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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与融合
——基于大学本质的视角

2016-04-04张凤都曹方方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二者权力学术

张凤都, 曹方方

(东北大学 a. 体育部,b.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与融合
——基于大学本质的视角

张凤都a, 曹方方b

(东北大学 a. 体育部,b.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从大学的本质是基于学术自由的契约组织这个观点出发,分析了当前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博弈的根源及现状,并依据大学的本质进一步提出通过正确认知二者的关系、细化二者的作用范围,以及建立二者的制衡机制等途径,来实现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融合。

行政权力; 学术权力; 大学本质

随着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逐渐膨胀,学者们关于学术权力回归的诉求逐渐增强,关于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问题也成为理论界持续的讨论热点。尤其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颁布之后,“去行政化”更是成为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们热议的关键词。究其实,讨论的根本问题仍然是高校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调和与发展。基于此,本文拟从大学本质的视角出发,探讨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与融合,以期在理论层面上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对立统一之关系,在实践中推动学术权力回归、行政权力弱化,从而确保大学组织健康有序的运行。

一、 大学本质: 基于学术自由的契约组织

无论是关于行政权力的弱化还是学术权力强化的问题,归根结底终需在“促进大学发展”这一大背景之下进行讨论。既然如此,在探究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之前,对于大学本质的深度考究则显得尤为必要。

关于大学本质的研究, 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的大哲学家康德。康德在《学部冲突》中,开创性地对现代大学的学术目的、性质和秩序做出了理念层次上的规定。并指出:大学是由各种不同学科的学者通过劳动分工而从事学术大生产的组织。简言之,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同时,明确提出“大学应独立,学术应自由”的主张[1]。19世纪中叶,英国基督教圣公会内部牛津运动领袖约翰·亨利·纽曼在《大学的理念》一书中,提出大学的本质所在是“讲授普遍知识”[2]。可见,大学的首要任务便是知识传播,而学术自由是其根本。

受康德影响,柏林大学的创始人威廉·冯·洪堡首次将“科学研究”作为大学职能,强调“学术自由、教学与科学研究统一”,认为大学的最终目的就是知识和学术。很快,柏林大学“重学术”的思想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追捧和效仿。首先便是吉尔曼创建的霍普金斯大学,首创研究生院并将研究生教育作为重点。紧接着,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等世界知名高校均将学术研究作为大学发展的首要任务,进而研究型大学纷纷崛起。美国更是在1958年出台《国际教育法》,提出“资助高等学校的教育与科研经费,奖励科学研究”,从而使研究型大学得到了政策和经济上的双重保障[3]。同时,中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也旗帜鲜明地指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并将其“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思想作为北京大学的重要办学原则。可见,“学术自由”的思想早已被全世界范围内所认可并加以实践,正如斯坦福大学校长G.卡斯帕尔所说:“学术自由是大学不可或缺的灵魂。”[4]

20世纪以来,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革,使得大学这一复杂组织必须抛弃“象牙塔”式的生存模式,并担任起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如哈佛大学第25任校长德里克·博客所言“现代大学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修道院式的封闭机构,而是变成沟通生活各界、身兼多种功能的超级复合社会组织。”[5]中国学者王冀生也提出大学应承担“既要服务又要引导社会前进的责任”[6]。可见,大学除了知识的创造与传播,更应该承担起服务社会的使命。

由已被普遍认可的大学的三项职能(知识传播、知识创造、服务社会)可知,大学的本质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学术自由”,更要深思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之下,如何与利益相关者(学生、教师、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实现共赢。为此,大学需与各利益相关者达成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正是这种契约,使大学具备了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正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基于“契约”的学术活动或行政活动使大学得以不断发展。”[7]大学通过与校内和校外的各利益相关者形成错综复杂、互相影响的各类“契约”,使得现代大学成为一个纷繁错杂的契约组织。

综上,大学的本质是以大学为主体,以“学术自由”为根本,以知识传播、知识创新为使命,以服务社会为职责,以履行与各利益相关者之“契约”为载体的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综合的组织机构。其中,学术自由需要各利益相关者在履约过程中予以支持,各利益相关者诉求的最终实现则是以大学的学术自由为依托。因此,大学在本质上是基于学术自由的契约组织。

二、 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

如果把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看作博弈论中“穷途困境”的两个主体,则可将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博弈内容表述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大学内外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教育资源进行争夺。如果行政权力不顾对学术权力的影响而全力追求利益和效率,势必形成行政权力垄断教育资源,“越位”至学术权力;反之,如果学术权力忽视行政权力的存在,也必将造成大学组织运转效率低下,形成松散无序的局面。基于此,探讨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情况可从二者矛盾的根源以及二者博弈的现状两方面进行讨论。

1. 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矛盾的根源

(1) 价值取向不同。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就是指高校内部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履行管理的职责和权力[8];而高校内部学术权力则是指高校的教授或专家学者对学术事务的支配和管理权力。从二者的定义中可看出,行政权力最终目标是确保大学整体高效有序的运转,追求组织效率;而学术权力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知识创造,追求的则是学术创新。从大学本质上看,行政权力的目标是达成与利益相关者的“契约”,而学术权力的目标则是崇尚学术自由。因此,二者价值取向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在高校内部实际运转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成为二者矛盾的主要根源。

(2) 文化氛围各异。行政权力追求效率优先,强调效益最大化,讲究的是时效性和整体性,为履行与利益相关者的“契约”,行政权力更加奉行工具理性思想,注重以统计学、测量学等知识为工具,将成果进行量化,以求不断提升组织效益;与行政权力的文化氛围不同,学术权力更追求学术自由的文化氛围,认可“十年磨一剑”的成果,主要是将知识创新的“质”作为其评价标准[9]。可见,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实践中不同的文化氛围也是导致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

(3) 作用方式冲突。在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特征是“级别”制,即上级下达指令,下级“照令执行”,其间以各类正式或非正式的规章制度为原则,虽然也主张效率兼顾公平,但其属性更多的表现为程序性和强制性,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并且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相反,学术权力更加强调“柔性”,学术自由的氛围使得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更加注重民主性,“协商制”更多的表现其中,而此种作用方式必然导致学术权力的松散。因此,二者作用方式的冲突是造成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矛盾的另一个主要根源。

2. 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博弈的现状

正是由于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文化氛围、作用方式等存在巨大的差异,使得二者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博弈,就目前的博弈结果来看是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单从国家颁布的《纲要》明确提出“去行政化”的政策导向来看,便可知当下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泛化”且学术权力“失真”等事实。二者博弈的焦点一是学术资源配置问题,二是行政权力越位问题。

(1) 关于学术资源配置的博弈。由于学术资源占有量直接决定了某学科领域的发展保障,因此,对于学术资源的分配问题自然成为高校内部学术团体最为关注的对象。但就目前中国高校内部体制来说,学术资源的掌控权和分配权是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的,教师争取学术资源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提出申请。而由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不同,则出现了二者关于学术资源配置的博弈,主要表现为:学术权力强调重点学科重点发展,行政权力则主张各学科均衡发展[9],因此,在学术资源的配置上,学术权力质疑行政权力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而行政权力也不相信学术权力具备从学校宏观发展的角度进行决策的能力[10]。博弈的结果便是行政权力为达成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而追求公平,而学术权力为了实现知识创造和传播的使命而坚持学术资源应有所侧重。

(2) 关于行政权力越位的博弈。关于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越位的问题早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行政权力越位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学术事务。具体体现在学术权力职责范围模糊不清以及学术权力“行政化”两个方面。

关于学术权力职责范围不明确,主要体现在有行政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学术权力的决策权受到了压制。例如有学者通过分析当前中国高校的大学章程,发现大部分高校对于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表述为“审定”权,在所选取样本中只有4所高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具备决定权,却并没有清晰界定决定权的范围,而规定学术委员会具备“审定权”的高校中,只有7所高校对审定权限的范围做出规定[11]。可见,在当下强烈呼吁强化学术权力的今天,虽有所改善,但力度不足。

由于中国“学而优则仕”以及“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加之目前高校的决策权大多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官大权大”的思想使得高校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学术作为“从政”的阶梯, 因此中国高校内部学术权力“行政化”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研究显示,目前中国高校内部学术人员担任学术组织职务的总体比率是16.19%,学术人员担任行政职务的总体比率是16.97%,既担任学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总体比率为18.54%[12]。另外,学术事务“行政化”处理也是学术权力“行政化”的重要表现,即本应属于学术权力处理范围内的事务,按照行政流程,由行政人员最后敲定并加以执行。由此,二者博弈的结果便出现了“马太效应”,行政权力愈发强大,而学术权力愈发弱化。

综上,当前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根源在于二者的价值取向、文化氛围和作用方式等方面不同,从而导致了关于学术资源配置和行政权力越位两方面的博弈内容。因此,探讨如何科学分配学术资源,弱化行政权力,促使二者能够真正以大学本质为依托进行融合,为大学发展共同献力,成为目前最为关键的任务和使命。

三、 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融合

显然,对于“去行政化”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其等同于否定或放弃行政权力,大学的本质是基于学术自由的契约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共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就必须认识到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学术权力,都要依托“大学”这一组织而发展,因此探寻将二者融合、形成合力的途径才是其中关键。

1. 正确认知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矛盾与统一

约翰·布鲁贝克在其著作《高等教育哲学》中指出:“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同时,他也认为:“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3]。这样的观点并非是冲突的,而是充分说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矛盾统一的关系。依照矛盾论的观点,矛盾双方时刻存在,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正是学术权力崇尚的“学术自由”确保了大学之存在价值,同时也是行政权力的履行“契约”之过程为学术权力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因此,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并非是此消彼长,而是紧紧以大学本质为根本,双方互相协调,统一发展。因此,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学术团体,都必须在充分了解自身职责的同时,也十分清楚对方的权力和权利行使范围,并认识到只有双方协调配合才能够实现共赢。可见,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正确认知二者的关系,才能够做到视大学使命为己任,在博弈的同时协调运转。

2. 细化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作用范围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以确保学者专家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使得中国高校学术权力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和保障。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学术权力,2014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中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依据。但深入研究可发现,该《规程》尚有继续完善的空间。例如,第9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是否存在行政权力越位的问题尚需考量。但依据《规程》各高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确是当务之急。目前,中国高校必须充分落实《高等教育法》及《规程》之相关规定,将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法律化、制度化,将其职责范围不断细化并加以明确,避免使用模凌两可、含糊不清的词汇。可见,当下无论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还是到高校内部体制方面,都需要继续深化改进,以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能够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 建立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制衡机制

基于大学的本质,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共存是必然的也是应然的,那么在高校内部建立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制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当某项复杂的事务需要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发挥作用(例如教师的评聘,教师的学术水平需要学术权力加以评审,而人事的调整又是行政权力的职责)时,还是当行政权力或学术权力内部发生分歧(例如不同学科领域对于学术资源的配置意见不同)时,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一个仲裁者进行协调的,从而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失真”和“泛化”,同时规避“学术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因此,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制衡机制应包含多方利益相关者,做到全方位、客观地进行协调并对二者加以监督,从而达到制衡的目的。可见,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制衡机制,才能够使中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始终“不忘初衷”,在博弈中融合,依托大学的本质持续发展。

[ 1 ] 张岂之,谢阳举. 西方近现代大学理念评析[J]. 高等教育研究, 2003(7):1-8.

[ 2 ] 约翰·亨利·纽曼. 大学的理念[M]. 高师宁,何可人,等译. 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 2006.

[ 3 ] 史万兵. 高等教育经济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44.

[ 4 ] 德里克·博克. 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 徐晓洲,等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12.

[ 5 ] 顾明远. 大学文化的本质是求真育人[J]. 教育研究, 2010(1):56-58.

[ 6 ] 王冀生. 超越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J]. 高等教育研究, 2003(1):1-6.

[ 7 ] 王世权,刘桂秋. 大学社会责任的本原性质、履约机理与治理要义[J]. 教育研究, 2014(4):85-93.

[ 8 ] 蔡文伯,高芳. 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回溯与反思[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9(4):52-55.

[ 9 ] 查永军. 冲突视野中的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11,15(6):3-7.

[10] 殷忠勇. 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冲突与耦合——基于信任文化的视角[J]. 教育发展研究, 2014(19):67-72.

[11] 李维安,王世权. 大学治理[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3.

[12] 毕宪顺,杨海山,王艳明. 高校学术人员参与管理和决策的调查与研究[J]. 高等教育研究, 2005(4):48-54.

[13] 约翰·S·布鲁贝克. 高等教育哲学[M]. 王承绪,郑继伟,等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责任编辑 李 艳】

Game and Fus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Academic Authority within Chine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ased on Perspective of University’s Essence

ZhangFengdua,CaoFangfangb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henyang 110819, China)

It considers that the essence of a university is based on the free and academic contact organization. On this basis, the root and status of the game between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academic authority within Chine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analyzed. It also presents that people have to directly real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other above, refin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to establish the balance system. As a result, 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and academic authority amalgamation could possibly achiev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cademic authority; essence of a university

2016-07-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IA100167)。

张凤都(1964-),男(满族),辽宁省辽阳人,东北大学体育部副研究员,硕士。

2095-5464(2016)05-0548-04

G 40-011.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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