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最新修法动向及其实质
2016-04-03■文/曹斌
■ 文 / 曹 斌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最新修法动向及其实质
■ 文 / 曹 斌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农协法》)是以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经营者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法,对日本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法公布于1947年11月19日,2016年进行了第85次修改。修改后的《农协法》由7章105条构成,对农业协同组合的注册管理、内部治理、行为规范和经济处罚标准等市场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综合其今后修法方向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农协中央会制度。修法完全删除了第三章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中央会”)的相关内容,要求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全中”)在3年半之内必须完成从中间法人到一般社团法人的变更程序。并且,取消了其对基层农协的财务审计和业务监督的权利,规定对于一定规模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基层农协的监管必须交给第三方注册会计师承担。
2.对全农实施公司化改制。修法允许基层农协根据实际情况将经济部门以及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农”)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后的全农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剥离基层农协信用业务。修法要求基层农协剥离信用和保险业务,并分别交给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管理,基层农协只能作为上述业务的代理窗口。
4.允许农协变更组织性质。修法允许基层农协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业务剥离,或者全部业务独立出来,变更为消费者协同组合、公司、一般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医疗法人。
5.改革农协理事会治理结构。修法要求基层农协理事会中要有过半数理事由认定农业经营者或者具有农产品销售、法人经营经验的农业经营者担任。
笔者认为,2016年日本《农协法》修法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的大环境中,日本政府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排除农民团体阻碍对农业农村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修法力图通过改革中央会制度加快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进度,导入市场机制提高农协经营效率,变更农协法人性质明确服务对象,确立规模农户在农协中管理层的主导地位,改善农协服务质量。但是,日本农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体系非常完善,各级农协以及同级农协相互出资入股,利益关系盘根错杂,农协变更为消费者协同组合以及改革治理结构是大势所趋,其他修法内容并未触及农协体系的核心利益,实现政策目标困难较大:
1.全中是由基层农协、地方联合会自发出资组建,共同分摊经费成立的自下而上的农民自治组织,即便被剥夺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限,也可以通过内部民主协商的方式赋予其监察权利。
2.全中以及地方政府作为管理、监督机构为消减人工成本,很少雇用专职审计人员,对基层农协的财务审计向来都是采取临时聘请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公司参与的方式。修法只不过是将惯例条文化而已。
3.农协经济部门的长期赤字问题主要是由于现行基层农协收购制度无法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差别化销售需求,以及部分农协行政化、官僚化所造成的。而且,全中很早就拥有了大量的国内及国外子公司,运营、管理模式与公司并无区别,在农村市场农协与商业公司的市场竞争已经相当充分,并不存在市场垄断的问题。
4.基层农协的金融业务按照《农协法》相关规定,长期采取专人专管、与其他业务独立核算的方式,即便从农协中剥离成为农林中央金库的窗口,也仍然属于基层农协的子公司或者一个部门,人事与会计管理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对综合农协整体收益并无太多影响。
因此,日本农协改革看似翻天覆地,其实质如日本学者所介绍的那样“当今的农协改革,政治上对农协的警示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