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商标战略看“微信”商标案
2016-04-07钱继善
摘 要:2013年5月,创博亚太科技以腾讯微信涉嫌侵权发明专利为由,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但却因为违反“微信”商标注册法而最终败诉。该案件也引起了社会企业界、商标界以及法律学术界的一片哗然,更因其受众面广泛而牵动了众多社会公众的视线与神经。如何看待这场创博亚太与腾讯的知识产权之争,本文将从企业商标战略与法律角度来着重审视分析。
关键词:微信商标;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战略;法律案件;腾讯;创博亚太
2011年10月,创博亚太有限公司率先对“微信”文字商标进行了注册,而且该公司称已经在微信业务中加入了包括“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等功能,相对完整的为用户提供包括黄页电话簿和用户位置信息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在两年后创博亚太对腾讯公司的商标抢注侵权诉讼却以“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而败诉。更让创博亚太心寒的是,腾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改变专利权有效这一决定并被予以认可。最后,法院判定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对微信商标进行重新审查决定。2015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创博亚太上诉请求,判定微信商标权归腾讯所有。
1 基于企业商标战略的案件探究
近年来,我国社会企业开始实施“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商标允许在商品或服务中直接使用。但企业必须首先明确一点,虽然可以使用商标权限,但在未注册状态下使用商标是存在巨大隐患的。创博亚太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它引起了社会公众及法律界的思考。
虽然腾讯公司在微信商标案中胜出,但实际上腾讯自身也曾经受到过同样的遭遇,早在1997年,腾讯公司就开发了符合中国用户习惯的及时通讯软件OICQ,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在功能方面比较全面的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信息收发、网络呼叫、传输文件等功能,但在2001年被奇瑞公司起诉,在随后长达11年之久的QQ汽车商标争夺战中以失败收场。所以这一次,腾讯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过来人”,对微信商标的注册本应该提前谋划布局,但实际上腾讯却再一次被一块石头绊倒,没能为这一“备用商标”提前注册,也没有与公司字号“腾讯”绑定,腾讯对商标监查的严重失位也就导致了这一次法律争端的出现。从企业商标战略角度讲,腾讯既没有按照办理注册人名义来进行商标的有偿转让,也没有对商标实施更换或重新注册,更不曾对商标公告后提出异议。因此这样看来,创博亚太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们先于腾讯一步注册申请微信商标也没有任何异议,反而是腾讯在企业战略上一错再错,那为什么最后为商标知识产权争端买单的依然还是创博亚太?应该考虑从企业商标战略的法律层面来审视这一事件[1]。
2 基于企业商标战略法律层面的微信商标案纠纷分析
(一)关于“绝对禁用条款”与微信商标
在《商標法》的第十条第一款中就规定了某些标志是不得用于商标使用的,因为它们都是商标禁止使用的内容,也是商标审查的基本标准。具体来说,对“绝对禁用条款”的解读可以总结以下三点。
首先,所谓被审查的“标志”,其本身是否有予以禁止作为商标的具体理由;其次,如果具有此类理由,那么该“标志”是否具备任何人都不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权限,更不能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最后,在《商标法》中给出了“但书”这一概念,例如该法律条例中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就明确指出“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等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也不能被作为商标,除非得到国家政府的同意。”
(二)“微信”商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条例就可以被应用于腾讯与创博亚太的“微信”异议争端案件中。而最终的终审判决也表明,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使用对社会、对腾讯是存在“不良影响”的。
关于“不良影响”在法律上还被称为“兜底条款”,此类条款一般都是较为抽象的,它并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是完全基于社会生活发展的复杂特性来给出标准的。所以说,此商标案件的不良影响不能用“穷举法”来解释,因为它无法安全给出所有不良影响所造成的所有情况。不过利用“兜底条款”依然可以对某些法律属性划出相关界限,并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被适用于腾讯与创博亚太的这起“微信”商标案中[2]。
(三)“微信”商标案涉及“特定用户群体”
在本案件中,“微信“的使用涉及大量消费者群体,它的纠纷就在于混淆了广大消费者群体或干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其并非是与腾讯公司的企业利益相抵触,所以说该案件所涉及的是公益而并非私益,它也是适用于不良影响这一条件的前提。
具体来讲,企业在市场上使用任何商标都应该针对于不同的特定用户群体和企业用户,这里就形成了一个以商标为纽带桥梁的“利益共同体”,它促成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以客观来讲,“特定用户群”与“利益共同体”之间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只是在数量方面存在差异。可以说,关于此次“微信”的商标纠纷,确实触及了创博亚太和腾讯这两个“利益共同体”,它不是针对某个个体企业利益的单纯性抵触,其呈现的应该是商标纠纷案件中所惯有的常态。但在本案中,它却被认定是属于公益而非私益的,这也是创博亚太感觉不服的地方,因为它既没有任何官方的法律认定标准,也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四)从企业专利意识层面看“微信”商标争议
对创博亚太和腾讯两家企业而言,他们在创业初期都经历了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他们的创始人侯万春和马化腾都是以专利发明起家的,对早期专利申请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对通信技术领域具有很深刻的了解与认识。虽然在专利申请上,侯万春的77件远远高于马化腾的11件,但是在此次“微信”商标争夺中,侯万春和他的创博亚太却甘拜下风,这不由让人质疑,是否是小公司纵使有再大的梦想,在遇到腾讯这样的大企业后都要成为炮灰?因为在终审判定中也提到,由于改名而造成广大用户混淆认识的创博亚太在与腾讯后期推出的“微信”品牌相互混淆,从而对广大用户造成了较为消极与负面的严重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广大用户切身利益,不能将“微信”商标裁定给创博亚太。因此从企业商标战略和社会影响角度来看,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有待商榷的。原本在《商标法》中的绝对禁用条款却成为了鼓励腾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积极条款。对创博亚太而言,看到腾讯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所存在的风险而积极抢注,待注册成功后再使用“微信”商标,这种思路不但无可厚非,还非常值得推崇,但是由于在市场销售与企业商标战略层面的失误,却让他们错失了“微信”这样一个金字招牌,甚至连商标异议提出的机会也不复存在。所以综合来看,该案的判决显然偏离了《商标法》立法的本质内涵[3]。
3 总结
总而言之,创博亚太在“微信”商标方面的企业策略实施是有待考量的,而腾讯虽然赢了这一战,但他们冒风险使用未注册商标,第二次犯错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更重要的是,该案的最终判决却以改变商标立法初衷为判定条件,这种判决结果是不利于国家及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商标战略的。所以可以见得,我国《商标法》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还有待完善,避免这种“不良影响”的再次出现,而使用未注册商标被抢注的教训也足以敲响业界警钟,更加重视未来的企业商标专利发展战略部署。
参考文献
[1] 付丹.浅议“微信”商标纷争背后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5(15):285-285.
[2] 姚泓冰.“微信”商标纷争背后的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87-89.
[3] 王好.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5(4):78-89.
作者简介
钱继善(1980-),男,汉族,湖北赤壁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