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2016-04-03
政策解答
一、近期,有单位和老同志来信来电咨询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16〕3号)如何执行。为便于各地各单位操作,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发放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以下简称瘫痪护理费),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必须是健在离休干部;二是生理条件,因公致残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
(二)如何理解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答:参照有关规定精神,离休干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主要是指因公致残或因为瘫痪等原因导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专人护理。
(三)办理瘫痪护理费程序
答:根据赣老发〔2005〕26号文件精神:首先应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再由发给其离休费的单位填写《离休干部因公致残或瘫痪期间享受护理费审批表》,经县以上医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社和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批。
(四)批准以前的瘫痪护理费能否补发
答:不能补发。新办理审批手续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老同志已经康复的,从取消护理的下个月停止执行。
(五)瘫痪护理费与护理费和自雇费能不能同时享受
答:根据组通字〔2008〕48号和赣老发〔2008〕31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瘫痪护理费与护理费和自雇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今年调整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有关内容
(一)实施范围:已经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分两段执行,即分为2014年7-9月两个月和2014年10月起两个阶段。省直驻昌单位建老人员和省直退职人员生活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加强津贴补贴和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准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资金福利。凡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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