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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6-04-04□孙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稽查纳税人纳税

□孙 磊

(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省情与发展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孙 磊

(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省情与发展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涵盖纳税信用法律制度、纳税信用评估体系、纳税信用保障机制及纳税信用道德体系等多方面内容。针对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着眼于全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信用; 纳税信用; 体系建设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纳税遵从度和实现依法治税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问题。深刻认识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信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举措,是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纳税信用体系及其构成

一般而言,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主体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规范下,在纳税过程中形成的以诚实守信为标准的行为能力。纳税信用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等多方主体,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诸多环节,更重要的是,纳税信用的塑造和培育涉及到税收立法、纳税信用评价、税收监管和服务等多方面的工作。在此意义上,纳税信用就是一个包括诸多要素的有机体系,即纳税信用体系。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也必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任务和措施的艰巨繁杂的系统工程。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纳税信用法律制度是纳税信用体系诸多要素中最具有强制力的部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中,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法治化的方式展开。作为行政主体的税务机关所实施的行为要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税务机关推进纳税信用建设的权限、范围和程序等都需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相对方的纳税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税法制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

(二)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在于提升纳税领域的信用水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要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情况形成准确的评价和认定。因此,对纳税人信用的评价工作,是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和制度核心。纳税信用评价涉及纳税信息的采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诸多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

(三)纳税信用保障机制建设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非仅限于纳税信用,必须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和手段,概称之为纳税信用保障机制,其主要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服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处理工作。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信用评级状况实施对纳税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控,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同时,纳税服务也是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纳税信用建设的实践来看,越是纳税服务完善的国家,纳税信用程度就越高。加强和完善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功能,是保障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的必要举措。

(四)纳税信用道德体系建设

从宏观意义上讲,社会信用状况往往取决于同时期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当前我国纳税领域信用缺失问题,与当前我国社会道德水平的总体滑坡有关。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社会道德建设和道德规范的“软约束”,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纳税信用道德体系建设的推进,取决于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提高。

二、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新构建了我国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框架。从实践效果来看,虽已取得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

(一)纳税信用立法明显欠缺

我国纳税信用缺失的普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和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从社会信用立法情况看,我国现有立法尚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特别是信用信息条块分割问题突出,难以形成有效的信用联防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成本仍旧过低;从税收立法情况看,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定起步较晚,虽然历经几次修改,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有关税收立法层次较低、随意性大、权威性不足,有时甚至自相矛盾,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常常无所适从。纳税信用管理立法也刚刚处于起步的阶段。

(二)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时间短、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中,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仍是一项无足轻重的辅助性、次要性工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二是评价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公信力不足。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性要求,等级评定存在很大的自由度,人为因素较多,评定结果的客观公允性难以得到保证;三是未能通过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仍主要局限在税务部门职能范围内,参与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程度和评价结果运用的联动效应不高,在税务机关内部所实施的激励惩戒措施也明显缺乏力度。

(三)纳税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纳税信用保障机制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就税务稽查工作而言,当前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处罚力度不够,执法刚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违法惩戒机制,对违法涉税当事人也不足以构成强力震慑。就纳税服务工作而言,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服务理念欠缺的问题。 “官本位”、“管理本位”等陈腐思想的影响仍未消除,衙门习气和作风在税务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此影响下,纳税服务形式固化、纳税服务创新滞后、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就成为必然。

(四)纳税信用道德建设严重落后

在近些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却出现了令人堪忧的道德滑坡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收领域的道德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滋长。并且,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的税收宣传中也往往只过分强调税收的法定性和义务性,而很少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的角度加以宣传,在增进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方面效果不佳。与此同时,在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宣传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摆形式、走过场现象,宣传教育收到的实际效果甚微。

三、加快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快纳税信用立法步伐

对于我国纳税信用立法的完善,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快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确立完整、统一的制度规范。通过基础性信用立法,就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标准和程序,数据开放范围的界定,失信行为的综合惩戒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是要逐步完善各项税收法律制度。既要提高实体税法的法律层级,增强立法权威性,扭转目前行政机关既立法又执法的尴尬局面,又要加强对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明晰的法律依据;三是要以现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为基础,逐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的专项制度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就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办法》对一些问题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待于做出更为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1.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着重解决内部税务信息的整合问题和外部信息的采集问题,建立涉税信息的分类管理和多种形态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换机制;2.进一步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快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计算机自动化,增强评定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3.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制度,积极推动企业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使诚信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待遇,也真正使失信者做到寸步难行。

(三)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执法力度

针对我国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强调严格执法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1.加强税务稽查的主动性。改变主要依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直觉或者社会群众的举报来确定稽查对象的做法,而是将纳税信用评级情况作为确定稽查重点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和部分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2.加大稽查执法力度。要在增加税务稽查人员监督检查频次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追踪执法方式,对疑点对象实施多次复查和深入追查;3.加大对纳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目前在我国各地对偷逃税案件的处理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处罚措施软化不力的状况。针对我国纳税信用高度堪忧的现状,必须进一步严格税务执法,严厉打击偷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

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服务型税收管理理念。切实推动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从片面强调征管稽查转到管理与服务并重、以服务促管理上来。1.在主观上牢固树立纳税服务理念,充分认识纳税服务在实现纳税管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性,进而把服务意识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中;2.要形成涵盖纳税全程的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全程服务。在前期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在中期要以便捷、高效为原则,不断改进办税程序,并以各种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创新为纳税人提供其所需要的各种服务措施;3.主要是做好涉税信息反馈处理工作。可以借鉴英、法、日等国家建立多元化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路,对纳税人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

(五)进一步强化纳税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是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的重要动力:1.通过专门的税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诚信纳税意识。既可以依托各种形式的宣传载体,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教育,也可以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通过授课、演讲等多种形式进行针对性的税收知识宣传;2.广泛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宣传资料手册、宣传单等宣传媒介,使纳税人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税收知识和纳税技术,提高诚信纳税意识;3.以现有的12366服务热线、网络在线解答等系统为依托,不断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和指导性,使纳税人能够足不出户轻松解决纳税问题。

[1]丛明.健全和完善纳税信用体系[J].中国税务,2005(1).

[2]包健.境外纳税信用体系借鉴[J].前沿,2012(9).

[3]樊勇.以纳税信用建设推动全社会诚信发展[J].中国税务,2014(9).

[4]杨钧宇.我国税收宣传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北方经济,2012(12).

本文责编:赵凤缓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ax Credit System in China

Sun Lei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Taiyuan, Shanxi, 030006)

The tax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tax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ncludes tax credit legal system, tax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tax credit guarantee mechanism and tax credit moral system and so on. In view of the current outstanding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tax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we should focus on the overall situation, adhere to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work.

credit; the tax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2016—08—30

孙 磊(1977—),男,山西晋城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情与发展研究所,讲师,硕士。

F810

B

1008—8350(2016)04—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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