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4-02赣人社发201643号
赣人社发〔2016〕43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6〕43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及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的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二、具体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10%;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20%。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80%。
(二)部分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
2.标准: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30%;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60%。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全省城市低保标准以省政府印发的民生工程安排意见为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时间与全省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时间同步,全省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上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范围、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资金来源等仍按赣人社发〔2012〕70号文件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2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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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水海