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财政部取消停征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2016-04-06本刊编辑部
散装水泥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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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财政部取消停征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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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将五个方面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作了取消、停征和整合。
《通知》指出,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通知》同时指出,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