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关于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的通知
2016-04-05
上海保险年鉴 2016年0期
上海保监局关于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5〕117号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及会员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3号),促进航运保险产品创新,优化航运保险发展环境,提升航运保险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水平,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工作由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工作依法合规有序推进。
二、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适用范围限于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及协会会员。非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会员不能进行航运保险产品注册,仍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航运保险产品备案。
三、根据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相关规则完成注册的航运保险产品可以直接使用,无需再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会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主使用完成注册的所有航运保险产品,非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会员不得使用上述航运保险产品。
五、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应加强航运保险产品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对航运保险产品注册行为进行管理,对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六、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航运保险产品注册规则由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另行颁布。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