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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单位角度浅析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2016-04-07廖月恒王玉玲

商业会计 2016年6期
关键词: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审计

廖月恒 王玉玲

摘要:本文结合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从施工合同审计的内容、施工合同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建设单位如何加强当事人权利义务、提高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质量、防范工程造价结算审计风险等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为促进工程审计质量的提高做参考。

关键词:建设单位 施工合同 审计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新的工程项目不断建设,怎样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建设单位方来说,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严谨、规范,不仅影响工程监督管理,甚至会给工程竣工结算带来不少问题。本文结合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建设单位如何提高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加以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施工范围、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形式价、违约及争议解决等。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就是做好这些主要条款的审查。

(一)施工单位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的审查

主体资格合法是签订合同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合同履行才有保障。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将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排除在外,是做好施工合同审计的前提。审查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核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材料的经营期限是否失效,拟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内;二是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项目施工的资质等级,看它是否达到承担项目的施工要求。除了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可登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对其提供信息的真伪进行查询。

(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1.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等级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从建设单位的角度来说,质量标准等级不需要提高,否则就意味着增加工程造价。为了在评标中获取高分,提高中标率,一些施工单位往往在投标书中提高工程质量等级。为此,建设单位可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投标人擅自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不予增加。

2.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双方索赔的重要内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重要环节。合同工期包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开竣工日期的起算时间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易引起纠纷。99版施工合同范本对于开工日期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合同中对于实际开工日期的约定各不相同,有的以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作为起算时间;有的以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等。新施工合同范本第7.3.2条款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算”,解决了双方长期争议的内容。

3.工程款支付。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超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甚至有些工程在最终竣工结算审定后才发现已付工程进度款大于竣工结算总造价,超付的工程款项难以追回。审计人员在审核时应注意合同对于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是否合理。按照《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在工程价款的60%—90%之间。而实践中,这一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的85%较为合适。审计人员还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避免因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不恰当给工程后期的施工及竣工结算审计的执行造成被动。

4.价格调整。价格调整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材料信息价的调整。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对于基准价(一般为项目投标当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约定范围以内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约定范围以外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为避免结算时发生扯皮现象,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的名称、调整造价的计算方式。建议单独列项调整,并按施工单位投标让利系数进行下浮。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方须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2)设计变更等原因的调整。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但是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因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新增的项目,套用项目所在地现行定额及施工期间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再乘以施工单位投标让利系数调整合同价款。政策性人工、机械费、定额费率的调整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单独列项调整,再按施工单位投标让利系数进行下浮。

5.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年限,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则该保修条款无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约定。值得注意的是,新施工合同范本15.2条增加了“缺陷责任期”,该条款极易与质量保修期产生混淆。对建设单位来说,缺陷责任期必须将质保金退付,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缺陷期满并不等于保修义务的消除。如果质保期长于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满后,还须承担工程的保修义务。

6.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应尽可能对这些自然灾害现象进行量化,如多少级以上的大风、地震、多少毫米以上的雨、雪造成的损失等才能视为不可抗力。对违约条款,主要是审查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等,有无明显加重一方责任的条款。同一施工合同,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能预先估计违约的损失,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则可免除争议发生后的举证问题。为避免日后争议扯皮,对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等的具体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约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合同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矛盾,甚至背离原合同主要条款

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没有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使招投标结果流于形式。例如:改变合同价格形式,将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单价合同变更为固定总价合同;缩短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更有甚者,在施工合同签证之后,又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如价格调整、竣工结算方式等做大幅度的修改,违背了原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所谓的“阴阳合同”。

审计对策:制订经济合同审核的内部控制制度。施工合同签订前,工程主管部门首先要审核把关,财务部门从资金角度对工程付款方式(主要是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核,最后才送审计部门审核,涉及金额大的合同还须经法律顾问的审核,方可盖章确认。严格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否定招标结果变相抬高工程造价的行为。

(二)合同措辞不严谨,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

有些合同只规定了工程价款,没有规定结算及收费依据。工程发生变更后,造价的增加如何调整不明确;一些施工合同用语不规范,描述不清晰,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例如:对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没有明确约定,简单填写“据实结算”“按实调整”等模糊性语言;对施工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明确,只是笼统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等。

审计对策: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用词不严谨,描述不清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合同措辞必须严谨,主要条款如合同工期、价款支付、价格调整、违约责任等必须明确约定;专用条款用词应规范、清晰、准确,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不得使用“据实结算”“按实调整”等模糊性语言,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工程变更签证不规范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几乎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变更及签证。一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上的疏忽及漏洞,通过签证对工程量进行大量变更,或签证单只记增加的工程量,而对减少的工程量不进行记录,甚至出现签证变更的工程量不实、签证价格比市场价虚高很多等问题。

审计对策:必须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及有效签证的确定原则。工程签证单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的签字盖章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单须连续编号,载明日期、签证原因及事实经过,涉及到工程量变更的,还应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隐蔽工程还须附现场照片等。对签证单中的价格问题,须多方询价对比,增加金额大的变更还须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目前,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的审核大多数停留在事前审计阶段, 实际上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不少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例如:拖欠工程进度款、拖延工期、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等。 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延伸至事中、事后,并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在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审计人员应注意把握好跟踪审计的度,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越位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因为一旦进入管理者的角色,审计监督职能就会弱化,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必然会受损,审计质量将大打折扣。同时,审计人员应加强法律条文学习,利用合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薛红.关于竣工结算合同审查的几点思考[J].审计月刊,2014,(11).

[2]孟凡君.高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3,(12).

[3]闫亚珍,刘娟,张洪涛.浅谈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J].流通经济,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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