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参与模式初探
2016-04-07苏彦璁
摘 要:当前我国农村在“乡政村治”的制度背景下出现的众多治理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区社会参与程度有限,“村民自治”并未完全实现。因此,通过引入社会团体模式、传统社会模式及网络社会模式等新的社会参与模式,来推进社会参与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农村;社会参与;治理
尽管从统计数字来看,我国城镇人口已经超过了我国农村人口,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农村的发展和治理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段内都将是党和政府密切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当前我国在乡村以及乡村治理当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我国乡村社会当中社会参与发育的不完全,制度设计中的“村民自治”并未完全实现,农民的自主地位未能得到完全确立而产生的。因此,本文将评析我国农村治理现状,探究我国农村中可能引入的社会参与模式,为提升我国村民的社会参与程度,落实村民自治,改善我国农村治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1.我国农村治理现状
当前我国的乡村治理,虽然已经摆脱了解放前的混乱以及改革开放前的集体主义的治理模式,建立了“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结构,并努力建设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新格局,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乡政村治”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村民监督难以落实,“村民自治”沦为口号,公共服务缺失等。
在“村政”之下,乡镇干部兼具经济政治两重身份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他们利用政治身份和资源直接从事经营,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空间。这直接损害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威,使作为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处于利益分割当中,严重影响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一些地方,乡镇干部甚至利用国家政权代理人的公共身份直接向农村社会进行索取,对村民造成极大的物质与精神压力。
在“村治”之下,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标志的乡村自治则常常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名实分离的状况。在一些地方,乡镇干部无视村民的民主诉求,通过对选举过程的操纵,乡镇政府直接控制村委,对农村事务直接发号施令,使村民自治沦为了乌托邦式的理想,这对我国农村居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以及政治地位的提高造成极大的破坏。
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基层政权汲取税收的功能丧失,基层政权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在当下社会生产力发展迅速,人民群众需求愈发旺盛的背景下,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与动力,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愈发捉襟见肘。这使得中国农村面临难以想象的萧条景象。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治理缺乏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基层政权与民众关系被破坏,“村民自治”有名无实,公共服务也陷入困境。这些事实说明了,在“乡政村治”不变的前提下,单靠政府一体的力量难以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改善。因此,通过各种模式引入新的治理主体,促进农村社会中的社会参与,應该成为解决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对策的题中之义。
2.我国农村社会参与模式
通过各种不同模式引入社会治理主体,促进社会参与,是破解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困局的重要途径。放眼古今中外,社会团体、传统社会和网络社会,是我国推进农村地区社会参与的三种可供参考的模式。概括而言,社会团体模式引入各个领域各个类型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辅助和补充;传统社会模式以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为蓝本,强调社会自治传统精神,坚持村民自治;网络社会模式则依靠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让个体公民也有力量对社会治理发表意见,疏导民意。
2.1 社会团体模式
社会团体模式指引入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团体,如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妇女组织、专业协会等,提供政府不能或难以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尽管社会团体的发育仰仗一定的公民智识水平和志愿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的参与模式在广阔的农村没有用武之地。一方面,对于我国乡村治理当中出现的如民生、环保、乡村规划和社会救助等问题,专业的社会组织的介入与运作,往往能够凭借其专业性、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取得比官方机构更好的效果。而在另一方面,来自国际的一些大型非营利组织的“滴入式参与”,更是能够通过其雄厚的实力以及高度的专业化带来更好的解决方案与效果。更进一步来说,社会团体的引入,能够更好地勾勒了国家力量的边界,有效限制了公共权力的滥用,减少权力寻租与滥用,与此同时也为农村居民的社会参与提供新路径,体现了对公民地位与价值的尊重。
2.2 传统社会模式
在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第一主体无疑是政府,但是从负责教化与征税的“三老”开始,乡绅,和民众自身的代言人“布衣领袖”等角色都是农村治理的参与者。他们不但提供了部分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同时也限制了皇权在基层的过度膨胀,保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地区曾长期存在自治的事实,我国古代农民有着高度的自治自觉与传统。
当前,强调传统社会参与模式的意义并不在于重新培育乡绅或者乡村精英,而在于通过必须切实实行村民自治,重新构建村民自治的程序,履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将村民自治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让村民选出来的管理者真正能够代表民意,也真正能够对民众负责。要达到这一结果,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执行本村自选,即候选人必须来自该村,杜绝所谓“空降兵”候选人。通过执行本村自选,候选人必须直接面对本村的乡土联系与道德压力,从而得到改善村治的激励与监督,更好地为村民服务。
2.3 网络社会模式
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到来,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新科技产品,以及网络信息技术从上世纪末开始逐渐进入我国的寻常百姓家。而这就为网络社会模式的引入创造了条件。
网络社会模式指的是普通村民通过微博、网站、微信等信息技术或平台,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去,这既包括对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议,也包括对这些机构的评议与监督。值得提出的是,由于网络拥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特质,如互为主体性、跨地域性、可选择性和去时间性等,极大地削弱了由于传统的科层制、或封建等级序列而遗留的等级观念,降低了村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投入的成本,加强了村民在政治上和管理上沟通的能力。而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信息的传递呈现多元化和多路径,“自媒体”时代已悄然到来,政府对信息发布的垄断能力不断削弱,更多的民众不再需要通过官方机构发布的信息来获取咨询,而只须通过个人电脑,手机等等方式即可。这大大方便了我国农村地区的普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
3.结束语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在“乡政村治”的制度下问题层出,村民与国家关系被离间,基层自治与民主难以实现,而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为继。这样的困境下,引入不同的社会参与模式,如社会团体模式、传统社会模式和网络社会模式等,丰富治理主体,让更多的普通村民能够参与其中,对于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优化乡村社会治理意义重大。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优化我国乡村治理的道路上仍然困难重重,新模式的引入不但原部门和的放权与退出,基层政权领导者的自觉,更是需要顶层设计者的高瞻远瞩与制度自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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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苏彦璁(1991-),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汉,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