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背景中的问题探析
2016-04-07宿立燕
宿立燕
摘 要:电子商务的便捷电子化造就了它日趋成熟,网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结果就是既让传统贸易方式减少了交易数量,侵蚀了当前的税基,又因电子商务属于全新的事物,在建设信息化与征管上税务部门没跟上电子商务的节奏,导致了征收网上贸易税务的真空区,网上贸易有着严重的税收流失情况。本文根据税务征管在电子商务下的意义及其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税收征管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税收征管;科学化;管辖权
这些年伴随发展迅猛的互联网、步伐加快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正一步步变成一种引导性的、新兴的及大众化的交易方式,这必将在我国乃至全球贸易中成为发展浪潮。据有关方面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在网上大幅增加交易数量。但因交易中的电子商务有着隐蔽性、电子化、无形性的特点,让当前税收征管法规无所适从,造成电子商务业游离在当前税法监管外的交易量大增,引发大量税款在我国流失。所以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呈现的特征进行全面清晰的认识,对电子商务会给当前税收法律的实施及管理水平引发的诸多问题加以分析思考,及时寻求有效策略,促进税收征管更加有效,推动电子商务有序规范化发展。
1.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下电子化的意义
1.1 有助于税收征管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
税收电子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具体表现:其一,税收电子化是对时空限制的破茧,即纳税人随时借助电脑给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请,同时通过税务网站享受相应的税务服务,不但让纳税成本节省下来,还能使涉税事务便捷办理;其二,税务电子化能使税款划解与征收由无纸化、电子化取代传统的纸质化、手工化,传统的实物纸质票据被电子化的全新的票据取而代之,其结果必然是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税成本;其三,实施电子化的税务后,税务档案也必将实现电子化。税务档案实现电子化不但能让纳税档案保障系统完整,还能便于税务员按其需要不同来调阅。其四,实施电子化的税务与不同征管软件的运行,必须将税收征管的数据质量抬高,并让征管提高规范性、科学性,进而推动税收征管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
1.2 有助于公开税务,实现依法征税
税务实施电子化对公开税务、实现依法征税很有利。在税务实施电子化中,互联网这一发布信息重要的工具必然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向社会大众逐步透明税务部门的职能、组织架构、流程规章等,如此一来大众对不同涉税事宜既能借助网络加以了解,还能利用网络对外公开的电子邮件、电话等联系方式,对税务员的行为与作风进行举报、监督,让原来封闭式、神秘化的税收征管步入公开化、透明化,使其行为更加阳光、公正。
1.3 对税务部门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很有利
在运行的国民经济中关键职能部门就有税务机关,它肩负着经济分析及决策的众多任务。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电子化税务对决策水平的科学民主化意义非凡。首先,税务部门实现电子化税务后,可透过应用互联网将获取信息资源能力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实现更加丰富、齐全的决策信息。其次,从决策方法来说,电子化的税务既能借助网络、数据库获取众多定量及系统的分析,还能广泛的通过外部专家、网络展开联系,进而通过远程互联网实现头脑风暴法等决策方法。最后,在税务部门与大众加强交流方面,互联网为其提供极其便捷、畅通的路径,既对税务部门倾听大众呼声、集思广益,及接纳社会各界的建议很有利,又对税务部门决策接受大众的网络监督,使决策减少随意性、盲目性很有利,进而让各种决策可以符合实际工作,为发展社会、经济提供更好服务。
2.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下遇到的问题
2.1 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
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下将本国企业视作配送中心或仓库,把网点设立在一些低税或免税的国外区域并展开商务活动,以便实现纳税减轻的目标。此外,有的跨国集团在应用网络技术中让内部一体化程度更高,能让他们为了逃税在内部可轻而易举的实现转移定价,这更加复杂了原来转让定价的复杂性问题,为此在国际上更加剧了反避税与避税之间的激励斗争。从国际税收来看,已延续多年争论属地与属人原则。它的本质就是协调收入来源国与本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很难对税收管辖权确定范围,其范围是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政治权利范围。伴随逐渐普及的电子商务,在网络供应链中企业只是扮演某个节点的角色,企业通过网络处理众多业务活动,进而在居所不定的信息网络中开展交易活动,导致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很难收取与控制税金。征收电子商务税收无论选择属人还是属地原则,在确定电子商务组成了谁的经济新要素后,正发挥推动贸易发展的潜力。将企业与消费者差距极大缩小,它不但让企业有及时、方便省钱的好处,还会让电子商务极大发展带动经济高速成长。
2.2 艰难的税务管理环节
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经济信息就决定了税务管理与核算税收。纳税人在传统交易中,记载其经济信息的是真实合同、发票、账薄、单证及往来票据等载体。电子商务则属于无纸化的交易,运用信息技术会让记录交易呈现电子形式,比如电子汇票、电子发票。然而能轻易的修改电子凭证、账薄,并且不会留下线索、痕迹,这将失去追踪审计凭证的基础。另外为了保护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同样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信息与交易内容的掌握增加了难度,反而变成掩盖纳税人交易信息与偷漏税活动的方式及天然屏障。例如用安全防火墙、用户密码及超级密码等措施来保护网络安全,相应使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相关凭证、账薄,对纳税活动的监控能力受限,为企业删减、篡改电子凭证、账薄记录的信息赢得时间。企业要是没有建立电子账薄,应按税收征管规定可通过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税务机关观察征税对象的生产设备、人数、原材料等指标,查实后确定应纳税额,但在网站上无法提供这些指标来观察,加上不可靠的电子信息记录,失去了原来核定征收方式的土壤。
2.3 难以判定纳税人身份
在互联网中的市场是虚拟的并非实体,网上没法触摸到任何产品。这种市场既看不到现实中的销售人员、店铺、商场,甚至连单证、合同、资金等产品交易手续都呈现出虚拟的。此外,发展的互联网、普及的电子商务,更加让企业变更经营住址易如反掌,如此种种导致难以判定纳税人身份。例如高新技术园区是众多电商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首选位置,有高新技术证书,同时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明确限定电子商务业务。有的企业执照上明确从事出口、销售及研发软件与系统集成,可实际干得却是电子商务的活。在所得税上这样的企业是属于出口型企业与技术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制造企业,又或服务企业,实在弄不清。
3.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下的完善策略
3.1 选择适当的国际税收管辖权
针对税收管辖权,世界各国有的选择属人管辖权,有的选择属地管辖权,但少有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只选择单一征管方式,通常是一个为主,一个为辅。正常而言,发达国家民众有众多跨国经营、对外投资行为,能从他国摄取不少经营所得、投资收益,所以它们为了得到国际税收管辖权多坚持以属人管辖权为主;相对来说发展中国家只有较少的海外投资收入,为了保护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多坚持以属地管辖权为主。依据当今我国拥有较多的外部投资实情,在电子商务下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必须坚持以属地管辖权为主,属人管辖权为辅。并且要有效处理因收入来源国与本国差异而导致的征税难的现实情况。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就能对个人网站、企业网站提供完善的商务服务,及征收所有网络交易税收的依据。
3.2 税务征管建立科学的模式
就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而言,税务机关各级单位在登记税务中要全面了解一切电子商务活动,详细掌握其所有资料,对纳税人记录所有贸易活动情况了如指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必须严格审核上报的各种资料,并且做好有关纳税人的保密工作,银行、技术部门未来作用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加强与其合作,定期跟这些单位交流分享信息,便于更加有力监控税源。个人、企业对电子商务活动报税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电子商务资料,同时税务机关需委托网络服务商对其提供的资料加以证明,便于保障期真实性。企业由网络销售的产品、提供的劳务服务要独立建账核算,便于对其申报收入能让税务机关准确核定属实与否。就简便税收而言,需要制定一项适合网络交易的优惠税率,以便独立征收核算。这样做的基础就是企业由网络销售的产品、提供的劳务服务要独立建账核算,要是没做到独立核算,税收优惠一概免除。就技术而言,税务机关需擅用网络技术,研发推出电子税收系统,使用的征税软件需具备追踪统计功能,自动对网络上的每笔交易按金额、类别计税,渐渐顺应征收网络交易税收的要求。
3.3 加强税收法规政策的改善
当下我国税法是以有形交易为前提的,对电子商务形成的税收不能全部解决,所以电子商务形成的税收对目前的税法提出新要求,必须对其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其一,修订传统交易中的基本概念,诸如准确界定产品、劳务、常设机构等名称的外延与内涵,方便对电子商务明确纳税科目、征税对象等。其二,对其交易活动明确界定所得种类,规定不同种类采用的税率、税种,对电子商务在当前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法中增加税收规定。其三,还应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开设新税种,比如计税依据采用字节数来核算应税额,避免出现某些交易的漏征、不征税现象。
4.结论
综上所述,发展蓬勃的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及判定纳税人身份等方面受电子商务冲击严重,这就要选择适当的国际税收管辖权、税务征管建立科学的模式、加强税收法规政策的改善。在日趋发达的电子商务中顺应发展潮流,对电子交易市场加以规范,完善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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