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2016-04-03
声音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两个要点须把握。第一,集体经济就是集体经济。这可能是中国农村特有的、别的国家没有的经济形态,但这是从宪法到物权法都承认的。力图把集体经济解释为共有制经济,危险在哪里?共有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分割,一旦分割到人,集体经济就垮掉了。所以一定要明确,不是共有经济。第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公司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地域的唯一的排他的组织,不可能以企业组织形式存在。因为如果是企业,就免不了破产、垮台、倒闭。
——日前,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陈锡文在2016清华农村研究博士生论坛上指出。
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客观上要求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功能,贯彻新理念、探索新路径、培育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抓手,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进程中,实践总结出产业整合型、链条延伸型、功能拓展型、区域带动型、要素创新型等多种产业融合模式,经验十分宝贵。
——7月20日,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专题研究班上强调。
如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则各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其实质均为土地租赁,法律表现形式为土地租赁合同,法律适用上须遵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取得的土地权利为债权,权利的行使要遵循债权相对性规则。反之,如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属于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土地经营权人具有独立的转让、抵押权利,而不需要取得原承包权人的同意,这是物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的应有之意,由法律对该效力直接作出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设定和行使受《物权法》调整。由此可见,不同的定性会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流转后原承包农户享有的土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这一定性也因此会对原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权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志红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指出。
由于土地流转制度性安排的不规范性和预期的不稳定性,同时限制了迁移流动人口及时调整其土地安排,出现农村土地闲置和抛荒等现象。同时,农地制度缺乏制度保障和存在模糊性,也不利于资本力量进入农村和农业地区,不利于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近日,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在《东方早报》发表文章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