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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会参与主要途径探析

2016-04-06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参与社会治理途径

冯 雪

(洛阳师范学院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2)



政治·法律

农民社会参与主要途径探析

冯雪

(洛阳师范学院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2)

摘要: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洛阳农村居民社会参与的现状,以维权作为观测农村居民社会参与的主要窗口,以此对农村社会参与途径进行深入探析。研究发现: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农村社会参与途径日渐消解,而新的参与途径尚未建立;村委会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载体;真正的依法治理在农村并未实现。这些变化都不利于农村社会自治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参与;途径

公民维权是法治社会的常态现象,它一般是在社会正常秩序遭到个别或局部破坏时对被损坏秩序的一种局部修补,不会对整个社会秩序形成制度性挑战[1]。一个社会中的居民遭遇权益受损时,如果能积极主动地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行动起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说明该社会中的公民有权利意识,并且有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只有这样的参与才能促进公民与国家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相反,如果强烈的权利意识通过暴力、非法的方式表达出来,难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失控,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将居民权益受损时的维权途径作为观测居民社会参与的窗口,以此来探析居民社会参与途径的主要方式。

课题组对洛阳市涧西区和洛龙区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根据数据分析,农村居民在权益受损时的维权方式选择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农村居民权益受损时维权方式选择频次表

当居民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农村居民按优先等级依次会选择村委会、法律途径和上访三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农村居民的首要选择主要集中在村委会、法律途径和忍气吞声等几个选项上。这一结果似乎与传统农村社会中依靠宗族、乡绅进行治理的想象有所不同。在选择方式上,可以看到农村居民越来越依靠制度规范进行社会参与。

1宗族组织日渐瓦解

我国传统的农村治理由国家政权和社会权威构成,两者通过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方式实施治理[2]。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并未达到县以下的农村,在县以下的农村社会中,社会权威则实际承担着对传统农村社会日常生活的管理职责,村落政治取决于亲属空间,即血缘空间与地缘空间高度重合[3]。传统的农村社会权威主要指村庄的族长、乡绅和地方名流、能人,这些社会权威与国家政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文化、经济、品德或其他方面具有相当的威望,并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他们在村庄社会治理中一方面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平息村民间的矛盾,引导村庄良好社会风俗的建设;另一方面,当村庄之外的组织、团体作出有损村庄整体利益的事情时,他们作为村民的代表,出面进行维权。随着国家、社会及市场力量的影响,农村权威的形成与稳定机制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政权的力量在农村社会中逐渐强化。作为农村政治生活中稳固基础的宗族组织也由于村庄社会结构、村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而逐渐弱化。虽然在改革开放后,宗族组织在全国快速兴起,但是其兴起只是农村居民在正式组织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一个替代性组织选择[4]。在当下的农村社会,国家政权对农村的控制越来越强烈,长期的农业生活方式使广大农民对国家政权形成全面依赖。因而,当利益受损需要维权时,大部分农村居民所能想到的就是国家权威的力量,例如村委会、法律途径等。

2村委会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载体

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伴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农村的普遍推广,村委会成为农村中一个重要的农民组织,该组织的主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协助上级政府完成行政工作及组织维护农村的生产生活。多年的实践与学者们的实证研究使大家得出一致的共识:村委会在农村综合治理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5]。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同模式下的村委会的职能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扩张或萎缩,社会对村委会的评价也是贬褒不一,但有一点是始终不变的,村委会是沟通国家与村民之间的重要纽带,只要村庄存在,作为村民自治载体的村委会其核心职能——服务会不断加强,具体而言,村委会的服务职能包括维权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6]。农村社会的稳定一直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头等大事,农民特殊的社会地位及中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致使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稳定农村社会的关键。农民维权是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想模式,体现了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框架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协调性关系,而遇到维权事件时首选村委会这一组织途径表明,村委会为农民的维权提供了争取利益的可靠空间和途径。在此次调查中,有86.1%的农村居民认为村委会是村子里的管理者,这说明村委会在居民心目中的认可度较宗族组织、其他村庄组织、村里有势力的人等更高,至少在本次调查中,村委会在履行维权服务、为村民服务等基本职能方面的表现赢得了居民的认可,村委会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是不可缺失的。

3农民上访已成一种路径依赖

上访又称信访,指群众越过底层相关政府机关到上级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方式,从实践中的上访案例看,群众上访主要是因为群众的权益受到损害,且问题在基层政府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或根本就得不到解决。群众的大量上访,其实是打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更有可能危及基层社会的稳定。针对群众越来越多的信访问题,国家也成立了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制度规范有针对性地治理群众上访,但群众上访问题依然是一个远未理顺的社会治理难题。农民大量上访现象的涌现被部分学者视为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前奏,上访的方式甚至被视为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如果说大量的上访能够彰显出农民的公民意识,那么为什么调查数据所显示的上访维权途径只是排在第三位的选择意向上,不仅排在村委会这一主要的农村组织载体之后,也排在法律途径之后,这是不是意味着通过上访维护自身权益可能是在前两种方式失效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而不是受权力意识逻辑支配的主动参与。况且上访需要承担风险,支付无法预算出的经济成本,最后还有可能因上访而有损自身形象,对于一个“不到万不得已绝不打官司”的群体(33.3%)而言,上访可能更是他们想极力避开的一种维权方式。由此看来,农民将上访维权作为第三位的选择传达出来更多的信息是前两者的失效或低效。农村基层政权权力弱化或异化,农村治理在某些领域失效,农村的基层组织无法真正履行为农村居民服务的职责,导致了农民上访的发生乃至增多。

4依法治理还有多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依法治理的基本内容[7]。现代文明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之一便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保证。法律途径维权是城乡居民维权中的一项重要选择,一定程度上显现出城乡居民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同时,当下社会的法制建设逐步强化,能够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一定的依据,但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与对“法”的正确认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社会治理其实所要实现的就是维护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秩序,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有效方式,一个注重外在的强制,一个强调内在的信仰,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道德的影响,法律的逐步完善与普及也能够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因而,不同群体与利益背景的人对“法”的理解会有所差异,运用“法律的武器”也会有特定的方式。例如,研究发现农村居民依法维权行为还受到农村社会中社会习惯和社会行动路径的影响[8],在农民的维权运动中,农民所维护的权益是“党的政策”、“中央文件”等所赋予的,受到有限法律知识及普法力度不足等的影响,他们维权时所运用到的“法”有特定的含义,在他们的意识中只要是与“党的政策”、“中央文件”相左的地方政府的任何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可以运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所谓的“依法抗争”,这也是农村社会中解决问题的一种惯用思维。因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分析,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运用程度较低,依法维权在农村居民中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对法律的正确认知,通过律师或其他途径依法解决困扰个人的权益问题;另一种就是存在于潜意识中的“依法抗争”行为,这也是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对“依法维权”的认知,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理在农村社会中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当然,城市中也存在很多依法抗争的现象,但其主体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而言,他们拥有正确理解法律的知识基础和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的经济基础,因而法律能够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武器。

农村居民社会参与途径所展现出的新特点,一方面是社会结构变迁在农村社会的折射,另一方面也呼唤农村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在市场力量面前,农村也无例外地深受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可以看到农村社会中影响较大的宗族组织已经日渐瓦解,而新的非政府组织还未萌芽。在社会治理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它既是有效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的方式,也是对居民自治的最好教育方式。如何培育新农村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为农村居民的社会参与拓展更多的途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沈寨从.农民抗争到农民维权——当代中国农民利益表达模式研究[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2(11):108-112.

[2]于兴卫.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变迁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学校党报,2002(05):23-26.

[3]兰林友.宗族组织与村落政治 同姓不同宗的本土解说[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06):70-78.

[4]孙秀林.华南的村治与宗族——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J].社会学研究,2011(01):133-166.

[5]张丽琴.社区建设进程中村委会职能变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10(05):710-715.

[6]李伟南.村委会服务功能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31-39.

[7]汪永清.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N].人民日报,2014-12-11(3).

[8]于建嵘.利益表达、法定秩序与社会习惯——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行为取向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7(06):44-52.

(编辑:刘彩霞)

The Main Way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Farmers

FENG Xue

(College of Politics &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Luoyang 471022, 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on Luoyang rural residents, this paper makes a study of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articipation way. This study has nosed out some facts. Firstly, the conventional social participation way is disappearing and new way is not coming. Secondly, village committee is the main way of realizing social governance. Lastly, governance by law in the rural area is still a future goal. All of these changes are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autonomy.

Keywords:social governance; social participation; way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978(2016)01-0005-03

作者简介:冯雪(1986—),女,河南安阳人,讲师,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2015-QN-292).

收稿日期: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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