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下众筹模式的实践探索
2016-04-07刘懿增
刘懿增
摘 要:近年来,我国众筹平台与项目层出不穷,同时却面临着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风险防护措施单薄、投资者盲目性较大等问题,严重限制了我国众筹的发展。而政府主导的众筹模式能很大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因此,探索由政府主导的众筹模式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结合我国众筹现状探索性地提出政府主导众筹的四种模式:政府名义捐赠与赞助式众筹模式、政府代理的预售型众筹模式、政府担保的借贷型众筹模式以及政府入股式股权融资众筹模式。
关键词:众筹;众筹模式;融资平台;投资项目;政府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07-03
众筹也称群众筹资,或大众筹资,其核心是吸引网友募资,并按照一定方式给予投资者相应的汇报[1]。有学者认为,众筹起源于2009年的美国,还有学者认为众筹的思想最早起源于18世纪初期音乐行业,而第一家真正意义的众筹公司ArtistShare起源于2001年的英国[2]。不管众筹起源于何处,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已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从2008年起,众多知名众筹网站相继启动,众筹进入快速发展阶段[3]。根据Massolution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2009年开始,全球众筹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年增幅超过60%,2012年增幅接近100%;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为5.3亿美元,2013年达到51亿美元,增加了约10倍,年均复合增长率约63%;在2007年,全球不足100个“众筹平台”,而现在有450多个,150多万企业得到了启动资金[4]。
一、我国众筹的发展状况
(一)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在中国,2011年2月寒雨首次在其文章中将Crowdfunding译为众筹,2011年7月后,随着“点名时间”“众筹网”“品秀在线”“中国梦网”等知名众筹网站的启动,众筹开始快速发展[5]。零壹数据监测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内已有128家众筹平台,覆盖17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不含港台澳地区,下同)。其中,股权众筹平台32家,商品众筹平台78家,纯公益众筹平台4家,另有14家“股权+商品性质”的混合型平台。2014年度,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 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活跃支持人数至少在70万以上。股权众筹方面,可获取的数据显示成功项目有261个,筹资总额5.8亿;考虑到第一梯队的天使汇、创投圈、原始会等平台未公开具体项目数据,预计筹资总额至少在15亿元以上[6]。
“点名时间”是成立于2011年的中国众筹网站,它仿照Kickstarter的商业模式运作。网站的规章制度,甚至页面设计都参考Kickstarter的风格。在完成了几个经典项目的众筹活动后,点名时间获得了国内知名网站和媒体的支持与关注。“淘梦网”的商业模式与“点名时间”类似,不同的是,该网只针对微电影进行众筹,旨在打造国内最大的微电影筹资平台[7]。2013年10月,国内借鉴众筹理念的融资平台“天使汇”被新闻联播报道,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范。成立于2011年的“天使汇”自成立至今共有70余个项目完成筹资,总筹资额高达2亿余元人民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项重要模式,它的发展将促进我国投融资体系的发展与创新[8]。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社会融资体系中间接融资占据了总额的绝大多数。
(二)我国众筹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行业仍处于“无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的状态[9]。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很容易陷入到“非法集资”的陷阱。由于众筹平台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加之很多众筹平台的管理办法都是从欧美等信用环境良好的国家舶来的,我国当期信用环境较差极易产生信用风险问题,尤其存在较大跳票风险。延期发货现象普遍,平均延期时间为2.4个月,大型项目延期发货时间要长于小型项目。
2.现有众筹平台对于支持者的保护措施十分单薄,将风险基本转嫁给了支持者。对于奖励类众筹,支持者面临巨大的跳票风险。国内众筹网的用户服务注册协议描述为:如果众筹网上发布的项目成功,则东方联合会协助、监督项目发起人兑现对项目支持人的回报;如果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支持人因此产生纠纷,应双方协商解决,东方联合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东方联合承担任何责任。点名时间的服务条款有如下表述:用户使用点名时间服务的风险由用户个人承担。点名时间对服务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目的的适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权利等的担保或保证。国内外众筹平台都没有在网页显著位置强调众筹的风险性,这容易让消费者将众筹与传统网上购物混淆,忽视其风险。
3.众筹方式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其成本相对较低[10]。相较于VC、PE,由于担心公司管理权被稀释而不需出售其公司股份;相对于银行借款,其支付的费用除部分网站要求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外无筹资成本。此外,众筹方式的一个隐性成本在于由于创意被在公共网站上披露,有可能被他人剽窃。因此,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在设计之初,其设计方式就存在一定缺陷,即借助众筹平台发布虚假项目,筹集资金挪作其他用途。
4.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在众筹过程中会出现羊群效应,即当众筹项目刚刚开始的时候,其筹资速度较慢,而已完成筹资金额即将达到目标金额时,筹资速度较快[11]。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支持者本身可能将已完成筹资额当作衡量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虽然众筹网站规定发起人自身不能充当支持者,但是发起人可以通过注册多个账号或者寻求他人帮助的方式形成众筹项目的初始投资,造成项目受到热捧的假象。一个可能并不被业内人士看好的项目会被热捧,甚至是虚假项目也有可能会被普通支持者注资。这种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在我国众筹过程中时常发生。endprint
二、政府主导众筹的必要性
(一)政府作为平台建设主导者具有权威性
欧美众筹发展十分迅猛,和他们相比,我国众筹的发展明显存在诸多问题,但其中缺乏高知名度、强可靠性的众筹平台是最主要的问题,该类平台的缺失使得产业发展缺乏强劲的动力。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指出,我国众筹能够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对信用和风险的合理把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依然是不够完善的,信任平台融资的人群仍是少数;众筹风险合理评估制度的缺失,更是损失了很多潜在的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会更加信任有一定担保的融资平台和较大的项目,众筹的主导方为政府,相比于其他方式,众筹能够为融资平台提供更加权威的担保,但是政府在融资之前应当先对融资平台和项目进行资格审核以及风险评估。此外,众筹项目有了政府的直接参与,能有更显著的信用担保和风险控制效应。
(二)政府主导能够提供行业监管
众筹平台实质上是一个功能复杂、责任重大的中介机构,它具有多重身份:对于众筹项目,它是监督、辅导和执行者;对于出资集体,它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但是对于众筹项目的实施和监管是普通众筹平台所无法完成的,因为它们不具备所需要的能力和权限。资金筹集的完结代表的仅仅是项目的启动,不代表最终众筹资金的应用可以按照预期规范的进行。我国的众筹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行业监管的缺失是事实,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众筹一度被视为非法集资。但是政府作为众筹的主导,可以通过设置融资项目条件和义务的手段来实现监管的目的,政府参与得越多,控制的平台也就越多,这样整个行业都会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除此之外,政府还能够通过直接参与项目的管理执行过程完成对众筹项目的内部监管。
(三)政府主导能够规范众筹市场
融资门槛低、促进微型创意的特点使得众筹成为被模仿的对象。但从我国监管体制、信用系统的不完善现状来看,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变化,最终产生了“南橘北枳”的现象。对众筹项目的条件加以限制是第一步,如我国最大的网络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就为其招募的众筹项目设置了一定条件,规定不接受房地产类、化妆品类、酒水类和公益类项目,回报方式涉及股份债权、红利的项目也不被接受,这使得最终能够进入融资平台的项目仅有约10%。其次,碎募式的众筹在我国出现频繁。但这样的众筹方式只对筹资者建立新的投资公司有利,基金管理费是他们的主要盈利指标。因此,碎募式的众筹很难吸引融资创业者和投资人。不合理的项目门槛和碎募式的众筹形式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众筹市场的不规范性,政府作为众筹的主导方,可以从源头上解决众筹发展不规范的问题,给予一定的信用保障和市场监管;还能够引导众筹的发展趋势,给国内众筹市场带来一定的示范效应。
三、政府主导的众筹模式探索
(一)政府名义捐赠与赞助式的众筹模式
政府名义的捐赠与赞助式众筹是仿效NGO名义的捐赠与赞助式众筹,目标主要是自身有发展潜力得项目和公共利益项目,包括社会、环境、社团、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大众筹资,对于出资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奖励。与普通捐赠不同的是,以捐赠和赞助为基础的政府众筹模式能给筹资项目提供标记,捐赠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具体去向可以被捐赠者清楚地了解到,从而达到增加捐款数额和提高捐赠意愿的目的。通过对相关项目运作的持续跟踪,政府可以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让捐赠者随时了解项目进行状况。相比较于NGO名义的捐赠式众筹,政府主导的捐赠式众筹更为优越的是可利用资源更多,这对方便快捷地实现众筹资金的有效利更有益处,使得众筹项目的实际实施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障。
(二)政府代理的预售型众筹模式
国内外应用最为广泛的众筹模式就是预售型的众筹,它的筹资原理为在产品或服务被创造出来之前,就将产品卖到投资人手中。由于众筹平台不能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报酬发放的及时性,所以投资风险主要是由投资者承担的。而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代理预售型的众筹模式,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政府代理预售型的众筹发起项目筹资的来源主要是政府建立、监管的众筹平台,因此会从源头上过滤那些想借助众筹实现非法集资目的及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项目,并且还会震慑到那些对自身项目信心不足的发起者。所以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会大幅降低,筹资项目的质量也较容易把控。科技、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企业尤其适用这类模式。
(三)政府担保型的借贷型众筹模式
借贷型众筹与预售型众筹最本质区别就是它以现金或公司股权为回报方式,所以该方式更适用于普通中小企业的融资。由于回报方式为货币资本,普通的借贷型众筹依然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限制和制约,所以相关项目还是会经过普通众筹平台的严格筛选。但政府担保型的借贷型众筹具备较强的可靠性,它的风险基本低于众筹平台和投资人的预期,相比较而言市场的接受程度更高,而且政府作为担保对象的众筹项目其自身质量本来就有所保证。这种众筹模式非常适用于经济萧条时,处在艰难期的重点行业或企业。
(四)政府入股式的股权融资众筹模式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属于借贷型众筹模式,所以与借贷型众筹模式相同,它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而政府入股的股权融资型众筹模式,对融资者的投机行为和消除投资者对项目真实性的怀疑有较大的作用,这样真正具有价值的融资项目就可以在政府资本的指引下顺利启动。当然,政府入股可以通过政府所掌握的各种可能的资源,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减免费用、优惠税收以及无偿使用土地等。这种众筹模式主要适用于新能源应用、计算机通讯、软件工程、信息网络、新材料开发等处在幼稚期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或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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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Crowdfunding Pattern under the Lead of Government
LIU Yi-zeng
(Xinjiang enriched equity Cci Capital Ltd,Urumqi 830000,China)
Abstract:As a new way of financing,the crowdfunding has a lot of advantages and favored by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In recent years,the crowdfunding platform and project like bamboo shoots after a spring rain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On the other hand,all the crowdfundings are faced with problems,such as: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is not perfect;weak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investors are not rational.These problems severely restrict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rowdfundings in our country.But can largely solve or alleviate the above problems,so its very strong necessity to explore the crowdfunding pattern under the lead of government.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our crowdfunding,this paper tentatively puts forward four modes of crowdfunding pattern under the lead of government: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donation and sponsorship of the crowdfunding pattern;the pre-sale type crowdfunding pattern agent by government;loan type crowdfunding pattern guaranteed by government;the government shares of equity financing crowdfunding pattern.
Key words:crowdfunding;crowdfunding pattern;financing platform;investment project;government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