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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2016-04-02谭秋桂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债务人

文/谭秋桂

信用建设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文/谭秋桂

在民事活动中,执行难是一个令社会头疼的问题。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信用体系不健全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信用建设角度出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以及预防执行不能问题的产生等方面,信用建设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解决民事执行难,通常被认为是人民法院的事。似乎只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这个问题就会得以顺利解决。我国1991年就把解决民事执行难作为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重要目标,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再次将解决民事执行难作为修法的两大任务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越来越合理,人民法院执行措施越来越周全、执行程序越来越完善。但是,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民事执行难的严重性、长期性和顽固性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国家领导层的重视。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根据上述中央文件的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要靠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程序,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和配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提升到国家决策的层面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加以部署。思路的转变是我国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良好契机。其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的信用建设,对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1.社会环境差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因素很多,包括法律制度不健全,法院裁判不公导致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行等枉法执行问题严重等。但是,民事执行的社会环境差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主要体现为,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漠视法律权威和法院裁判,逃避甚至以暴力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众诚信意识淡薄,是非观念混乱,道德水平滑坡,诚信文化缺位,民事执行难有威慑力;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财产登记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债务人财产难找,恶意转移财产方便易行,信用惩戒功能失效;有关机关、机构和人员拒绝协助执行,甚至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民事执行工作必然十分困难。

2.民事执行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事执行难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且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由于民事执行难,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现象也随之减少。债务人既不主动履行义务,通过民事执行强制其履行义务也十分困难,其结果是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资金链断裂,三角债、多角债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甚至由于债权不能实现而演化成为刑事案件。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和平安宁,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3.民事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全社会配合

通过分析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因素都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民事执行难的解决不是单凭法院努力就能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例如,对于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案件,并非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能解决,而是必需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又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问题,必须通过制度完善造成债务人逃无可逃。再如,应当加大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使其成为“过街老鼠”无处藏身,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只有全面克服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社会因素,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才有希望。

信用体系不健全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1.财产登记体系不健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找

由于财产登记体系不健全,尤其是财产登记信息不联网、错误或者虚假登记的现象严重、财产登记信息查询困难等,造成执行法院难以准确、全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查找到所耗时间、人力太多,从而造成民事执行工作困难重重。

2.信用惩戒功能失效或者低效导致被执行人拒绝甚至抗拒履行义务

在我国,信用惩戒功能尚未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利,不会产生“一朝失信、长期受影响”的效果。信用惩戒的失效或者低效,导致民众不以失信为耻,也就不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可能抗拒履行义务,民事执行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3.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增多

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当事人在交易前难以全面、准确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导致交易风险高。因这些高风险的交易形成纠纷而诉诸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会形成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即所谓的“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由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论执行法院如何努力都将无济于事,执行难不可避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难案件的比重很大,与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密切相关。

信用建设在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中的作用

1.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

被执行人财产难找,是民事执行难的难题之一。完善财产登记体系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财产登记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就会便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目前,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联网,不动产登记体系正在建设且即将实现全国信息联网并最终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联网,这将为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重要条件。

2.充分发挥信用惩戒功能,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随着信用建设的发展,信用的作用将日益显著。通过发挥信用惩戒功能,就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从而解决民事执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过大的执行难问题。目前,我国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根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进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包括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非生产经营必需的车辆,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同时,执行法院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一些多年难结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结案。但是,根据现行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被执行人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而不是对所有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影响了信用惩戒功能的发挥。该制度仍有改进的空间。

3.预防执行不能问题的产生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因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无论如何努力,案件都无法顺利执行。因此,执行不能是最大的执行难。执行不能只能预防,无法事后救济。预防执行不能案件的发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特别重视的方面。通过信用建设,便利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估进行交易风险控制、落实失信者的市场禁入、阻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通道、促使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等,都是预防执行不能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

总之,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信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诚信的社会文化环境是我国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基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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