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2016-04-07季连帅
季连帅,何 颖,陈 晶
(1.哈尔滨学院 政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2.哈尔滨师范大学 科研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季连帅1,何 颖1,陈 晶2
(1.哈尔滨学院 政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2.哈尔滨师范大学 科研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黑龙江是拥有54个少数民族的多民族省份,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蕴含极为丰富而且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民族同胞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但由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缺失、传承人日益减少、学校教育的缺失等原因,使黑龙江省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遭遇很大的困境。因此,结合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探索以立法为核心的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保护对策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智慧、精神追求、文化意识和思维方式,有着特殊的意义和文化价值。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民族文化的世代传承、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文化强国的建设,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和传承人日益减少、学校教育缺失等原因,导致黑龙江省众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危险,所以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加大对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是刻不容缓的。
一、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黑龙江省是民族众多的一个边疆省份,全省共有54个少数民族(除了德昂族)[1],人口近13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59%。除了世居黑龙江省的达斡尔族、锡伯族、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满族、朝鲜族、蒙古族、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还有人口少、居黑龙江地区历史短、居住分散、来自祖国各地的其他少数民族,各民族同胞共同创造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在这些少数民族中蕴含极为丰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截至2014年11月,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被列入联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1项(不含扩展名录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 12项(不含扩展名录项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共110项(世界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动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具体分布如表1。
表1 黑龙江省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含扩展项目)
注:☆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
由表1可以看出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戏剧、音乐、舞蹈、曲艺形式,如赫哲族伊玛堪、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萨满舞、鄂伦春族吕日格仁舞等;二是体现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服饰,如鄂伦春族传统服饰、鄂伦春族萨满服饰、赫哲族传统服饰等;三是少数民族民间传统生产、制作工艺和其他技艺,如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宁古塔满绣等;四是少数民族独有的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如锡伯族鱼清明节民俗、满族莫勒真大会、满族欻嘎拉哈等。
从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看,多数分布在少数民族与汉族交错杂居地区,还有较少一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人口较为集中的民族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这种较为分散的分布状况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面临消失和变异的危险。因此,抢救和保护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变得愈发紧迫。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有举措
2004年,《黑龙江省赫哲族传统渔猎文化》申报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业性试点项目的成功,标志着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启动。在保护过程中,除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开发传承”,秉承“突出黑龙江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具有代表性及与众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80年以上的传承史;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有代表性;项目处于濒危状况”[2]等方针,还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比较切合实际地保护着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1.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
自2006年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政策和文件。这些地方政策和文件的出台,在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其终究无法代替地方法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深入实施,黑龙江省也应结合本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地方的法律法规,以便更为有效地保护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2.具体措施
(1)非物质文化保护机构的设立
为确保省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黑龙江省文化厅专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名录项目评审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指导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2006年在省委和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其主要负责省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者的培训工作以及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建立等工作。2006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关于成立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并随即在黑龙江省文化厅的主持下成立黑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负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上述机构的成立对于统筹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非常有益的。
此外,通过省内各研究所、高校研究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家们共同努力,黑龙江大学和哈尔滨师范大学也相继设立了体现省内特有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机构,为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断补充新生力量。
2008年9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正式开通。黑龙江省人民可以通过网络了解黑龙江省绚烂多彩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
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已经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在文化部确认和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不含扩展名录项目),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2 项;在黑龙江省文化厅已经公布的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不含扩展名录项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10项。此外,还有数百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市级和县级名录。
(3)少数民族博物馆的建立
少数民族博物馆的建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中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2002年8月,黑龙江省建成我国境内唯一一座全面展示和介绍赫哲族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渔猎生产生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民族博物馆——赫哲族博物馆。其系统地展示了赫哲族狩猎、捕鱼、说唱文学等文化遗产。另外,黑龙江民族博物馆、哈尔滨市朝鲜族民俗博物馆、富裕县历史民族民俗博物馆、佳木斯市郊区赫哲族博物馆、鄂伦春民族博物馆、柯尔克孜民俗馆以赫哲族、鄂伦春族、朝鲜族、锡伯族、鄂温克族、满族、蒙古族、达斡尔族、回族、柯尔克孜族为重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不同情况和习俗。少数民族博物馆的设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延续和传承也起到相应的作用。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虽然在拯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注意到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缺失
黑龙江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只是在《宪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层面,缺乏可操作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虽然在2006年颁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但它毕竟不是正式的地方法规,而只是政策指导性文件。到目前为止,黑龙江省还没有依据《非物质遗产法》的立法精神,制定出具有本地区少数民族特点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就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措施、传承、产权保护、权利主体等方面缺少法律的支持,也间接造成黑龙江省一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破坏、不当利用和歪曲的局面,进而使黑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更大的困境。在地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湖南省、浙江省、江苏省都相继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都为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很好的借鉴。
(二)传承人日益减少,面临严重的传承问题
近年来,许多黑龙江省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尤其是一些靠口授、肢体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濒临消亡。伊玛堪是黑龙江省内赫哲族独有的说唱艺术,大体上以说为主,以唱为辅,没有乐器伴奏。然而据调查显示,现在掌握赫哲族“伊玛堪”传统说唱艺术的,只剩下吴明新、吴宝臣、尤文兰、尤文凤、葛玉霞、尤秀云等几个艺人。据黑龙江大学满族语言文化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如今,东北的满族聚居区内,会说满族口语的人几乎没有了。黑龙江省闻名于世的桦树皮制作技艺、鱼皮制作技艺也面临如何传承下去的问题。另外,现在的青少年从小接受的都是现代社会的文化,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很少能引起年轻人的注意;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的传统民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流行音乐的冲击下,早已被大多数人抛弃;青少年对原有的文化、文明、艺术和技艺充满怀疑和排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空间越来越受到威胁和挤压。
(三)学校教育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学校教育这个领域,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真正凸显少数民族“民族性”的教育举措尚未得到实施,所以学校教育在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少数民族学生中小学教育阶段,许多学校将升学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忽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教育,尽管也在“文化遗产日”等节日开展一些校园文化活动,但大多都流于形式,这就造成学生对本民族文化传承缺乏责任感,从而制约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高等教育阶段,黑龙江省除了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和哈尔滨师范大学,还没有专门培养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大中专院校,从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障碍。
三、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面对日益加快的现代化进程,黑龙江省在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因此,制定出保护黑龙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和有效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特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结构严谨、内容完备、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就显得极为重要。在中央立法层面,2011年我国已经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的形式满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位阶需求。除此之外,《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省(自治区)立法层面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出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颁布《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出台《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浙江省颁布《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市(县)立法层面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颁布《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地方的重视度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也会加速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规定得较为简略,在其内容的完善上,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应明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问题;第二,应明确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第三,应明确处罚的种类和类型。同时还将抓紧制定和起草《非物遗产保护法实施细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细化,以增强其现实可操作性。
在地方立法方面,应尽快出台《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具体应规定下列内容:(1)在总则中赋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4]。(2)明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类型,可采取列举的方式做出具体说明,如各少数民族的口传文学以及作为载体的语言、文字、符号;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等。(3)确定立法目的,突出黑龙江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着力拯救处于濒危状况的项目。对于具有鲜明黑龙江地域特色、历史悠久的、濒危的少数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形态、文学艺术传统要加大保护力度(如在资金等加大对黑龙江特有的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4)确立文化部门为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政府的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等,但缺少一个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很容易造成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如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5)设立省、市、县三级保护机构,明确三级保护机构的性质、职责,确立其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宏观调控地位,不断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工作。(6)设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7)确立保障措施,对少数民族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区域,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8)确认民族乡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中的地位。在维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方面,其较民间主体更有权威性,特别是在对抗来自少数民族群体及区域外部的侵权行为方面,赋予其独立诉讼主体地位更能显示其优越性[4]。(9)明确社区、群体、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协助少数民族文化的宣传和普及,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各项保护措施。(10)明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包括组织和个人)的权益,赋予传承者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活动及取得相应的报酬等权利。(11)设置行政责任,对于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只有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化、立体化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司法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
(二)设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机制和登记注册制度
进行科学系统的普查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普查的目的是要全面地摸清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濒危程度、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基本情况,然后进行建档。在系统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注册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登记注册,能够全面了解某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形式、权属等情况,为开展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登记注册制度的设立,既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明确,又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三)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机制
学校教育是文化传承的有效手段,要持续性地做好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非物质文化教育,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应当将黑龙江地域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纳入教学课程中,一些具备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定期组织学生观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方面的表演或者展览,使青少年从小认识到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大学教育阶段,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在大学生群体中广泛传播非物质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高校可结合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开设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和课程。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它需要国家、社会、机构、学校、相关专家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中央和地方制定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只有坚持实施科学正确的方法与措施,才能让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最终得到保护并传承下去。
[1]我省少数民族人口基本状况分析——黑龙江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系列分析之八[EB/OL].黑龙江省统计局网站,2015-05-02.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Z].黑龙江政报,2016(15).
[3]方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D].昆明: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韩小兵,喜饶尼玛.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1).
[责任编辑 薄 刚]
2016-09-26
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2014B064);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610234011);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中国东北周边国家文献的国家保障研究”(1252211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图书馆动态组合学科服务模式研究”(14BTQ017)
季连帅,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何颖,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陈晶,哈尔滨师范大学科研处研究员,硕士,从事科研管理及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K206
A
2095-0292(2016)06-01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