨,《白虎通》有:“脱其膑也。”即膑是脱去膝盖骨,剕、刖指断足。即郑注认为皋陶改膑作剕,是改制度;周改剕作刖,是更名称。不过因《周礼》成书时间较晚,这应也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情况。

不过东周时期有刖刑是非常明确的。如《左传·昭公十六年》云:“杀公子阏,刖强鉏。”据杜注刖指断足。僖公二十八年云:“杀士荣,刖鍼庄子。”文公十八年云:“及即位,乃掘而刖之。”成公十七年云:“刖鲍牵而逐高无咎。”《孔子家语》云:“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庄子·德充符》中提到王骀、申徒嘉、叔山无趾三位兀者,都是受过刖刑的人。《韩非子·和氏》载:“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春秋战国时期不但有刖刑,而且被频繁地施用,反映了当时肉刑的兴盛。

(二)东周刖刑的施刑部位

东周时刖即断足,其具体施刑部位是怎样的呢?对此张建国先生认为刖足是断去脚前面部分,保留足跟,本文也赞同此看法。如《庄子集释》有段这样的记载,鲁国有兀者叫叔山无趾,“踵见仲尼”。兀者即受过刖刑的人,无趾是因为脚的特殊,而成为其绰号。踵是足跟、脚跟。即叔山受刑,无趾,只能靠脚后跟行走拜见仲尼。这段记载或可反应受刖刑的人的状态。“无趾”有学者解释为“无足趾”,即没有脚趾,这便与只剩脚跟的状态有差异。趾,在甲骨文中即指脚,《尔雅》、《字林》也释趾为足。本文认为春秋战国时趾应多指脚,与今天把趾作脚趾(脚前端的分支)来理解是不同的。如《左传·桓公十三年》云:“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杜注趾为足。僖公二十六年云:“寡君闻君亲举玉趾。”陆德明注趾是足。昭公七年云:“今君若步玉趾。”杜注趾为足。这些例子都把趾解释为足,且于文意可通。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刖,当是指断除除脚跟的部分,前文的“无趾”的“趾”虽然不是整只脚,但也是脚的大部分,可近似认为是脚。

另外,为论证春秋战国时期,刖刑的受刑部位是除脚跟的部分,张建国先生于文中还举了《左传·昭公三年》中的例子,当时晏婴评论齐国现状时,称“国之诸市,履贱踊贵”杜注踊是刖足者穿的履,此言表示刑多。张建国先生据此认为被刖之足尚能穿鞋,是脚尚有存留足跟部分,故可以穿特制的鞋即踊。本文认为这一根据或有不足之处。《说文·足部》有:“刖者 而行故谓之踊。”杜预注鑋,一足行,鑋一作 ,即被刖的人一只脚行走,因此称之为踊。由此可联想到踊并不一定指被刖之足穿的特制鞋,也可能仅是指单只鞋,即未被刖之足穿的鞋,与履的区别就是一只与一双的不同。

从以上文献来看,东周时的刖刑,施刑部位是除脚后跟的部分,比起甲骨文中锯人小腿,以及文献中提到的脱去人膝盖骨的膑刑还是有一定进步性的。而且《尚书·吕刑》中还有剕罪存疑可赎免的制度,虽然其适用对象与范围还需再具体分析,但也可以说明当时人已经意识到肉刑的残酷面,并想到了罚金赎免的办法,这无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

3 秦漢时的斩趾刑

(一)秦汉时刖刑名称之变及施刑部位

到了战国秦末期与秦统一初关于刖刑的情况,可以从睡虎地秦简中探知一些。在睡虎地秦简中不见刖刑,代之有“斩左止(趾)”,如《法律答问》简125、126有“‘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知为捕,除毋罪;已刑者处隐官。何谓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它罪比群盗者皆如此。”规定了群盗赦为庶人后,又犯自己监领的被施加刑械的犯人逃亡以上的罪,就要处故罪斩左趾为城旦。整理者将斩左趾解释为断去左足。可见斩左趾与前文的刖刑是类似的刑罚,但此时已不再叫刖。刖字在睡虎地秦简见于《为吏之道》:“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断割不刖。”整理小组解释廉本义是棱角,刖本义是割断。“廉而毋刖”指行事正直而不伤人,与“廉而不刿”意思相同。可见睡虎地秦简中的刖字与前文刖刑中刖的含义相似,只是睡虎地秦简已不再将它作为刑罚的名称。这可以算作战国末期刖刑的一个变化。汉与秦一样,不见刖刑,但有斩趾之刑,如《二年律令》简93“斩左止(趾)为城旦”,等。笔者检索了《张家山汉简文字编》等汉简文字编,发现刖字在汉简中几乎销声匿迹。

为什么要把从春秋战国开始普遍运用的刖刑,改头换面叫斩趾刑呢?斩,段玉裁注为断也,与刖同意。《韩非子·和氏》中对被刖了左右足的和氏如此议论:“然犹两足斩而宝乃论,论宝若此难也。”也可证秦汉时期斩趾的斩与刖刑的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那么难道是秦汉时期的“止”与春秋、战国晚期之前的“趾”的含义有所不同吗?秦汉时的“止”会是指脚趾吗?对此如林义光先生认同“止”为足意,但认为《汉书·刑法志》中的“斩左止”的“止”应是足之指。若是这样,受刖刑的部位不是又减少了吗?但林义光并未说明理由。张建国先生认为东周及秦汉时的刖足,都是断掉脚除脚后跟的大部分。本文认为刖足这一称呼沿用了几百年,秦却改称斩趾,同批简中有刖字,却不再用于指刖足。汉承秦也称斩趾,且几乎不见刖字。名称的改变,刖字的退出,这其中定有其背景,只是目前还没办法释明,只能留作待考。

(二)斩趾刑的刑等问题

关于斩右趾的一个问题是,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能见到处斩左趾的明确罪行,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25、126,规定了群盗赦为庶人后,又犯自己监领的被施加刑械的犯人逃亡以上的罪,就要处故罪斩左趾为城旦。张家山汉简简93是对官吏不按照法律执法的话,如果涉及到的犯人的罪行是死罪,那么这个官吏就要被处斩左趾为城旦。简194是对抢略人作为自己妻子者,及协助者均处斩左趾以为城旦。通过这些条文可略知哪些罪行要处斩左趾。但对于斩右趾,除在简88规定了斩右趾外,其余并不再见斩右趾,无从知道其对应了哪些罪行。对此,笔者猜测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未见斩右趾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偶然,斩右趾可能如简88所见,只是量刑上的一个便于肉刑累加的环节,从受刑部位上来说,斩左趾与斩右趾并无本质不同,不能说右脚比左脚更重要。只是当时的用刑习惯是先斩人左趾罢了,而到斩右趾时,则意味着两只脚都受刑了,同时意味着这个人已经犯了很重的罪。《韩非子》中记载:“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献之厉王,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对此程树德认为,刖有左右足的分别,在六国时期已如此。本文以为这一例子说明先斩左足,再斩右足,是沿用已久的习惯,武王以为和氏虽受刑不知悔改,还再次欺骗自己,于是又刖其右足(只因左足已经刖过而已)。也正证明本文前面所论述的,斩左趾与斩右趾并无本质不同,只是斩右趾时则意味着,这个人两足都受刑,是犯了更重的罪。《韩非子》中的记载是否能代表战国时期刖刑已经细分为刖左、右足,且二者呈累加关系,还不能完全确定。春秋战国大部分文献都只称刖足,未明确区分为刖左足或右足。也无法明确刖左足与刖右足是否有刑等关系。但事物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其在汉简中得到清晰呈现,即斩趾刑分左右趾,且二者之间有刑等关系。虽然都是肉刑,都给犯人造成终身残疾。但左右趾之间存在明确刑等关系,将左右足分出等级对犯人来说,也是有一定意义的。

(三)汉代废肉刑之议

随时代的发展,刖刑确实在逐步减轻。这种减轻肉刑的步伐在汉时更加大刀阔斧地进行着。《汉书·刑法志》在介绍西汉法制史中,提到汉文帝哀怜百姓受肉刑之痛,且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下令除肉刑,可用其他刑代替,并让罪人各依罪刑轻重,只要不逃亡,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赦免。对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至此,沿用已久的肉刑被明文废除,不得不称其为是中国刑法史的一件大事,正式拉开人类肉体从刑罚中解放的序幕。

然而对于这样一项富有人性关怀的举措,却在后世受到许多指摘,如东汉班固即认为“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可见这初步的改革还不够完善,笞数太多又不规范,而多致人死亡。这一点汉景帝似乎已经认识到,他两次下诏修改,最终笞五百减为笞二百,笞三百减为笞一百。并定箠令,对刑具的形制、施刑部位、施刑人的更替作了详细规定,如此被笞者才保住性命。这其中有令人费解的地方,即文帝满怀人文关怀,为什么会同意张苍、冯敬的奏议,原本当斩右趾的人,现在却要弃市呢?右趾与人性命孰轻孰重,张苍、冯敬也不可能不知道。怎么会留下这么明显的错误,让后人诟病呢?这就涉及到对“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一句,如何理解。显然班固认为本该斩右趾的人现在改为弃市,未轻反而更重。本文认为是当斩右趾,又犯笞罪,才弃市。一是从情理上来看,文帝跟张苍、冯敬不会犯这么浅显的错误。二是班固对改革的不满,提到了斩右止跟笞数两项,但景帝改革中,只涉及笞,從景帝的修正中可见景帝十分想把笞危害减到最低,保全人民性命的信念。但未涉及斩右趾,可能是斩右趾并非如班固所言直接改为弃市,而过于伤人性命,这可作为一个旁证。更有说服力的当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第88、92简的规定,“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城旦刑尽而盗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即黥者又犯当黥的罪,则施行劓刑;依次类推,劓者则斩左趾;斩左趾的人则斩右趾;斩右趾的人则施腐刑。可知受腐刑的人已经是连双足都没有了,是非常残缺的人了。因此汉文帝对当斩右趾(已经双脚残疾)的人,又犯笞罪,则不再继续施行残酷的肉刑累加,而是处死刑。而且从简92来看,城旦刑尽又犯盗赃一百一十钱以上的罪,要弃市。而斩趾罪多与城旦并罚,如简93“斩左止(趾)为城旦”,可以认为斩趾刑尽也只剩下死刑了。所以张苍、冯敬建议,将犯斩右趾又犯笞罪的人弃市,按照汉初的律令是无可厚非的,就算不能说完全轻刑化了,也不能像班固及后世那样理解,认为其远远重于改革前的刑罚。所以对文帝的改革仍要持肯定的态度。

文帝废除了斩趾刑后,武帝时出现了对敢私自铸铁器煮盐的人“釱左趾”的规定,韦昭注釱用铁作成,著左趾而代替刖刑。张斐解释釱,状如跟衣,著足下,重六斤,代膑,至魏武帝代刖。无论是代刖刑还是代膑刑,本质都是替代肉刑,体现了汉文帝除肉刑的制度在武帝时继续被贯彻。然而出现釱法,可想而知是受长期刖刑的影响。文帝废除肉刑,在后世一直议论不断,斩趾之刑也屡有奏议要恢复。隋朝建立了初步的死、流、徒、杖、笞五刑,但唐太宗時又议用斩右趾代替死刑,不过最终还是废除断趾法,唐时又完善了五刑。到距汉文帝改革近一千年的宋代又掀起恢复肉刑的风波,足见人观念革新的缓慢,但也可见人类趋向文明的大潮流不可逆转。

4 结语

综上,简略叙述了刖刑的一个发展历程,从甲骨文中的锯小腿现象,到东周时普遍盛行的刖足,以及赎刑的发明,又到秦及汉初斩趾刑刑等的存在,再到文帝废除肉刑,武帝创制釱左趾刑,隋唐时笞、杖、徒、流、死五刑的确立,最后到今天人们对死刑存废的讨论。从刖刑的发展,可窥见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逐渐意识到应给予生命尊重,并要珍爱生命。推人及物,人类的文明会向更高层次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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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娜(1987-),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史博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