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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P2P网贷中的法律关系

2016-04-07姜润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细则借款人网贷

姜润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开发更是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发展。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细则》”),P2P网贷平台的运作开始谨慎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结束“草莽发展”的时代。

1 P2P网贷概述

(一)相关概念

P2P 即“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表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交互。《监管细则》将网络借贷定义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提供网络贷款的中介机构被称为P2P 网络贷款平台,简称P2P网贷平台。

(二)P2P在我國的发展历程

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成立,其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拍拍贷的运行主要借鉴国外Prosper模式,即单纯中介网贷平台。这是我国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贷平台,不吸储也不放贷,不对借贷双方信用提供担保服务,双方自主确定借款利率,同时采用竞标模式,实现双方在线自由交易。

P2P 网络借贷具有方便、灵活等特点,与银行贷款等其他借贷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借此优势,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跑路、诈骗等问题。

2014年8月11日,东方创投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宣判,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敲响了警钟。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界定,并明确了监管职能部门的分工,有望结束P2P行业的“草莽发展”,使平台进入优胜劣汰的竞争与合作阶段。早在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曾举行新闻发布会,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明确了对其监管的几点要求。同时,银监会表示,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已经开始启动。直至2015年12月28日,《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P2P网贷行业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 P2P网贷中的法律关系

(一)投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2条肯定了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借贷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笔者不再赘述。

(二)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P2P网贷平台所开展的业务主要为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该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类业务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服务。也有学者认为该平台类似于借款人的委托人,平台接受委托,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借款信息,向借款人收取一定费用,认为平台与借款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笔者更倾向于前一观点。

此外,在实践中,有的网络平台公司与客户明确签订担保协议,其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有的网络平台公司采取垫付本金模式,即约定网络平台以自有资金为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欠出借人的本金债务部分,承担垫付责任。该垫付责任如何理解,应根据合同的文义以及网络平台公司作此承诺的目的进行解释。一般而言,其本意若为承担担保责任,其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的,则应认定为担保,不能认为债务承担。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肯定了平台的担保人地位。但是《监管细则》明确禁止平台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其发布的《监管细则》即使生效了,亦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并且,《合同法》规定,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被认定为无效,违反部门规章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而,平台的担保行为依然会被认定为有效,即平台依然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地位存在。但是违反《监管细则》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平台,将依法受到监管机构的查处。

3 《监管细则》最新规定解读

1、细则明确要求,借贷金额需要设置上限,旨在引导用户分散投资,不许开展线下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平台开立网贷门店。

2、细则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平台不得为任何产品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做任何保本保息等夸大宣传或承诺,更不得发布虚假的项目和捏造虚假借款人非法集资。

3、细则明确要求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隔离开来,这是极其重要的一道防火墙。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管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细则对网贷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首次做了具体规定,也是为了减少过去几年因“跑路”而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在网贷中介机构发生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平台无法继续经营时,其已达成的有效借款交易仍受法律保护,该等资产不纳入平台自身资产范围,借款人仍需还款,出借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最后,《监管细则》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正式颁布实行,根据实际情况的可执行性,行业还会提出许多修改意见,因此还有可能会有变动。无论如何,此监管细则的出台将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期待它的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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