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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社区居民积极融入森林旅游

2016-04-03李冉

中国林业产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山区利益居民

李冉

大力发展生态森林旅游业和民生林业是我国新时期林业的重大战略任务。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成为新时期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11年,国家林业局与国家旅游局达成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共同把发展森林旅游上升到宏观战略层面,将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作为实现“兴林富民”的战略支撑点,作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作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极,森林旅游迎来全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森林旅游迅速发展的背后,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森林旅游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态文化失衡、森林旅游景区开发与社区发展冲突日益严重,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森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森林旅游如何发展?森林旅游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如何协调?社区居民与森林旅游发展如何实现双赢?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重要的原因是参与森林旅游发展的社区居民地位和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要实现森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社区居民的力量,关注利益诉求,并提高他们的参与旅游的程度。

实施参与让社区居民主动性大打折扣

森林旅游资源丰富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山区。受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影响,社区旅游参与有一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广大山区地区,由于自然、历史原因,经济落后、文化弱势,社区被日益边缘化,缺乏实现自我利益主张和维护的权利或能力。关注山区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是新时代背景下森林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森林旅游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处偏僻,信息闭塞,加上当地居民教育程度低,无法正确认识旅游与自身利益的关系,对自身在旅游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对自身生产活动的影响没有充分的理解,缺乏长远的眼光和全局观念,难以理解森林旅游发展的意义和长远利益,缺乏对旅游活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参与热情。

而且山区社区居民参与森林旅游发展的内容是广泛,但从实际参与的内容来分析,山区社区居民的参与普遍在森林旅游景区外的小商品经营、餐馆经营和低层次的服务岗位上,景区和旅游企业的主要管理岗位和服务岗位,主要由外来的专业人士和指派人员担任,本地居民很少有机会参与。可以说山区社区居民参与森林旅游的发展大都属于实施参与。而关系到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活动,如社区整体规划、社区服务、行使民主监督决策等参与少,甚至根本就没有参与。

并且,即使参与也以被动参与为主。被动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山区社区居民自身的认识原因。受个人视野和知识等能力限制,山区社区居民当地发展森林旅游业的本质和经济效益等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影响了山区社区居民对旅游业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模式,限制了山区社区居民参与当地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受国情和现实的限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当地旅游的发展依靠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单方向的政府行为模式推进。在整个过程中,政府操办了从项目设计、实施和管理一系列过程。正因为如此,山区在森林旅游发展初期,仅从纯粹的经济角度出发进行旅游规划和经营,当地居民的愿望和要求往往被忽略。同时,这种自上而下、单方向的“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模式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指令性强。外来旅游企业和当地政府决定了当地森林旅游开发方式和方向。在这种体制下,拟定的项目和实施方案容易脱离实际,无法激起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而社区居民也只能被动参与,影响实际参与的效果。

第三,参与效益低。社区居民参与森林旅游发展效益低下,原因首先在于受山区社区居民资本短缺、技术缺乏等限制,广大山区居民参与森林旅游发展的手段不多,提供的森林旅游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个性化不强,产品价格利润低。其次,山区社区居民参与山区森林旅游发展的合理分配机制尚未建立,山区居民在参与森林旅游发展中无法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与平等发展机会。最后,由于山区经济落后的制约,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旅游开发资金的不足,引入资金雄厚、管理技术强的旅游企业开发森林旅游,山区森林旅游的收益被旅游企业获得,旅游经济效益“在地化”不明显。

总之,我国山区社区居民参与森林旅游发展的问题突出,如,社区居民参与度低、积极性弱、参与效益低,等等。

如何提高社区参与森林旅游发展的积极性

提高社区参与森林旅游发展能力,是推动森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对此有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构建新型山区乡村治理模式实质就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社区居民参与旅游中的作用,理顺乡与党、乡与村的关系,使得政府不再大包大揽,激发群众的自主积极性。

当前,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干预过多,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山区情况更为严重。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乡镇体制的根源在于乡镇官方权力过剩,民间组织薄弱,权力不断弱化。新形势下要建立起适合

农民表达利益的机制、讨价还价的机制和监督机制,提升民众“抗衡”政府的能力。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可以探索基层民主选举、监督机制。可以试行通过民主选举、公推公选,产生乡镇政府领导人。这种由村民直接选举的乡镇领导者,改变过去上级任命,只对上负责的任用机制,把“公仆”的命运真正交给“主人”决定,使基层乡镇干部能够对下负责,将执政为民落到实处。村民有权对由其选举出的乡镇干部进行监督,改变其懒散作风,杜绝腐败。

当然,目前我国乡镇直接选举仍处于理论的探讨阶段,2013年11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可以根据山区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别是选择一些条件更为成熟的旅游景区周边的乡镇,对山区基层政府领导人的直接选举产生方式进行先行先试,以便总结推广发展基层民主可行路径,推动森林旅游景区的发展。

第二,山区旅游发展后,山区社区经济能获得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会得到改善,但是人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却不断下降,个中原因有很多,如贫富差距、经济-社会差距的拉大等,乡村社区共同体不断出现瓦解的迹象。重建社区共同体,对提高社区整体的认同、安全、凝聚力,对社区居民的增权感知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必须充分重视公共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培育。公共社会资源规范性资源,也包括制度性资源。其中,道德、伦理、信任、互助、合作、理解等资源称为规范性资源;规范、规则、制度等称为制度资源。社区公共社会资源具有能够把人们组织起来和凝聚起来,使得互助之间的公共生活能够延续下去。充分整合公共社会资源,并融合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区共同体再造目标能很快实现。

第四,设立社区共管组织。例如,建立森林旅游利益协调委员会。建立由森林旅游景区隶属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外来旅游企业、社区居民代表等利益主体组成的森林旅游利益协调委员会。森林旅游利益协调委员会重要职责是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森林旅游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保障山区社区居民利益诉求不受损害的基础上,实现整个利益的最大化。协调委员会要积极吸取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参与森林旅游开发过程的监控,对参与效果进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更有效的参与方法和手段,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有效参与旅游发展。同时,该委员会能够在权限范围内,有足够权力处理本地社区参与问题,全面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五,发挥第三方组织的(NGO)作用,均衡政府地位。目前中国的NGO等社会组织中,知识分子占很大比重,知识分子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即他们具有保持独立思考的姿态与社会不妥协的批评精神,能对政府的绝对权威有一定的制约。当前中国政府对第三方组织对政府制衡作用有较高的确认度,早在2004年的时候,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这说明政府逐渐认识到第三方组织(NGO)的社会意义,能有意识培育自己的制衡面,赋予独立个性,制约自己决策,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发挥第三方组织的(NGO)制衡作用,一是要发挥第三方组织的舆论监督作用,让政府不敢草率作出决定,能从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立场作决策;二是为政府提供咨询和服务。第三方组织可以通过为政府提供旅游开发、旅游规划、旅游管理和社区发展等专业咨询和服务,对政府政策产生影响。

只有如此,才能使当地社区居民与森林旅游相结合,在促进森林旅游发展的同时,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使二者和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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