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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何以“毁约退地”

2016-04-02马意翀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11期
关键词:大户种粮现象

王 建 陈 刚 马意翀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何以“毁约退地”

王建陈刚马意翀

日前,记者在黑龙江、江苏、河南等粮食主产区调查发现,因粮价下跌、自然灾害、流转费居高不下等多重因素,部分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面临亏损,种粮积极性受挫,“毁约退地”现象在多地上演。目前,不少新型经营主体处于纠结、迷茫状态,围绕土地流转价格农户与种粮大户展开博弈。

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出现“毁约退地”的现象,受访基层干部和专家普遍担心,在粮价难以改观、种植收益显著减少的背景下,这一现象可能明显增多。这对正在开展的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形成冲击,也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隐患,并可能引发土地流转纠纷、激化经营者与承包户之间的矛盾。

他们建议,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建议进一步完善规模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推行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新机制,防止新型经营主体“毁约退地”现象蔓延。

多地上演“毁约退地”

“现在看,玉米的行情比春耕时的预期还差,幸好没有流转那么多土地,不然赔得更多。”秋收来临,黑龙江孙吴县沿江乡哈屯现代玉米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跃龙向记者表示,自己很庆幸今年春耕时把流转的1.8万亩旱田退了出去。去年该合作社同当地三个村签订了整村流转协议,合同明年才到期,由于土地流转价格高,王跃龙“忍痛”不再流转。

像王跃龙一样“毁约退地”的并非个别现象。在江苏省,由于今年夏粮赤霉病暴发、连续阴雨导致烂麦场以及粮食收购价格下跌,各地种粮大户减产减收情况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出现了新型经营主体退田弃种现象。

“现在要看秋粮的情况,如果不能补上夏粮的亏损,就不干了。”江苏扬州江都区小纪镇迎新村种粮大户范红旗告诉记者,他去年将流转土地从50亩增加到了180亩,每亩流转费800元,没想到因为天气原因和粮价下跌,今年夏粮减产减收,“实在不行也得把地退回去,不流转了。”

在河南,今年麦收期间出现大范围降水造成63万亩农田受灾。此次罕见阴雨天气严重影响河南优质小麦主产区小麦品质,豫北部分地区农民、种粮大户损失严重。新乡市仙鹤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樊振勇告诉记者,自己流转土地2000多亩,每年光流转土地就要40多万。这次受灾损失加一起超过100万元。今年他决定退地,“肯定不能再流转这么多了。”

记者调研了解到,目前有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纠结观望甚至迷茫状态,并有退地意向,种粮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冲击农业规模化经营

相关专家向记者表示,由于新型经营主体亏损较多,“毁约退地”甚至个别地区发生的“跑路”现象会增多。这很可能对农业规模经营进程带来冲击,甚至引发粮食生产滑坡。

其一,新型经营主体亏损或成常态。河南省浚县付庄村种粮大户付太华今年流转了1万多亩地,夏粮主种小麦、秋粮主种玉米。他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今年小麦和玉米亩产分别为1000斤、1200斤,当地小麦平均售价0.95元/斤,目前玉米价格也只有0.7元/斤,由此一亩地年收入在1790元,扣除承包费850元,以及两季农资、浇地、人工投入1050元,还亏损110元。

江苏泰州市物价局成本分局对所属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区农本调查点39个农调户的小麦成本收益进行了调查和比较,其中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有10户。调查显示,规模种植户的亩均净利润为亏损478.06元,比一般种植户亏损297.49元高出60.7%。据扬州市委农工办的调查显示,上半年该市种粮大户亏损面达到一半以上。

其二,“毁约退地”现象恐增多。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自和村党支部书记闫忠杰、孙吴县沿江乡副乡长吴德生等表示,种粮大户、合作社和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多是3~5年,在种粮收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毁约退地”现象明年恐怕要加剧。

其三,农业规模化进程受冲击。“像我这样的本地人、有机械的种粮都亏损的话,换别人来种,也不可能赚钱。”范红旗说。受访基层干部普遍担心,粮价下跌丰产不丰收,首先受损的是种粮大户、合作社,他们的积极性受挫,“毁约退地”现象有可能将负面影响传导给正在开展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减缓农业规模化进程,甚至可能引发粮食生产的滑坡。

纠纷增多影响基层公信力

专家认为,除了对农业规模化进程的冲击外,“毁约退地”现象还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一方面,经营者与承包户的矛盾日益凸现。记者在基层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以往年份种粮收益尚可,经营主体还有一定的收益。目前,因粮食价格低迷,流转期限过长,经营主体亏本想“毁约”,而农民又不愿“毁约”,“毁”与“不毁”的矛盾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土地流转纠纷将增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自和村共有3.3万亩耕地,人口4964人,目前全村耕地流转给5个种植大户,其他农民多数外出打工。“流转价格降到大户接受的程度,农户不同意,按照农户的意愿价格,种粮大户不接受。”闫忠杰说,如果不按之前签订的合同执行,流转纠纷就会激化。该村的一位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说,自己和大户签订的三年合同,每亩450元,“今年才到第二年,大户想每亩降到300元。那我能干吗?不按合同就是违约。”

另一方面,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公信力造成影响。记者在多地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土地规模经营涉及的承包农户较多,一家一户商谈签约工作量太大,不少地方由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出面组织竞拍、洽谈、签约,实现整组、整村流转。目前,新型经营主体要退租,群众将“怨气”撒向基层组织。

江苏部分种粮大户和基层干部坦陈,一谈及降低流转费用,就有农户对村干部表示,“当初是你们要我们流转土地的,大户赚了钱不吭声、亏了就要降租金,合同哪能想改就改。”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种粮大户武志明说,前几年与村干部谈好后统一签的流转合同,今年想协商降租金,村干部提出后农民不愿意,搞得他很为难,租金减不了,继续种的话“亏得实在吃不消”。

多种思路防控风险

针对部分粮食主产区出现的“毁约退地”现象,专家和基层干部向记者建议,应充分利用多元化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规模经营风险防控机制,防止新型经营主体“毁约退地”现象蔓延。

一是建立完善规模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江苏省农委近日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的通知》,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杜海蓉等人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健全规模种植风险承受评估体系,引导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限制超大面积的规模经营,降低规模过大的经营和金融风险。

二是完善保险政策。特别是极端灾害性气象条件下保险理赔制度,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开展目标价格、目标收入等农业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通过多渠道、多路径有效化解规模种植风险,保障规模种植风险可控。

三是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模式。扬州市委农工办副主任陈家根建议,按照一定数量稻谷或小麦或玉米作为土地流转租金,并以当年水稻、玉米、小麦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即“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这种做法兼顾流转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体现了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原则,建议全面推广。

四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高级分析师申洪源建议,各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尤其是乡、村级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规定无论是整村、整组或农户,如果要将土地流转出去,应先在乡或村级流转部门登记备案,然后由流转部门根据耕地实际情况评估出大致的土地流转价格,供流入和流出双方参考。在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同时,宜对规模流入土地经营者的资质、资信进行认真审查和风险评估,促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杜绝个别村组干部利用职权随意将集体土地强制流转出去而损害农民利益。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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