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二)
2016-04-07
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二)
行政许可(共 37项)
取水许可(1500-A-001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制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转报为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500-A-002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文件(转报为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500-A-003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1500-A-004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1500-A-005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责任事项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1500-A-006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水利部令36号)第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初审材料,现场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做为资质延续、变更、注销的决定依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1500-A-00700-140000)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文件,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备案(1500-A-00800-140000)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批准文书,依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影响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