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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违法讨薪者,错在哪里

2016-04-06

方圆 2016年6期
关键词:示众违法观念

“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妨害公务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数以千计的群众进行了围观。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然而,相关照片一经发布,却引发了网络热议。

不能用罔顾法治的手段让民众接受法律教育

刘雪松

http://blog.ifeng.com/article/44247356.html

公判盗窃的时候,网友没说话;公判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的时候,网友也没说太多的话,但这次,网友们已经无语了。

纵是讨薪之路千难万难,然而对于违法犯罪的法盲行为,依法给予处理,也是罪有应得,公众没有异议。然而在昨天的这条新闻中,有关阆中学府花园项目部欠薪的企业未有出现,因为欠薪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然而被公判示众的讨薪者却站在了法治的前台。他们违法犯罪是事实,然而最需要警示社会遵纪守法的企业主却连“配角”都没给。在这个案例中,法治伸张的所谓正义,是选择性正义;法律的公正公平,是局部的公正公平。公判台上台下的人们,在讨薪的法律程序中受到了教育,但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诉求,却无法让民众感受到弱势群体被法治给撑起了腰杆。

用罔顾法治的手段让民众接受法律教育,最终给民众树立的是一个扭曲的法治样板。尊严与权利剥夺,成为司法权力添加在法律程序中,付诸于8名违法讨薪民工身上的另一种合法伤害。用高尚的名义羞辱人,用法治的名义伤害人,而理由仅仅是因为他们违法,仅仅因为他们具有反而教材的价值。但是人们知道,这些理由的背后,仅仅是因为他们属于最底层的违法者。公判式的“正义”,总是在他们的身上出现。欠薪的企业主有过吗?贪腐的官员有过吗?闻所未闻。

接受过现场公判法治教育的民工,他们未来还会被欠薪吗?法治如果仅仅告诉他们怎么讨薪才算合法,那么,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对他们来说,意义非常有限。

树立法治观念当从法院自身做起

时评人马涤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b150820102w2po.html

所谓公判,就是示众。示众违法,这是早有定论的。早在1988年,“两高”、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任何已决犯、未决犯包括死刑犯,一律禁止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公安部再发通知,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变相游街示众。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然而,公判、示众甚至游街,仍然在某些地区流行,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强调的是震慑效应。然而,震慑,也应该依法震慑。没有法律依据的“震慑”,什么人应该拿去“震慑”,什么样的行为应该面向社会“震慑”,就是由人说了算,这是地地道道的人治。如果考虑的是社会危害,贪腐犯罪的危害性远远超过闹访、妨碍拆迁征地、破坏企业生产、讨薪过度等情况引发的刑事犯罪。

阆中市法院告诫广大市民,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合理表达诉求,理性维权,违法者将以身试法终将自食恶果。说得非常好。只是,法院对广大市民的告诫,其公信力叫人不敢恭维。树立法治观念,首先应当从法院自身做起,不能采取法外用刑的“过激”行为、选择性“震慑”的人治行为。当然了,如果法院的“过激司法”从不存在“自食恶果”的问题,对人对己,肯定就不一样 ,树立法治观念,主要是对人而言了。这也反映着司法监督的无力。

判处几个月的犯罪,却冲击了党政机关,这或许是被示众、以儆效尤的主要原因吧?而由此暗示的官贵民轻理念,更让人倍感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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