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2016-04-06王才旺
王才旺
(内蒙古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0)
浅谈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王才旺
(内蒙古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15年8月9日起施行,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内容全面,责任明晰,可操作性强,特别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也是有史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追责制度。学好、用好这个《办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也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必将有力推动《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责任措施的落实,对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1 《办法》出台对推动森林防火工作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组部、监察部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第2条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并且《办法》第3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并为今后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必将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防火工作责任意识,杜绝其渎职、失职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必将推动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3大体系能力建设。《办法》的出台,对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推动森林防火事业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2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如何落实《办法》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如何落实《办法》?我认为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学习工作。《办法》的出台,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各级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探索治本之策,要时刻牢记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底线,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2)抓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将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宣传,又要对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宣传,让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
3)抓好衔接工作。《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是对整个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追责的纲领性文件,覆盖林业、草原、水土、矿产、环境治理等生态资源和生态安全各方面。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的自然灾害,不仅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损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十分重要。只有将落实《森林防火条例》与《办法》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用《办法》去指导落实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这样才能加大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敢于担当,敢于问责,敢于执行,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嘎查村负责人的防火工作责任意识,杜绝其渎职、失职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不断提升基层森林防火保障能力。
3 研究确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责任、责任追究标准和责任认定评估工作
《办法》第4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这为今后我们研究确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责任、责任追究标准和责任认定评估提供了具体要求和基本遵循。《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损害生态环境明确了21种具体行为应当被追究相关的责任。比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做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做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等都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对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其本质与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在确定森林火灾防控责任、责任追究标准和责任认定评估工作应当参照《办法》相关规定,突出防火特点,明确具体职责,量化具体标准,确保其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 通过《办法》推动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依法行政、依法追责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些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导致地方制定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上具有局限性,追究责任力度不够。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责任,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量化了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刑事处理等追责形式,可操性强,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建议通过学习贯彻《办法》来推动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一是国家林业局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将有关林业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内容进行量化。二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三是地方政府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防火责任追究的主体、类别,细化量化被追责的具体行为,突出“从严”“聚焦”“务实”等特点,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区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2015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6月15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了该《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区依法治火、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本《办法》由4部分组成,共20条。其中:
总则:有6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制主体和责任追究原则。
主要职责:有7条。具体规定了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林场、农牧场等防火办事机构应当履行的森林草原防火职责;嘎查村应当履行的森林草原防火职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工矿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森林草原防火职责;各级地方政府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防火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和火灾扑救原则。
责任追究:有5条。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种类、主体和内容。责任追究的种类有: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责任追究的主体主要包含各级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了14种具体行为应被追究责任。同时,《办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并明确了具体考核程序。
附则:有2条。规定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参照执行和本办法施行时间。
实践证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追责难度很大。为此,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结合,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范围,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终身制,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挂钩,与干部考核挂钩,与干部职务任免挂钩,积极争取各级组织、监察部门的支持,细化措施,密切配合,防火追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韩焕金)
收稿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