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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

2016-04-02朱国华樊新红张蕴潇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信用体系

文/朱国华 樊新红 张蕴潇

构建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

文/朱国华 樊新红 张蕴潇

对于企业的信用建设,行业协会能够发挥很好的引导和监管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的信用公示制度还不完备,尚不能充分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信用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建设,要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政府行为,抓紧推动信用基本法立法工作。

关于信用与行业协会信用

伪劣商品、偷税漏税、地方保护、官商勾结等市场经济秩序的某些混乱现象正在腐蚀市场机制,阻碍经济发展,滋生腐败现象,扰乱社会秩序。信用匮乏正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越来越多的不便。行业协会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需要加强其自身的制度建设以加强对社会信用利害关系的权衡与协调,引导社会信用体系正向良性发展。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建设需要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的启动、建设和完善。信用本身是一把“双刃刀”,对身在市场中的企业具有很强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各种行业协会都在纷纷推出企业自律规则,也有不少企业在推出“市场形象”、“品牌战略”等信用工程。前不久发生的黄浦江油轮的“价格竞争事件”,也说明行业协会能够发挥很好的信用方面的作用。

1.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更是突破口。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行业协会加强信用公示是很有必要的。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信用制度,包括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公布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推行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度,定期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缺失信用企业,并及时将企业的纳税情况、信贷信誉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各种相关的荣誉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向社会公布,将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公诸于众,让不守信用者寸步难行。在目前的情况下,北京市启动了国内首家网上“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上海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深圳市政府出台《个人信用政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些举措迈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和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的第一步,也就是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的开始。

2.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

这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要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完善市场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不懈地打击摧毁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制度。

任何一种举措的执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我国《民法通则》也为信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要求在建立企业时就要诚实守信,同时在企业运营后也应当具有这样的要求。法律这样规定,是否我们的企业建立者们这样做了呢?

那些荣获了“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因为在与客户签订合同重信用而被表彰,这为他们将来的市场开拓提供了很大的优势。因为如果有同样的几家企业要同一个客户争签一个合同,客户必然选择信用指数高的那家企业,这就为重信用的企业获得客户,获得利润打下了很好的客户基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山东省聊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聊城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将登出荣誉信息和警示信息。荣誉信息是指企业被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和奖励的记录。警示信息是指企业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这也充分表明了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始以信用作为衡量一个企业水平的重要依据。相类似的还有哈尔滨、上海、北京、重庆、广东等地区。

行业协会的信用公示制度内容及作用

1.信用是经济生活中对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上指出,信用是经济生活中对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在市场经济中,骗了所有人的后果就是被所有人骗了,没有赢者可言。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信用公示应当是,此行业的信用制度及时为公民知晓,应当不时对本行业在一阶段的活动发展告知公民,可以经常发布行业的信用指数,让大家了解本行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程度。

市场经济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为基础,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上的经济,交换双方的诚实可靠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环节的参与者方便、快捷获取交易对方真实的信息,防范不诚信的行为,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社会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妨害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金融、经济危机,造成整体经济的混乱。

2.我国行业协会信用制度起步晚,信用恶劣的情况多有发生。

当前我国信用恶劣有几种表现,如合同履约率低;债务人逃废债务;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毒米毒酒事件不断;企业财务信息虚假披露,上市圈钱行为屡见不鲜;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和“黑嘴股市分析”满天飞;大量的银行不良贷款和盗窃知识产权等。导致这些情况屡有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观客观原因都有。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所有维权意识不强;其次在于政府指定贷款和指令形式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再就是对于失信行为赖账等行为的惩处、打击不力;而提供信用中介服务的机构也薄弱,服务水平不高。只有建立完整的国民信用体系才是解决目前信用失范的根本途径,方法就是对上述原因各个击破。他还强调。基础工作必须是明晰产权,唯此才能在国有企业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并建立由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信用管理体系。

吴敬琏认为,在建设我国信用管理体系这项重大社会工程中,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积极解决的路径,就是通过政府保障信用公示。由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给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指出了关键所在,既要自身的支撑,更要有立法的保障。

所以,要建立和加强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我们需要法律的保障,也就是用法律来保障行业协会信用公示的发展。

3.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对经济学最难以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的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的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因此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已经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任何组织和企业信用没有,组织也就崩盘了。组织信用缺失,组织和个人将失去其所有的利益,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赌博。

信用与风险成反比。市场与风险成反比。市场信用暂时混乱与随之带来的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风险的放大,时间延续过长。所以需要有信用立法,在信用立法上要体现三个原则:一是信用要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咨询,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具有普遍的价值。由于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全社会的经济交换主要以行政手段根据国家计划进行,不需要也不存在专门的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快速发展,非人格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建设明显落后,政府侵犯个人产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行为屡屡发生,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走私骗汇,上市公司造假账、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不讲信用的问题,我国相继成立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我国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课以重刑的规定,但是都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这说明社会制约机制出了问题。任何社会形态的存在、稳定和发展都是各种社会力量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协调一致的结果,单纯地动用某种社会力量,不去考虑协调和平衡其他社会关系,都会导致某种社会现象出现偏差,游离于正常秩序之外,达不到解决社会问题的效果。就解决信用问题而言,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认真研究信用问题,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没有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没有信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更没有开展信用管理的全民教育,没有一个完整的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就是我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失范问题的原因。

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建设建议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需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

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同时,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又十分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促使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誉,避免出现不良记录,从而有助于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貌。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和健康地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2.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3.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规范政府行为。严格履行政府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5.抓紧推动信用基本法立法工作。(1)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者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护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借鉴欧洲“数据保护法案”,美国“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案的做法,建立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2)建立与界定商账追收的法律与法规。其中应允许各级工商局开放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公司的注册,明确用法律或者信用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程序与行为约定,对消费者个人及企业法人的追账手段约定,借鉴美国“债务催收操作法”的经验完善相应法规。(3)修改已有的部分授信机构的信用管理规则,如担保规则与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信贷管理规定等。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鼓励诚实守信。(4)开放民营的和外资经营的信用管理机构。允许其经营包括企业、消费者信用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保险在内的信用管理业务,缩短我国信用管理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引导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保障信用行为与活动的健康发展。

重建我国的信用体系,立法固然重要,但这是长期的任务,从中短期来看,我们应加快建设发展我国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行业是在现代经济发展后进一步社会化分工下形成的,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行业相比,该行业的主要分工职责是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活动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活动的高效、快速、规模化发展,规范和约束微观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惩罚。

健全的信用管理行业是健康的社会信用与信用活动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管理行业,就不会有统一规范的社会信用行为与活动,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与环境。目前,在我国,最缺乏的就是形成体系与规模的信用管理行业。目前最紧要的就是要重视信用、发展信用,加快建设与发展我国信用管理行业。

进入全球化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互联网时代,加快发展信用管理机构的迫切性就更加突出了。这是因为,在公开、平等、透明等原则与精神作用下,在国内广阔的征信服务市场需求的诱惑下,外国公司将逐步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对外开放的国民待遇可能使外国公司依仗其在资金、技术经验的优势地位,垄断国内征信市场,届时发展仍不成熟的中资信用管理公司,特别是征信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生存挑战。

我国行业协会制度有很多不完善、不全面的地方,要完成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当然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

(作者朱国华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樊新红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生;张蕴潇系同济大学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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