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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借才异地

2016-04-07周雪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外人袁世凯异地

周雪

摘 要:民国北京政府继承历史重任,继续带领中国走向近代化,面临人才奇缺的现状,借才异地,向外国引进人才,无论是袁世凯当政的政府,还是民间言论都支持。借才异地,为中国近代化事业引进了一批人才,提供了重要经验。

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借才异地

近代中国遭遇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被迫走上近代化的道路,当时国家极缺发展近代化事业的各种资源,不得不借鉴外国,晚清的早期近代化经验为民国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民国北京政府搭乘历史的列车继续“借才异地”,延聘外人。

1914年4月中国参议院行开幕礼,袁世凯莅院演说,“今日中国当改处,白举待理,行政与理财二事,尤为扼要,顾吾国人士,对此二者,既无良好之历练,又乏精深之学识,昧然从事,必生龃龉,治标之法,莫若借才异地,聘任外人,备顾问而资臂助,或亦不失古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意也欤。”在此之前,主张革新的袁世凯,早在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十一月九日“对各国务员之讲话”中,提出“各省于举行新政,关于政治、法律、理财、实业、军政、教育、交通各事,若须聘用外人顾问,自可酌量任用。惟于未聘用前,须定期充任某项顾问,只任权限内应办事宜,不得干涉外事,以专责任。”可见,袁世凯还将“借才异地”的主张下达给地方各省,着重强调要注意避免外人干预“外事”,损害我国主权。有意思的是,袁世凯于1913年5月8日宣布“正式国会成立,外国专视我国政治进行为承认之准备。然建设伊始,经纬万端,非有学议宏富者为之顾问,不足以改良政治。查美国前任大总统罗斯福君,学问、阅历为世界第一。且该国业已承认民国,罗君素持亲慕中华主义。若聘为顾问,隆以礼遇,于共和前途实有裨益。”袁世凯一厢情愿,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既然“学问、阅历为世界第一”,又怎么可能屈尊在中国受聘为一顾问呢?袁世凯除了认为行政、理财两部门需要外聘人才外,其他部门也需要,还将此种想法付诸于实践。比如法制顾问有贺长雄(日本)、古德诺(美),军事顾问版西大佐(日本)、丁介尔曼(德),司法顾问(英)、阿脱夫(比),等等。

民国初年,中国缺少掌握先进技术人才,面对这种情况,提出引进人才填补空白的言论从不阙如。“民国成立,需才孔急,借才异地,登用客卿,势所必然”,“我以中国今日,才学识俱长者鲜,政治教育既未曾及,政治知识亦未发达,非得十年之预备功夫,广施代议政治之国所必不可缺之教育于民间,固无一事可成焉耳,由斯言之欲造成新中国之国家,固非取材于外。”“吾国今日新政肇兴百废待举,固有非用外人顾问无以权中西制度之轻重而折衷其得失之宜者。”

既是借才,必须有才,因此民国北京政府在聘用外籍雇员时,注重“以声誉卓著,道德高尚为标准”,为了保证人才的质量,“以收其效”,有人提议今后政府与各机关及私人工厂商号学校等,在雇用外籍人才时,宜采纳以下十四条办法:“(一)客卿勿由使馆领馆推荐,而宣自向外洋访聘学术优厂经验宏富品行端正不属于外国任何政府机关之人才。(二)客卿宜用私人合同雇用之,大致宜与雇用本国人员之条例相等。(三)客卿宜以技术人才为主,(如工程师医生等人)不可轻易在政治经济外交各方面,雇用客卿。(四)宜雇用业已取消不平等条约或向无不平等条约各国之人才为客卿。(五)如不得已而雇用尚未取消不平等条约之国之人才为客卿,则可于合同中,令其书明愿受中国司法裁判;愿遵守中国法律章程,完纳税捐租赋。(六)客卿宜专任制造建筑医院等事,統归中国长官,或主任或业主负责管辖,绝不可使之担任行政或督率事项。(七)客卿之待遇,宜与同级之华员,一律平等,虽可约给来回川资,不可使其身价处于华员之上。(八)客卿身命财产,应与华员一律受中国法律章程充分之保护,然不得享受特别优待。(九)客卿有不称职者,宜于合同中订明随时可以辞退,不给赔偿。(十)客卿如漏泄秘密,或危害中国主权,侵及外交及行政事项,或有不法行为,除由中国司法审判处罚治罪外,并应使其担民事赔偿之责任,向中国政府雇用之机关,或向雇用之校院或业主,赔偿一切损失。此节亦宜载入合同之中。(十一)客卿应受中国考试院之考试。(十二)客卿不能拒绝收受中文函件,并应使用中国文字。(十三)客卿不能收受本国政府之津贴或职务。(十四)客卿之职务及权限,应由雇用之机关或业主或学校医院,单独规定;并得随时自动修改之。”这些方法从各方面约束外人的聘用,如果得到落实,那么聘用外人的效果就会相当明显,可惜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彻底贯彻。

民国北京政府遇到某个职位需要人才,其首要想法即从国内寻找,即使国内富有经验及才干的专门技术人员极少,在遇到需要此类人员时时,也会坚持“同一经验才干之中国人,尽先聘用”。因此民国北京政府在选聘外人时,注重人才的质量。大部分应聘者携带履历而来,以此证明其能力。民国二年七月五日,交通部需电政参赞人员,丹麦人伊立克入职,并兼任电政传习所教习之职,于本年六月二十三日到部就职。其履历详细记载了他的学习及工作经历:“1883年至1889年丹国官办邮电局当差,并经丹京大学堂考试,取得文凭,又随陆军办理电务。1889年入瑞典国古登堡大北电报公司当差。1892年至1896年在芬兰尼斯达大北公司,1896年至1898年在上海大北公司,1897年在吴淞考试,得电师文凭,1897年春在斯秃脑狄斯克(船名)水线船上充电帮电师,1897年夏在大戢山充当电师,1898年至1901年在海参崴充当电师,1901年至1902年在上海天北公司帮办会计事务,1902年至1903年充上海大北公司会计处副总管,1904年至1905年代理会计处总管,自1905年至今充会计处总管,闻或代理驻沪总办。”

用人单位与应聘者订立合同后,要将外籍人员信息及合同抄送外交部备案,从外交部与各部通信函件来看,无论哪个部门聘用或者延聘外人,都要致函外交部,写明外籍人员详细信息,即所任职位的署别、机关别、职别及其国籍、汉洋文姓名、薪金,并标明新雇还是续雇及到差日期,有些还需填写附记。将雇员信息及聘订合同一齐交外交部。这样一来可以规范外籍聘用制度,二来可以防范日后聘用双方的纠葛。

参考文献

[1]《西报选译:论中政府之聘任客卿》,《大同报(上海)》1914年,第20卷,第21期,第13页。

[2]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献丛刊,河南大学出版社,第21卷,第53页。

[3]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献丛刊,河南大学出版社,第22卷,第449页。

[4]《论客卿》,史青,《大同报》, 1913年, 第19卷 ,第40期,第21页。

[5]林庚白著、周永珍编,《丽白楼遗集 (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07月第1版,第736页

[6]《奥讷使回任后恐有推荐顾问之举特先布闻以备预筹对付之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号03-01-022-01-003

[7]周伟:《雇用客卿问题》,新纪元周报,1929年 第1卷 第4期,第21-23 页。

[8]《函送雇用电政参赞兼交通传习所教习伊立生合同并履历由》,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号03-01-027-02-001

[9]《咨送全国海岸巡防处僱用洋员事项一览表请查照由》,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号03-01-008-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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