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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要严格风险控制

2016-04-02南方农村报评论员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6期
关键词:财产权抵押住房

《南方农村报》评论员



“两权”抵押要严格风险控制

《南方农村报》评论员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推进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两权”抵押开启政策闸门之后,这项工作便在顺利推进。2015年,国务院提出相关指导意见,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部分法律在农村“两权”抵押试点地区的实施。而在法律绿灯点亮之后,此次“两个办法”的出台,既是水到渠成,也是瓜熟蒂落。而伴随试点工作进入实操,可以想见,来自农民的一大波融资热情将被激发。

不过,对于农村“两权”抵押来说,“硬币”的另一面是,承包土地和住房虽然是农户体量最大的可支配资产,但也是他们生存的最后屏障。因此,在试点工作中,既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让农村“两权”与其他物权一样平权质押、形成价格,又要坚决防止部分农户出现盲目融资的“赌徒心态”,不要“过热”。换言之,便是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防控——不仅对于贷款方来说,对于抵押方更是如此。正如“两个办法”中所提到的那样,一方面,农民通过“两权”抵押获得的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进行其他高杠杆、高风险投资;另一方面,另有稳定居所、农房才能抵押的规定,则无形中为农民“住有所居”上了保险杠。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农业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思路的重要体现。其既需要法律上的松绑,也需要农地确权工作高质量的完成以提供必要前提。但从总体来看,农村“两权”的融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不排除部分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控等考虑而有意提高贷款门槛、缩小放贷规模。在这方面,政府要发挥公共担保、农户联保等既有农村金融创新手段的作用,为农村“两权”抵押站台、打气,防止出现“过冷”局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将“两权”抵押放在农业农村改革的时代潮流中,通过进一步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水平,使“两权”的现实红利得以充分释放。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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