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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经济因素探析①

2016-04-04丁传国景德镇陶瓷大学陶瓷美术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0

关键词:民窑景德镇瓷器

丁传国(景德镇陶瓷大学陶瓷美术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0)

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经济因素探析①

丁传国(景德镇陶瓷大学陶瓷美术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0)

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的设置是景德镇成为全国瓷业中心的标志,御器厂经济因素的研究,是从经济角度对御器厂的陶瓷艺术进行探析,因为御器厂主要是完成烧造任务的制作单位,不存在产品的销售问题,因此其经济因素的研究针对的是御器厂的生产与管理、产品的消费等问题。

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经济因素

景德镇制陶,相传开始于汉代,《江西通志》载:“新平冶陶,始于汉世”。至唐代景德镇已经名窑辈出,“因为在唐代景德镇的名窑辈出,当时政府才有陶政之设”[1],不仅政府有税收,而且有进御,于是昌南镇瓷名开始扬天下。在宋代,因为“所产瓷器,质薄而色润,真宗命进御之瓷,底书‘景德年制’四字,其器光致茂美。当时崇尚,著行国中,于是天下咸称景德镇瓷器,而昌南之名遂微”[2],景德镇从此声名鹊起。明代景德镇已经从农村手工业经济发展过渡到城市经济,跻身于全国著名的都会之列,成为手工业城市。这在中国陶瓷发展史中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景德镇在技术上全面发展,超越了其他的产瓷区,在明代奠定了全国瓷业中心的地位,在景德镇设置御器厂。御器厂的任务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行政任务,管理景德镇的窑务;二是生产任务,这是御器厂最重要的事务。御器厂的生产管理及消费是御器厂陶瓷艺术经济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人员及待遇

御器厂的生产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就是劳动力即生产人员的问题。御器厂的生产人员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具有生产技能的官匠,二是作为辅助工的普通劳动力。明代开始的时期,其匠籍制主要还是仿效元朝,国家编入匠籍的相当一部分手工业者是从元代遗留下来的,《大明会典》卷19载,洪武二年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工匠分轮班匠和住坐匠,轮班匠是各地方到京服役的工匠,住坐匠在洪武时期规定每月上工10天,休息20天。“景德镇的匠籍户例派四年一班赴南京工部上班,但如果交纳一两八钱‘班银’,就可以从事手工业生产。”[3]362但是,如果御器厂有烧造任务,那么这些工匠要被迫自备工食去御器厂服役。这部分工匠常年在三百多人,被编入御器厂的二十三个作。作为普通劳力的辅助工,“有所谓‘上工夫’和‘砂土夫’等。大约在嘉靖年间,上工夫为三百六十七名,砂土夫为一百九十名,都是从饶州府所属七个县编派”。[3]362有关匠人和人夫的待遇问题,王光尧在《明代陶瓷宫廷史》中说:“工匠费用,在嘉靖以前并不存在,技术匠人系征用官匠,而人夫则从浮梁县和鄱阳县摊派上工夫在厂应役(后仅浮梁一县应役),嘉靖以后多有雇役,但其费用应来自官匠所纳班匠银,不过这种情况为时并不长。”[4]148所谓“雇役”,主要指一些绘画艺人和烧龙缸的“大匠”等,但往往落得“既非租佣本差,又不得受工匠浮食,实不胜困”。[5]39嘉靖中期,御窑厂以纳班匠银应役的方法在景德镇已经较为普遍,针对窑厂长期占有一部分已纳银工匠引发的矛盾,进行了匠人来源的改革,“查浮梁县在厂答应十三里内窑座,除见厂役官匠窑座外,诸凡军民新旧窑座,核实占数署册,窑三座共编一名,不论前项编役,诸色各户窑存匠有、窑去匠去,见在更番应役,庶劳逸适均。”这种做法显然是将劳役扩大,暂时缓解矛盾。在籍班匠,“遇蒙烧造,拘集各厂上班,自备工食”。如果不能去服役,得“上纳班银一两八钱”。在御器厂的班匠,因服役于御器厂,不能去南京上班,只得纳班银代役,因此往往“身服庸役,又纳班银”,甚至“独不霑工食”,不预“凡奉上役,俱支月粮”之列。[6]而对于雇役匠,虽说给值,但往往是一个空头承诺,“佣作与官匠同,而无分毫顾直”。[5]39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御器厂的雇役匠是被迫式自愿之募,但御器厂采用的是按日计件的工值制,陆万垓《江西省大志》卷七“匠役”中载:“各作应募诸役并敲青、淘青等匠,除给赏外,每日各给雇工银二分五厘,紧急之时加五厘……惟龙缸印器大坛诸器难造大器,每日各给银三分五厘,其余各作雇役,日给银二分五厘……画作雇匠一、画青一、混水二人各一,工每日各给银二分五厘。今议高手三分,中手二分五厘,如钦限紧逼,工夫勤劳,每高手日给银四分,中手给银三分。以上工食俱系料价内支给。”从这里可知,一般生产人员的工资每天二分五厘,高手和造大器者三分;遇到加急的情况下,工资略有增加。所以,雇役匠的工值与前代已有不同,受雇的民匠还是有一些自愿的成分的。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明代中后期,上班匠中出现了编役匠,正德年间,督陶官梁太监把通过招募过来的民匠占籍在官编役很具有代表性,上班成为他们的劳役,往往被迫服“非租佣本差”之役,这是历史的倒退。总体而言,明代的御器厂的工匠待遇虽然差强人意,但这些大都来自民窑的工匠,也同时撑起了景德镇民窑的繁荣,从这个角度来讲,景德镇还是能够基本满足大部分工匠的基本生活,也正因为如此,景德镇的瓷业才能在全国保持其中心地位。

二、生产费用

御窑厂的生产费用包括人工费用,砂土、回青、柴料、颜色等材料费用等方面。人工的费用,上文已略作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总之,有明一代,御器厂在人工上的花费相对而言是比较少的。生产原料的费用是主要的费用,都来自国家的赋税收入。嘉靖三十五年前的费用有记载,嘉靖《江西大志》上说:“陶有料价,先年系布政司公帑支出,嘉靖二十五年烧造数倍十百,加派阖省,随粮带片银十二万两专备烧造,节年支尽。嘉靖三十三年,又加派银二万两,亦烧造支尽。自后止于本司库帑银借支。然烦费岁巨万,如鱼缸及砖,则又不止是。公私方苦匮,鬻罪加赋之说殆纷纷矣”。[7]而嘉靖以后的生产原料的费用也应该是从江西省的赋税收入中支出的,因为“清初的御窑制度沿袭明代中晚期御窑体制,到康熙中期御窑的生产资金仍取自江西正项钱粮”。在陆万垓《江西省大志》卷七“料价”中记载:“该工部给事中龙光等题称:江西物力脊薄,灾荒频仍,先经奉诏停止烧造……”由此可看出烧造的经费来自江西省。从《江西大志》的记载来看,御窑厂的生产是有先行预算的,包括器物的规格、用青量和总估价,最后以烧造的量来进行结算。陆万垓《江西大志》载:“按,大样瓷缸每口原估价五十八两八钱,二样瓷缸每口原估价五十四两。续,管该厂推官范永官,烧造除官厂外,定给民窑每二样一口给赏银二十两;又该管厂通判王允武定给大样缸每口给银二十两、二样缸每口给银一十八两。据民窑户告称,贫苦难以赔造。续,该管厂推官钱复初议呈,每大样缸一口给银二十三两、二样缸每口给银二十两,蒙允议行。”[8]可以看出,尽管呼声微弱,民窑对官方给价还是有一定的争取权利。如果最后大样缸每口银二十三两能够烧成,那么官方的报价是民窑的2.5倍还多,但这里的问题是,民窑的大样缸二十三两银包含了废品没有,这也影响到官方的报价是否包含废品,结算是以成品还是所有烧成品的数量来进行。我猜想官方的报价应该是包含了废品的折算在里面的,但给民窑的价格可能难有大的余地了。御器厂的生产费用最大的可能应该是实报实销,因为“清初的御窑制度沿袭明代中晚期御窑体制”,而“康熙十九年十月,遵旨派内务府官、工部官各一员,笔帖式各一员,动用江西藩库正项钱粮烧造成磁器,以供内用。所用钱粮由工部奏销。”而上文提到对落选瓷器的处理,显然,无论是皇帝,还是督陶官对落选瓷器在经济上的损失是不在乎的,这说明,一方面落选瓷器是不可能按照预算来报销,预算只是一种手段,当然这个过程不排除有督陶官的“奸弊”行为。另一方面对此也没有督陶官负经济责任。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预算至少是留有余地的,否则,督陶官会很被动。御器厂的烧造是不计成本的,其巨额开支给江西省乃至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烧造与织造一直被视为明代财政方面的蠹政,影响了江西甚至国家的正常财政秩序。”[4]249这也说明明代统治者在景德镇烧制瓷器方面的投入比较大,甚至达到不计成本的程度。

三、生产管理

御器厂的生产管理对于其经济方面的影响很大。在我国古代官府手工业生产中,产品的质量取决于生产和管理技术两方面的内容。明代御器厂是一个封建官府手工业组织,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皇帝,其管理必然也是封建性的。御器厂的产品不具有商品性,因此御窑厂不存在经营问题,它只是一个生产机构。它的生产管理活动主要体现在派员督陶、资源的独占、分工协作、官样标准和官搭民烧等几方面,从中透露的实质都是有关经济因素。

明代开始派员在景德镇督造瓷器,督造官的身份主要是官员和太监。洪武朝,对宦官限制颇严,督陶官由朝官或地方官担任。宦官督陶始于永乐一朝。宣德以后,太监督陶增多。正统以后,太监势力的膨胀,太监督陶成为常例。嘉靖九年至万历二十七年为官员督陶,万历二十九年,太监潘相掌握了督陶事务,直到万历朝结束。此后景德镇御器厂的生产渐于衰落,几欲停顿。①参照陈宁:《明代景德镇御器厂监陶官研究》,《美术与设计》2011年第4期。官员督陶一般能够体恤工匠,关心民众,能够比较好地完成烧造任务。而太监督陶,除了个别几个起到积极作用,如朱元佐、邓原、刘良等,大部分都给景德镇的瓷业生产造成了消极影响。臭名昭著的有宣德时期的张善,万历年间的潘相。潘相尤其最为酷烈,以致“景德镇之民欲食其肉”。[9]由于宦官的暴政,工匠的负担加重了,激起了他们的强烈反抗。但从整体而言,尽管有太监督陶的消极作用,派员到景德镇督陶,但对景德镇的瓷业生产进行管理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对景德镇瓷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御器厂是皇帝的专有瓷窑,在制瓷资源方面有着优先占有的权力,而且他们也是这么做的。“陶土出浮梁新正都麻仓山,曰千户坑、龙坑坞、高路坡、低路坡,为官土。”[10]33一旦成为官土,民窑便无权使用。由于官土的不断消耗,御器厂还要霸占其他的瓷土,引起了民间的反抗。青花瓷是明代重要的瓷器品种,因此最好的青料也是皇家垄断,“陶用回青,本外国贡也。嘉靖中遇烧御器,奏发工部,行江西布政司贮库时给之。”[10]36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御器厂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有绝对的特权。

马克思说“分工是一种特殊的、有专业划分的、进一步发展的协作形式”。[11]中国官府手工业中的分工协作出现非常早,在商周的青铜器、秦始皇的兵马俑的制作中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了中国先民在分工协作上的智慧。有关陶瓷业的分工,明末宋应星在《天工开物·陶埏》中说“……共计一坯功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其中微细节目尚不能尽也。”[12]御器厂的瓷器生产同样离不开分工协作。据陆万垓《江西省大志》卷七“廨宇”中提及各作,可知御器厂的各作情况,文中列举了二十三作“大碗作、酒盅作、碟作、盘作、锺作、印作、锥龙作、画作、写字作、色作、匣作、泥水作、大木作、小木作、船木作、铁作、竹作、漆作、索作、桶作、染作、东碓作、西碓作”,御器厂的分工的细致可见一斑。分工协作对于提高生产效率而言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因为御器厂生产的封建性,绝大部分时间是以超经济强制为前提,其生产效率与明后期的民窑已无可比性,“官民业已不同,官作趣辨塞责,私家竭作保佣,成毁之势异也。”[13]

明代朝廷烧造瓷器从宣德年间开始有“部限”和“钦限”之分,“御器厂在政府系统应属工部营缮所管辖,每年通过工部颁布的烧造瓷器的额定任务,称为‘部限’……部限之外,往往由于宫廷的需要又临时加派烧造任务,这种额外的加派称为‘钦限’。”[3]363明代嘉靖以后,朝廷烧造瓷器的数量激增,御器厂一般只烧造“部限”瓷器,而“钦限”瓷器就采用“官搭民烧”,把烧造任务分派给有烧造能力的民窑完成。官搭民烧制度,是御器厂对民窑的统治和剥削,这是其职能之一,而民窑在这个制度面前,除了在承受这种制度所给予的义务时,自身也得到了成长。对于御厂来说,一方面将烧造任务进行分解,满足朝廷的需求;另一方面,对民窑进行盘剥,《江西大志·陶书》中说:“部限瓷器,不预散窑。钦限瓷器,官窑每分派散窑。其能成器者,受嘱而择之。不能成器者,责以必办。不能办,则官窑悬高价以市之,民窑之所以困也。”对于民窑而言,一方面,民窑要接受御窑分派的烧造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盘剥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因为烧造官方瓷器,在技术、材料等方面能够得到提升,同时,民窑对于御厂的压榨也有反抗,民窑“多以歪斜浅瓷器塞责”,或乘限期紧迫之机,使某些品种的搭烧所值“俱溢于民间之值”。[14]对于官搭民烧的民窑户,承烧瓷器虽蒙受损失,但一经派烧,往往也换取了某种专利和特权,有利于它在同行中的竞争。

明代的御器厂瓷器烧造是有官样来体现皇帝的要求,在中国官府手工业中,政府提供官样或颁布标准来影响瓷器的生产是由来已久的做法,明代“在瓷器烧造行业颁布官样始自洪武二十六年。”“不管明廷所颁布瓷器官样或样制如何,又是以何种形式出现,但是作为官样,它们是以皇帝为首的宫廷知识分子群对瓷器生产的要求,体现了他们理想中的瓷器应表现的样式。”这些标准代表了皇帝对瓷器生产的趣味和要求。同时,在质量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嘉靖时期为了使御器厂生产的瓷器在轻重、样式、大小等方面划一,嘉靖四十三年管厂的饶州府通判方叔遒特意设计了‘木天平’下发给各匠。尽管我们不知道木天平为何物与如何使用,但此物之有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由是器皿大小、轻重适均,无有厚薄、轻重之不同矣’”[4]261,279。而且这些官样在没有得到官方允许的情况下,民窑是不能烧造的。《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九“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15]这些官样标准,一方面是御器厂生产的技术内容,在制度上保证和督促了瓷器生产的质量,但同时也有它的负面作用,因为要严格按照官样标准生产,就降低了御器厂对整个瓷业生产应用的积极影响,也限制了工匠的能动性和创作性的发挥,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到了明末,御器厂瓷器质量已被民窑超越。

四、御器厂产品的去向

御器厂的产品完成以后,经过质量检查,合格产品都是要“供御”。景德镇御器厂是作为生产单位存在的,瓷器必须运输到京城,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而对于不合格产品,明代在处理方式上也有前后的不同。

1.皇帝消费的瓷器

皇帝消费的瓷器主要包括自己及宫廷使用和赏赐。首先,满足皇室本身的需求,包括皇帝和皇宫的需求。其中首先是日常用器,嘉靖《江西省大志》陶书“御供”中载:“二十年白地青花里外沟池娇花样碗一千三百、白地青花里外云鹤花碟六千七百、白地青花里万岁藤外抢珠龙茶锺一万九千三百”[16]。也有一些专供皇帝个人爱好的,如宣德朝的青花蛐蛐罐。另外皇室的祭器也用瓷器。洪武四年,改定先师之祭器,初用木者悉易为瓷。①王光尧:《明代宫廷陶瓷史》,故宫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明史》记载:“宣宗始遣中官张善之饶州,造奉先殿几筵龙凤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赵府祭器。”[17]可见御器厂也烧造祭器。其次,皇帝的赏赐。赏赐的对象主要是王公大臣。明代藩王墓中出土了御瓷,“楚昭王朱桢墓出土的1件梅子青釉小碗;梁庄王朱瞻垍夫妇合葬墓出土的4件青花缠枝莲梅萍、2件青花云龙纹高足碗、2件白釉描金龙纹碗……”[4]190藩王将部分获赏的瓷器带到了地下。对大臣的赏赐,如宣德朝赏赐杨荣白瓷质的酒器、茶盅、瓶、罐、香炉等;万历朝赏赐张居正白瓷碗四个,青花白地贴金碗四个,白瓷瓶一个,回回瓦罐一个。②参照王光尧:《明代宫廷陶瓷史·对内赏赐用瓷》,故宫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还有对外的赏赐与交流,是国家对外交往的礼仪手段之一。从最初的赏赐到逐渐具有交流贸易的成分。明代中期,官方对外交流仍然是景德镇青花瓷器与龙泉青瓷并重。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三《礼部七十一》“给赐番夷通例”规定:“凡折还货价,弘治间定……青花白瓷盘每个五百贯、碗每个三百贯、瓶每个五百贯、酒海每个一千五百贯,豆青瓷盘每个一百五十贯、碗每个一百贯、瓶每个一百五十贯。”从这段记载来看,首先明朝的对外赏赐,除了对外的一种国力炫耀以外,事实上还是对外的一种商品交易,而以瓷器为商品的交易中,瓷器的折价是非常清楚的,这种清晰的明码价格对这种赏赐行为的顺利进行是非常有用的。同时也注意到,龙泉窑的瓷器在价值上与景德镇的瓷器已经相去甚远了,碗的价值只有景德镇的三分之一,而瓶的价值则连三分之一都不到。

正品瓷器因为要“供御”,因此存在运输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江西大志》记载,“解运”是御器厂的窑政内容之一,分水运和陆运两种方式。“查往陶厂,皆自水运达京,由陆运者中官载革后始也”。陆运是由杠夫“杠至池州建德县交递”,再改水路经东流入长江,交水路。“浮梁至建德,短杠夫价往年,小器箱重不过五六十斤,用夫二名,后三名、四名”。御窑厂载革中官改由地方官负责是在嘉靖九年,③[明]王宗沐:《江西大志·卷七·陶书·设官》:“陶监有官,先是中官一员专督嘉靖九年裁革,以饶州府佐贰官一员管督钱粮,奸弊属守巡焉”。据此,明代御器厂的瓷器采用陆运的方式,当是在嘉靖九年以后的事了。在陆运成为制度后,水运方式依然存在。《明神宗实录》载,万历三十年十二月甲申,“(潘)相又请添解送磁器船只每府各造一只,每只当费万金”,可见,万历时期的瓷器运输主要以官船水运为主。因为明代御窑烧造量很大,运输就成为重要的费用开支,官府为此不得不征丁加税,使得江西地区民不聊生,“小民竭膏血不足供费,绝筋骨不足任劳,鬻妻子不能偿贷”。

2.落选品的处理

瓷器的生产是水与火共同作用的过程,要经过1300度左右的高温才能成瓷,因此瓷器的烧成往往有一定难度,这也造成了在瓷器制作中有一定残次品的存在。有明一代,虽然景德镇成为全国的制瓷中心,制瓷技术成为翘楚,但对于皇家的御用瓷器的烧造,废品在所难免,而且废品的比例还比较高。(明)陈子龙在《皇明经世文编》中载:“招募智巧匠人,采择泥土、广造坯胎,入窑屡次试烧,百无一成,悉皆坼裂”,“至若檠台、龙缸、玲珑凉墩、酒海、龙坛、二样花瓶、大龙碗、白薄酒盏、龙盒等器……或口面阔大、或上大下小、底尖口撇、或口罄肚凸,均属难成,虽经造解,然皆百选一二”,“龙缸花瓶之类,百不得五,谓之难成。”王世懋《二委酉谭》也载瓷器:“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余皆置之无用”。可能稍有夸张,但瓷器难成是事实,这必然会造成很多的落选无用的瓷器,这些瓷器如何处理也成为窑政的一个内容。从明代御窑厂遗址的考古资料可知,明代御器厂对落选瓷器的处理办法,从洪武到宣德时期是在御窑厂内将落选瓷器集中销毁并掩埋。这种方法对皇帝的“专用”可谓十分的到位,但是对于这些尽管有缺陷,但花了同样的银子的瓷器而言,就是莫大的浪费。或许也是因为打碎太过可惜,正德以后,对落选瓷器的处理似乎就没那么暴力了。陆万垓《江西大志》的增补内容载:“按逐年存贮器皿,堆积日多,库役皂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捡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之私。隆庆五年春,蒙抚院议行将存留器皿委官查解折俸,因验得东西库房贮存各器体质粗粝、花色暗黑,类多不堪。近年如此,远可类推。节经建议发卖或兑民窑,乞无成兑者。”这段内容所含丰富。首先,在陆万垓为官江西的万历前后,御器厂的落选瓷器已不再销毁。但具体原因不知,从政治因素上看,皇权专用的政治意义在瓷器的体现已无宣德时期重要了。但经济因素的考量不能排除,因为官方曾经想要将落选瓷器“折俸”,建议“发卖”或“兑民窑”,虽然都没有成功,但其经济意图很明显。没有“折俸”是因为东西“不堪”,但事实上这些落选瓷器有些还是不错的,因为它们的生产过程是和正品一样,同样的胎质釉水、同样的画工烧造,所以“董事者且捡择馈送”。深层次的原因或许是在如何折俸上,包括折俸的比例和瓷器的折价,或许瓷器折俸的比例较高,或许瓷器的折价太高。至于“发卖”和“兑民窑”没有成功,可能是缺少具体的办法以及落选瓷器的折价太高,抑或这只是曾经的设想罢了。需要指出的是,明朝后期,次色瓷器的折价,虽然有走向市场的趋向,但离商品化还有很远的距离,即使能够“发卖”,也只是为了更好的能够进行御器厂的生产,而远非市场营利。更何况还没有成功。

另外一部分落选品,那就是官搭民烧中承烧窑户的残次品。王光尧对明代搭烧窑户的不合格产品的去向,认为极有可能散落民间。这有一定的道理。明代的官搭民烧制度,有三种表现形式,分派烧造、定给民窑包作包烧和散搭民窑烧,前两种一般认为民窑烧造是从头至尾的承担,完成成品后上交御器厂。在这种情况下,搭烧的不合格产品散落民间是很可能的。对于散搭民烧,是否也是同样的方法,或者只是坯做成后搭烧,不得而知,但前一种可能性较大。另一原因,明代后期御器厂变卖次色瓷器,说明官方对御器厂的产品流落民间已经不在意了。

五、结语

御器厂作为皇帝御用瓷器的生产机构,主要负责生产,国家负责烧造经费,因此在经济运行上相对简单,以完成烧造任务为目标,而不需要为产品的出路担忧。御器厂陶瓷经济因素的研究主要就体现在相关的生产、管理方面和产品的消费方面,本文从这些方面对它进行了探讨。明代御器厂陶瓷经济因素研究是一个比较丰富的研究课题,本文是笔者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用艺术经济史的研究方法对明代御器厂进行研究,不到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1]江思清.景德镇瓷业史[M].北京:中华书局,1937:54.

[2]向焯.景德镇陶业纪事[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676.

[3]中国硅酸盐学会.中国陶瓷史[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4]王光尧.明代宫廷陶瓷史[M].北京:故宫出版社,2010.

[5]江西省大志·陶书·匠役[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

[6]梁淼泰.明清景德镇城市经济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29.

[7]江西省大志·陶书·料价[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46.

[8]江西省大志·陶书·回青[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54.

[9]明神宗实录·卷四百一十九[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25.

[10]江西省大志·陶书·砂土[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法]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22.

[12]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G].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209.

[13]江西省大志·陶书·窑制[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38.

[14]浮梁县志·卷4·陶政·器数[M]//梁淼泰.明清景德镇城市经济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58.

[15]明英宗实录·卷四九[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16.

[16]江西省大志·陶书·御供[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43.

[17]《明史》:烧造[G]//熊寥,熊微.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8.

(责任编辑:王璇)

J509

A

1008-9675(2016)04-0074-05

2016-03-28

丁传国(1977-),男,江苏南通人,景德镇陶瓷大学陶瓷美术学院副教授,南京艺术学院文化产业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艺术理论,陶瓷艺术。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明清景德镇官窑陶瓷艺术经济史”(12LS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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