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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形势下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2016-04-05

中文信息 2016年3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金融业务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的金融业逐渐向着与国际金融业融合的方向发展,这种全球化的发展形势让资本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强了资本的流动性,使资源分配更加合理,与此同时,金融经济的瞬息万变也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为此,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应对金融行业发展新的形势和局面,深入探讨有关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的选择问题十分必要。

一、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确立了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共同监管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制度,此种监管模式是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各项金融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就当时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阶段来说,是一种比较合理、适用的监管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无法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要,金融业随着经济结构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逐渐向着混业经营的模式发展。由此,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三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享有同等地位,只是负责的金融领域不同,银监会主要对银行业实行监管职能、证监会对证券业实行监管职能,保监会对保险业实行监管职能,故这三个监管部门很可能出现各司其职,只关心属于自己监管领域的市场情形,而不关心有关市场情形的现象。即使这三个监管部门在2004年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与经常联系机制,仍然还是更多的关注于协调和平衡各部门间的利益,而不是信息沟通与协同监管方面,导致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在信息共享和行动落实的一致性方面存在很大弊端。

其次,一方面,当前我国各金融机构涉及的金融领域更多样、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在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很容易在局部市场滋生不考虑全局发展的投机行为[1]。一方面,当前我国金融业呈现出明显的混业、综合经营趋势,市场也越来越接受和认可这种带有综合化经营和交叉性的金融业务,各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表现出强烈的需求,互相之间也形成越来越紧密的依存关系,但金融监管方面却一直强调专业分工,采取将监管职能拆分的方式,使我国金融业的经营趋势同金融监管模式之间愈发不相协调,从而极易引起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发生。

最后,分业监管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对金融业务经营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融通渠道进行了人为的分割,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不利于资金的相互融通,导致金融业缺失创新的能力与机制。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建议

政府采取何种金融监管模式应以本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水平为依据,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我国金融业经营仍然处在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过渡阶段,各金融机构只是在资金和业务上有合作,各自仍然沿用着以往的组织形式和主要的业务,只是通过签订《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联盟,以实现各金融业务间的相互协调发展。也就是说,虽然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日见增多,模糊了分业经营的业务边界,但各金融机构的传统主业仍然占据主要位置,分业仍然是当前阶段的主导。所以,马上进行“一刀切”式的改革,在短期内就完全改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并不是明智之举。故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应从两方面入手,一边改进和完善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模式,切实发挥出此种监管模式的积极效用,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一方面要顺应时代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逐步构建和推进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如下:

1.完善分业监管模式方面

1.1 就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机制来看,一方面他们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信息沟通不及时畅通,一方面又没有一家监管机构具备综合监管能力[2]。因此,应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他们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指定其中一个或重现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在相互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比如,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

1.2 在我国金融业尚未完全迈入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应该是协调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则和方法;二是创建协调金融产品、市场、机构创新的机制,尤其是针对各类金融理财产品创新的协调;三是制定危机处理预案。比如,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方面可在中央银行与“三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金融监管内容协调方面可专门针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等。

1.3 部际联席会议支付既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代替国务院做出决策,当三家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监管机构出现利益冲突时,如果无人协调,很容易陷入僵局。为此,应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的牵头监管地位,当各金融监管机构出现利益冲突时由其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行驶仲裁权。

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方面

就社会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未来我国应成立国家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和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工作,将所有金融监管机构形成组织框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国际级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其他二级金融监管机构起到领导和监管的作用,同时还负责内外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制。

此外,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也要顺应统一监管的趋势,确立统一契合于我国发展实际的金融监管立法[3]。

三、结束语

综上,在新的时代发展形势下,我国的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随之暴露出很多与金融业发展不相符合的缺点和不足。为此,我国应认清自身金融业发展情况,一方面不断完善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一方面还要从长远出发积极向着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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