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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

2016-04-05

商业会计 2016年5期
关键词:教育费义务人营业额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通知》明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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